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感觉就是血淋淋的吃人!三名经营者不判个十年八年都对不起公众。
1、经营者没有陪同保障顾客,上岸了才知道顾客失踪了
22时许,肖某东一人与丁某、易某2人一同出海,回来发现肖某东不见了。
“飞鱼”项目至少需要一名摩托艇驾驶员,一名安全员,安全员在顾客落水后,吹动救生哨让摩托艇游向落水顾客进行救援。
你们告诉我,上岸后才发现肖某东失踪了?
2、“飞鱼”项目属于违法项目
深圳政府7月曾发布《大鹏新区安委办组织开展清理“飞鱼”海上活动联合行动》,但据死者家属介绍,死者出事时仍有该项目经营者接客至凌晨。
3、驾驶员酒后驾驶
丁某与易某吃饭时曾饮酒,酒后驾驶摩托艇带肖某东等人体验“飞鱼”项目。
如果驾驶员驾驶船舶时饮酒,明显触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在驾船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
但是,水上摩托艇属于体育用品,而不是交通工具,无需水上交通工具《适任证书》。
然而,法律没有规定,经营者就可以酒驾吗?
存在驾驶员酒后处于兴奋期,驾驶速度过快,将肖某东甩飞的可能。
@奶牛小雪球 回答中普及了摩托艇驾驶需求,但涉案摩托艇是小型摩托艇,未达到强制要求。当然是否需要《适任证书》还需要相关部门认定。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船舶的登记要求与船长有关,船长5米以上的摩托艇要经过完整的检验登记发证体系,方能在许可水域内进行航行;船长5米以下的摩托艇,国家对其检验登记发证没有强制要求,若进入通航水域,影响公众安全,影响其他船舶安全,海事部门要予以劝离,但没有强制的处罚措施。
4、经营者天黑仍经营危险项目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以上规定,而天黑之后,视野不清晰,多个行业均规定不得经营项目。
经营者黄某、丁某、易某等违反规范,明知道天黑之后,存在坠海后难以搜寻,以及落潮的危险,仍然经营项目,导致肖某东坠海失踪,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没错,就是草菅人命。
5、经营者违反规定,没有拒绝饮酒者参与项目
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该拒绝饮酒者参与危险项目,避免意外。
经营者没有检查顾客是否饮酒,或者知道顾客饮酒,仍让顾客参与项目,严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存在肖某东酒后身体失调,无法有效抓握安全把,导致在飞鱼上被甩飞坠海失踪的可能。
6、经营者未检查游客是否正确穿戴救生衣
经营者每次进行项目,必须检查顾客的安全措施是否已经完备。
存在肖某东救生衣松动,导致其坠海时救生衣从肖某东身上脱落的可能。
7、经营者让游客穿着连衣裙导致危险
在海边穿着连衣裙是非常危险的,存在许多海水泡湿衣物,将人卷入海中的事故。
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该拒绝顾客穿着连衣裙参与项目,避免意外,应该让其更换泳衣参与。
我曾分析过有没有完美谋杀中,就说过这个案例。
存在肖某东连衣裙被海水泡湿,被海水卷入海中,连衣裙卷起把头罩住(自己问女性同胞),不得已脱掉救生衣与连衣裙的可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8月20日,“飞鱼”项目经营者丁某邀请肖某东及同伴(2男2女)一同吃饭,期间另一经营者易某也加入,期间大家有喝酒,饭后丁某与易某强烈邀约肖某某4人出海体验“飞鱼”项目。
在丁某与易某的带领下,肖某东等体验了“飞鱼”项目,其他3位同伴便返回休息。
22时许,肖某东一人与丁某、易某2人一同出海,回来发现肖某东不见了。
肖某东舅舅陈先生说:
肖某东出海时身穿救生衣,但警方进行搜救找到肖某东时,救生衣漂浮在海面上,不知道救生衣好好地穿在身上,为什么会无故脱落?
他了解到另一名同行女孩说:当天她与肖某东曾在易某带领下游玩过摩托艇,2人均有落水,当时救生衣起作用了,成功上浮,被易某救上船。
为什么最后一次肖某东落水,救生衣没有起作用,成功带她上浮呢?
而肖某东当天穿着连衣裙,为什么被发现时没有救生衣,只有下身内衣呢?这充满了疑点。
08月30日,警方立案侦查。
09月02日,警方对死者进行尸检。
09月09日,大鹏公安针对此事发布通报,目前目前经营者黄某、丁某、易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
深圳政府7月曾发布《大鹏新区安委办组织开展清理“飞鱼”海上活动联合行动》,但据死者家属介绍,死者出事时仍有该项目经营者接客至凌晨。
我是 @墨昭Difenrir 遇到这种没有充足安全措施的危险项目,大家还是离远点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