谢邀。
不是法律专业,但还是提出一个质疑:
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预见、认知、理解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的死亡结果,但并没有改变这种行为。
那问题来了:当一个人一米五的个子,把半个身子伸出车窗外时,以下三种行为,哪种你觉得会明显导致死亡结果?
一,急刹车;
二,不刹车;
三,轻踩刹车。
我相信绝大多数有过驾驶经验的人,都能立刻锁定选项一,急刹车。
要始终记住,死者是自己解开了安全带的。
半个身子在车窗外,重心非常不稳,头身已经探出,很可能是腰部在车窗位置。这个时候急刹车,很容易会将人直接甩出车窗外。
有些小胖友可能玩过绳子甩石子。先把绳子转起来,给石子一个加速度;然后突然一收,石子就会在一个角度飞出去。
就算运气好,人没有飞出去,行驶状态下突然急刹车,身体也会直接撞到车窗部位。以当时那个速度,内脏受伤和骨折的风险都非常高。
如果事后追责,这恐怕就不是过失了,是故意伤害。
也就是说,根据判决引申出来的“合法应对手段”,实际上是不合法的,是依然存在严重的司法后果的。
一份判决如果不能指导现实的合法行为,那这种判决的意义何在?
高速运动的物体,要降低碰撞能量,那一定得把速度降下来。
所以不刹车有过错,要刹车。
但因为有惯性,有各种难以预见的碰撞,你不能急刹车。货拉拉司机轻踩刹车,才是真正降低伤害的方式。
且这也说明司机预见到了乘客半个身子在外的风险,并且采取了避险降险行为。
把速度用稍长的时间降下来,先消除“高速行驶”这个状态,因为这个状态才是最大的风险。
不消除这个“高速行驶”的状态,司机去拉扯她,反而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例如方向盘失控。
为什么很多老司机都说,“开车时车里出问题,什么水撒了着火了,一定要先慢慢靠边停下来”,因为最大的危险不是这些水火和异常的副驾驶乘客。
是你在开的这一吨重的车,和这一吨重的质量在几十公里时速下运动的能量。
长沙方面要想服众,也是有办法的:
模拟复原。
副驾驶上放个测试假人,有模拟内脏凝胶的那种,半个身子在外;
然后照着当时的估算时速开;
再按长沙警方的建议急刹车。
如果假人的受伤程度,长沙方面可以接受,那大家无话可说。
就是一个葫芦案。
从法律角度解读?司法人员都不从法律角度解读,你叫我们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2020年10月18日,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发布《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2019年,湖南省以67.1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倒数第一。
其在“司法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腐败遏制”3个一级指标均排名垫底,一级指标中排名最高的也仅在第19名。
湖南还在“司法裁判受到信任与认同”“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警察远离腐败”“检察官远离腐败”“法官远离腐败”“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职业伦理道德”6个二级指标中排名垫底。
你们要往好处想。
这说明中国法治的飞速进步。
首先帮大家温习一下聂树斌案。1994年9月23日下午,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2月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聂死刑。聂不服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聂死刑判决。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从被捕到处刑耗时7个月,还有更快的。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公安机关认定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 。5月23日,呼格吉勒图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死刑。呼格吉勒图不服上诉。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合法地消灭一条生命要多久?2个月。
当然了,那些都是快三十年以前了,对现在的知乎来说,三十年前属于不断有人怀念的old golden days。那找个时间近一点的。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云南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2月12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的李荞明死亡。当地公安局通报称,死者在看守所中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受伤。2月27日,云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死者是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这一次提速到了15天。
我倒不是要质疑或者声讨中国的司法系统,一方面,要求司法系统完全不出错是不可能的,要求司法人员个个清如水廉如镜,狄公复生包公转世,显然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中国的司法系统整体来说是什么德行,尤其是稍微上了点年纪的那些警察检察官法官,谁手上还没有几条冤假错案,没有几次吃请受贿?我想说的是,大人,时代变了。
十年前,躲猫猫这种弱智借口,牢头狱霸是真敢说,警察也真敢信,县里也真敢对公众通报,底气十足就在于,我明着拿你当傻X,你能把我怎么着?——注意,恕我小人一回,这件事的前提是,李荞明真的是被牢头狱霸打死,而不是被警察打死的。
相比之下,长沙司法系统这种诱导当事人认罪的方式,就要合法、温和地多了,既确保了检方不会因办案失误被处分,又让司机对法院感恩戴德,还从表面上保住了司法的脸面至少完整走完了司法程序,网上某些吃瓜群众说不定也觉得这判决也还行能说得过去。四赢,简直踏马赢麻了。
简单说,这叫“有罪免处”。你肯定是犯罪了,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对你免于处罚,法律上说得过去,当事人也说得过去,社会舆论更说得过去。
放在十年前,这就是非常高明的办案方式。还有人记得邓玉娇案吗?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某镇几名工作人员在某宾馆消费时,调戏骚扰做服务员的邓玉娇,后者一怒拔刀,杀了一个重伤一个。最后法院是怎么判的呢?邓玉娇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但是邓有自首情节,而且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对邓免于刑事处罚。
你们看邓玉娇这案子判的,是不是非常巧妙?简直令人拍案叫绝,法院还能这么判案子,真是天才的构想。是不是听起来非常合情合理?是不是“显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不是邓玉娇情绪稳定不再上诉?是不是社会舆论被迅速平息?至于邓是不是真的抑郁症,至于那个镇工作人员是不是真的该死,应该没有哪个不开眼的会问这种问题。
今天的货拉拉司机案,跟十年前的邓玉娇案几乎一样地判案方式,要面子还是要里子?小孩子才做选择题,公检法都要。遗憾的是,十年了,时光如梭岁月荏苒,人民群众的接受度变了,社会舆情的忍耐力变了,上面对基层的要求变了。唯一不变的,是某些人的智商。
当然你们完全没有必要灰心丧气,因为世界各国都是这种操行,美国的控辩交易简直高的离谱,我见一个数据是80%,也就是说,法院八成的宣判,不是基于事实和法律,而是在于法官和当事人(律师)双方的互相商量和讨价还价。
既然今天相比十年前有了如此巨大的进步,那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未来十年相比今天会更加进步,对不对?
很明显,像我这种逻辑,就属于智商不变的那种人。
我从“政法”角度说说我的看法。我觉得应该考虑建立司法案件的“政治问责机制”。即如果一个案件导致大量民众极为不满和社会矛盾明显加剧,则案件中的法律口主要官员就要被问责。问责的理由是案件造成恶劣政治影响(这一点要大大方方讲出来),而不是法律执行是否有问题。
具体到这个案子,我觉得基本达到启动政治问责的阶段了。另一方面,即使如大家希望的那样判司机无罪,如果导致很多女性极为不满乃至“破防”,我认为同样要问责。
为何我的建议如此对领导“蛮不讲理”?不妨类比一下安全生产行业的问责制。只要发生重大事故,分管领导就会被问责。其实国家是有详尽的安全生产法规的,假如分管领导百分之百履行了法规,他就可以免于问责吗?不行。调查组会进驻调查履行法规情况,履行法规的情况只决定问责力度,不决定问责与否。这种问责制合理吗?合理。一来在重大事故后起到难以替代的政治安抚作用,二来在平时起到了难以替代的督促作用。领导也不要想不开。于公而言,被问责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方式,可能比平时的工作贡献还大呢;于私而言,这就是事先告知的职业风险,警察消防的风险还更高呢,接受不了可以不做领导嘛。
回到司法的“政治问责制”,道理和安全生产问责制是一样的。现在大家分析法律层面上的细节,说实话我不是太了解也不是太关心,我认为这些事情只决定问责力度而不决定问责与否。司法界人士要想通,不要拿“法律和民意冲突”来做政治挡箭牌。如果搞得好像民意和法律只能二选一,往轻了说,这是无能;往重了说,是动机阴险。如果你没有本事兼顾法律民意,那就换个有本事的来。如果任谁都没有本事兼顾,那就牺牲自己以安抚民意(就像彻底履行了安全法规但依然被问责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一样)。这就是做领导的政治觉悟。
维持一个良好运行的法治社会,需要百分之九十九的讲法律和百分之一的讲政治。在平时政治不要瞎干预,但个别特殊时候政治一定要坚决干预。
判决书中最重要的应该是这句:
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车某探出头,特别是探出半身,周某作为司机是可以预见危险的。其次,从常识出发,周某认为车某自己意识到危险后不会跳车,所以轻信不会出事儿。再次,周某未采取措施,客观上因为时间太短,主观上因为轻信可以避免。最后造成的结果是车某坠亡。结论是,周某的行为和事实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周某有罪。
这样的判决逻辑是清楚的,但是依然无法服众。因为同样的事件也有下面的表述:
所以,周某的行为和事实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周某无罪。
这件事情的判决要想服众,新闻给出的判决表述显然是不够的。
终于出判决结果了(原文是判决书,经网友提醒修改)。既然如此,我就来评论一下。
一、判决书中多次出现司机心生不满。请问这不满对于案件有何关系?法院是想以此作为司机的动机吗?抱歉,既然是过失致死,过失怎么会有动机呢?而且这事是女乘客自己跳窗,司机有没有不满又与女子跳窗有什么关系?
所以我认为司机是不是不满与本案毫无关系。
二、司机没有提醒乘客绑安全带。这是有错,但这错最多是违反交通规则,与过失杀人有什么关系?
女乘客是一个成人,如果说未绑安全带最后致死,那么女乘客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司机的责任非常低。我前面说了,司机的责任主要是违反交通规则,不要拿违反交通规则作为女乘客跳窗的证据。
更何况女乘客是主动且故意的跳窗,既然是故意的,有没有绑安全带完全不会影响她跳窗,她完全可以解除安全带后再跳窗。这就好比她可以把车窗摇下来后跳窗一样,不能说安装了车窗就能阻止她跳车。
三、偏航到偏僻地带。这个问题网友有过探讨,如果信息没错的话,坠车地点并不特别偏僻。当然关于这个问题还可以继续探索,毕竟我们只是在网上动嘴,希望有人到现场探查一下究竟是否偏僻。
四、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
这一条是唯二的一条拿得出手的证据。问题是判决书前面花了太多废话去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到了真正需要细说的地方却没有说清楚。
态度恶劣,恶劣到什么程度?有没有出口威胁?如果周某有出口威胁,那么将作为决定性证据之一,判决书为什么不写?
如果周某只是不加理会,或者只是简单的不礼貌,则我认为不应构成过失致死的理由。否则只要随口骂几句对方就自杀了,难道也算过失致死?
五、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车某某是一个成年人,在司机并没有任何出格行为的情况下,她自己想不开,我认为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判刑的理由。
法院要将车某某的恐惧与司机的行为建立关系,应该提出更加有效的证据,这证据应该是具备排他性,即应该可以排除是车某某自己胡思乱想,应该能有效证明确实是因为司机的行为过于恶劣才行。不过就判决书前面提出的理由,我认为是不足以证明的。
六、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
前面半句我部分认可,但判决书并没有说清楚情况。最关键的是时间问题。
我们假设车某某半身探出车外之后,司机转头看见了,这时候司机意识到危险,理应采取措施,这是没错的。但问题是,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去采取措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如果司机发现危险到跳车之间只有短短数秒钟时间,那么除非经过了专业训练的人员,恐怕都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这就不能算是过失了。
如果从司机发现危险,到跳车之间经过了较长时间(比如超过10秒),这么关键的决定性证据判决书为什么不说清楚?
至于这句话的后半句则完全是要看是否有条件才能执行的,还是那句话,这个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时间很重要。
综上,判决书在两个最关键的环节都缺少对决定性要件的描述,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如果在上述两个地方确实有足够的证据,请加以说明。
相关问题:
另外我要申明一下,我虽然支持司机无罪,但这是需要在法律体系下解决问题。现在我对判决书的解读,也是基于现行法律和常识的,我现在的结论并非司机一定无罪,而是认为现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司机有罪。如果法院有更加充足的证据,我可以改变我的立场。请注意,我不支持在我的评论区发布法盲言论,或者一些煽动性言论,我与这些人的立场并不一致,请这些人最好别来我的评论区。
我也呼吁司机家属能就上述疑点进行正面回应。我虽然支持无罪,但现在信息是严重不足的,我不能蒙着眼睛支持你。如果司机家属无法正面提供相关证据,我一样会怀疑你们。
发现本回答被众多人狂踩,回答权重被压的很低……是不是因为我抓到关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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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太注意这个判决,对法律不熟悉的我,一晚上在学习如何申诉:
首先我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找到了下面这个
接着,我点开了申诉,发现有这么一段话:
但是本案是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显然不太合适,但是这个通告指出了个意思,就是:作为案外人,你还是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诉。于是经评论区老哥提醒,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看的头晕眼花后(太难了……法律小白太难了……),我发现了这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为什么选择人民检察院?是因为在最高法的申诉中,他人代为申诉,也只能是利益相关人。所以,按照第二百五十四条,向最高检申诉是唯一选择。
于是我默默的点开了这里:12309中国检察网
紧接着我点开了“刑事申诉”,然后默默的填入了如下信息:
注意这里选择“案外人”(有评论反馈用案外人略有点牵强,如果大家想要稳妥,这里选择“其他”也行)。另外下面的被申诉人按照图示填写,这没有办法,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上级检察院只能对法院提起抗诉……
复制以下内容,到“申诉内容”中:
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阳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阳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案外人认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枉顾事实、以结果判案的方式严重损害了被告人周阳春的权益。本案关键性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可预知受害人行为及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法院所述“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但在未有本案发生前,普通人如何可以预料到有人因为绕道主动跳车?同时在案发的“21时29分许”至“21时30分34秒”此1分多钟的时间内,需要作为司机周阳春在高速状态下同时兼顾道路安全及观察被害人情绪迅速做出处置,并完成刹车劝阻的过程,如此要求显然有事后诸葛亮的意味,更不符合“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
其次,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公布的案件情况调查中已明确被告人周阳春“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双闪”, 按照正常行车安全逻辑,在高速状态下,这是进行提前减速准备停车的准备,说明被告人已采取了措施。同时,岳麓区人民法院并未认真对比在高速状态下“紧急刹车”与“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双闪”哪种才是较好的应对策略就草率的认定被告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明显枉顾事实。
综上所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于事实证据相悖,将超过普通人的义务强加于被告人身上。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同时,该判决明显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公序良俗,挑起男女对立矛盾,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本案外人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
然后将下列图片作为“相关证据材料上传”选项的附件上传。
记得最下面那行上传身份证,然后点击提交。你看,维护正义有的时候只要花点时间注册,选填几个选项,复制黏贴点击提交就行了,要不了几分钟。成功后会收到短信提示:
哦!对了,其实,我就想问下哈,以上流程请懂法律的大佬们帮忙看看哪里错了?有什么值得改进的地方吗?我这个对法律不太熟的人就想练习一下而已……
希望大家一起来练习一下!学好法律,以后万一哪天被拳了,好歹还有个伸冤的途径不是……你知道的,这种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故意制造男女矛盾的判决,最后所有的社会成本都将由全体女性平摊,反而伤害到了那些真正遵纪守法不作妖的女性,想想你的父亲、母亲、儿子、女儿、老婆、老公,你不是在为别人,你是在为她/他们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未来!!
来吧!一起练习吧!!
PS:经评论区老哥提醒,作业写错了……不好意思,已经火速更改。太难了……不懂法律的小白好难不犯错。
有知友反馈他的评论也给莫名其妙删了,看来本回答及评论都被无差别点了一遍举报,这也能给删了……牛逼牛逼!
这波妇联在大气层。
妇联才是真正的男性之友。
这不就是摆明了要恢复男性监护制嘛,女性不论长幼,都被认为是缺乏行为能力的,不能自我控制的,就差把歇斯底里烙女性脑门上了。这味道忒希腊罗马了一点,古典味那叫一个纯正。
天天出这种事情,不就是希望服务行业能够在独行女性缺乏男性亲属监护的情况下拒绝服务嘛。小时要被父亲监护,中年要被丈夫监护,老年要被儿子监护,姐姐要被弟弟监护,妹妹要被兄长监护。
太好了啊。这波真是在大气层,高,实在是高啊!
9月18日更新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的书面回复,回复的是我在法院判决之前的信访内容。
在写这个回答之前,去看了一眼周师傅妻子 @可怜的橄榄树 的微博,不知不觉眼眶开始发热。
原文链接——
我应该不是第一个走信访渠道去对本案进行司法监督的人士,但是公开在知乎上发布的,似乎是第一个:
虽然阶段性的判决结果,出乎了我和很多人的意料。但令我欣慰的是,在本案做出判决后,有不少网友第一时间就通过包括信访在内的多个合法渠道表达了对本案的关注。建设法治社会,需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
判决的结果已经明了,原有的期待也一一落空,剩下的,只有靠合法渠道,表达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诉求了。
在案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我想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看到庭审录像,但是我搜遍了10号当天的案件也没有发现本案。虽然并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庭审录像都必须要公开,但是对于这样一件在社会造成巨大反响的案件,没有公开录像,说实话:
我不理解。
我也不理解为什么关注点都放在“打拳”上。
我希望现在还在关注本案的网友们,不要再将目光放在“男拳女拳”上,而是将目光放在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上,从客观上看待本案可能是一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在审判上存在罔顾事实情况的案件,并作出自己应有的判断。而这样的司法错误,以后会不会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男性、女性公民身上?
我希望通过合法渠道去进行诉求的网友们,一定要记得将“超期羁押”和“强行指定法律援助”这两项明显的程序错误写进你们的诉求里面。因为错误的程序,从法律上,必然不会产生合法的结果。
我希望周师傅的妻子和家人,即使做出了不去进行上诉的决定,也不要去责怪网友们在有可能会打扰到你们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断对本案的结果进行抗争。
因为我们的每一个决定,不仅仅是为了周师傅,还是在为未来的我们,还有我们的后代所生活的那个世界,做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