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聪明反被聪明误。
企业不作死就不会死。
横批:得请律师!
初看这个新闻,以为是好员工遇到了无良企业,认真研究判决书后才发现剧情180°大反转。
除了索赔的60万外,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看似很聪明,因为年薪110万,对于工龄较短的员工,要求违法解除2N的赔偿金明显不如继续工作所获得的经济收益高。
田欢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举报奖金100000元;2.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支付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6月7日的工资差额430000元;4.支付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6月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7400元。
但是,这种「聪明」反被聪明误。
因为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院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支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原因很简单:都仲裁撕破脸了,还怎么回原单位正常工作。
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应彼此互信才能达成共赢,但本案中,鉴于田欢欢存在工作履历造假等情形,金山猎豹公司已明确表示双方信任基础完全丧失,故让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难免产生更多纠纷,亦不利于劳动者的长远发展。加之在本院的反复要求下,田欢欢拒绝本院核实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综上,本院认定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鉴于金山猎豹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田欢欢可另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所以,对于再就业比较困难的,看似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但是实际上最终都会变更为要求2N。
我遇到很多一上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都会明确向当事人说明,理想很丰满,现实很残酷。
一定要在仲裁或者法院阶段及时变成为违法解除2N的请求,否则还要再走一遍诉讼流程。
一句话:没做好解除前的充分调查取证,事后再弥补,悔之晚矣。
该员工存在简历欺诈不诚信,以及该漏洞举报可能不属实的情况。
但是在合同解除时,金山公司并未发现简历造假,而是在解除后发现。
我一直提倡,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律师一定要提前介入,确保证据的搜集。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经过公司法务或者律师的充分调查取证,不要在仲裁发生后再让律师介入。
所谓的发现漏洞并向领导反馈,这点金山公司一直是不认可的。
公司认为:田欢欢举报的行为经公司查验并非属实,不应获得任何奖励。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不实举报依旧要求获得奖励也并不符合常理。
结合法院的判决书,我更倾向于是员工恶意碰瓷。
该员工就工作履历明显多处不诚信,企业在处理前,未进行充分调查取证。
法院要求说明的工作履历相关,员工一直含含糊糊。
本案第一次庭前会议中,田欢欢认可其曾在“金山云”“58集团”“快乐学”“360企业安全集团”任职,一审法院询问其具体的在职期间,其表示记不清楚了,并表示下次开庭时明确。但在本案第二次开庭过程中,其仍称记不清楚了。
金山的律师,甚至找到了「田欢欢」之前的诉讼判决书,证明实际履历与简历履历不符。
但是员工的反映,明显心虚:
在本案第一次庭前会议中,经一审法院多次反复询问田欢欢上述判决书中的“田欢欢”是否为其本人,其均表示无法确认。
本案第二次庭审中,一审法院向田欢欢释明了法律规定告知田欢欢“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田欢欢答复法庭......到底是哪个田欢欢,这些东西不具有任何指向性,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法院为了调查工作履历,后面直接要求员工出具社保和个税缴纳记录。但是,员工仍然不配合。
为核实原始载体,一审法院要求其当庭查询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其拒绝,并表示其没有义务提交2014年9月至2019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一审法院询问其为何不提交2014年9月至今的个税缴纳记录,其表示忘记了。一审法院要求其当庭查询,其拒绝。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金山公司当时解除合同并未已经简历造假。所以这种事后弥补解除理由无法律依据。
这也是法院认定金山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
本案判的非常好!
1.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60万的赔偿直接驳回。
但是(我怎么这么喜欢说但是),本案还没结束。
因为法院已经认定解除违法,所以在可预见的后续诉讼中,金山公司需要承担2N的赔偿金。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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