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到你店里过期的食品了,不赔我钱我就举报你的超市”
这就是妥妥的敲诈勒索。
“我买到你店里过期的食品了,你看一下怎么办吧,要么你说个数,或者你懂的”
这种话就很难认定敲诈勒索。
所以说,话术很重要
大概率诉讼不能成功,毕竟最高法对知假买假索赔是给予支持的,所以就算一审出问题,上诉也得改判无罪。
然而一个问题就是,这有可能涉及到地方保护。换句话说:告不赢也恶心你一把,用官司拖垮你,先关你若干时间然后再无罪释放,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对本市超市出手。
群众怎么办呢?我觉得吧,对于某些过于地方保护的地方,还是谨慎考虑要不要去的好。
西安市南郊一家超市向警方报案,有顾客在他店里买了十余件过期的同款食品,随后向超市索要赔偿款,因顾客索要的金额过大,超市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注意加黑加粗的文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规定双倍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如果按照法规, 索要十倍赔偿金也不为过.
我看新闻里, “这起案件中先后有五家超市受害,涉案金额一万多元。”
5家超市, 涉案金额为万元. 计算一下, 其实 够不上敲诈.
男子不是当地人, 民警带回派出所仔细询问倒没有什么问题.
不过呢, 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规进行判决. 大概率不会判的.
但是当地公检法敲山震虎的意图非常明显.
完全就是法制全面退步。
根据警方了解到,顾客分十次购买十件同款过期食品,拿到十张购物小票后立马向超市提出索赔,而且准确说出《食品安全法》相关索赔条款。
敢问警方,这位顾客10次购买了10件同款过期食品,超市竟然毫无反应,作为超市任由超期食品在货架随意销售,本身就是超市的错误,索赔合情合理,国家法律也规定这种知假买假不够成犯罪并且应该得到支持。
超市本身销售过期食品才是问题所在,如果超市没有过期食品,这些专业打假的就算在怎么费力能进行所谓的“敲诈”?
本身就是超市不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被职业打假收拾,不反思问题处罚超市,反而去处罚职业打假,这不成了违法销售过期食品的得到保护,合法打击销售过期食品的被罚?
完全不尊重最高法指导意见和法律法条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制的倒退。
我觉得超市就该赔偿这种职业打假,并且接受处罚,这样才能让超市更加注意产品保质期,对全部消费者也是好事,不然国家法律规定对销售过期食品进行处罚的法条不就形同儿戏。
我补充几句,各位来抬杠的,最高法指导意见就是食品药品知假买假予以支持,不满意不要找我。
其次说什么故意带过期产品进去冒充,藏超市东西等过期在拿出来买,这属于敲诈勒索,显然和合法职业打假是两码事,非要强行等同职业打假不合理。
知假买假,不构成犯罪。不是所有问题都能动用刑法评价,不然要其他法律干什么。
1、最高法院《食品药品案件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俗来讲,就是知假买假者,具有消费者资格,其明知食品有问题而购买,不影响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进行维权。
2、知假买假,从好的方面看是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职业打假人虽然从中获得利益,但也是依据法律主张赔偿,对净化食品市场,推动食品安全均起到作用。例如:职业打假要是早打出三聚氰胺奶粉,也是广大消费者的福音。
3、退一万步来讲,即使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法院通过判断对方为职业打假人,可能会减少赔偿数额,但是不管怎样,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3号:消费者“知假买假”仍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
这不就是靠飞机延误险获利300万然后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的性转版本?
女子推测航班延误的概率,然后购买机票和延误险等待赔付;
男子精心挑选货架上的过期食品,然后依据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进行索赔;
女子利用了保险公司精算师的计算疏漏;
男子利用了超市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和马虎错漏;
女子获利,被告;
男子获利,被告。
好家伙,只许资本猛薅羊毛,不许百姓为民除害?
这个题目里的“知假买假”虽然是客观事实,但从词语情绪上来说,横看竖看都带着点贬义。
不如换个说法:既然你先不仁,就别怪我不义。
在我看来,超市提起诉讼的行为简直是不打自招,这案件该交由市监局来处理更合适。
因为这名男子怎么也没有涉嫌敲诈勒索啊。
他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热心市民,因为不忿于超市管理轻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总不能主动地及时更新货架。该男子牺牲自己的时间,为广大不识字的老人和小孩,以及疲惫到无力观察保质期的社畜们排除健康危害,之所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条例索要赔偿金,只是希望给超市老板一个教训,希望他能记得这次疏漏,可以真正地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放在心上。【Doge】
好人就该被用枪指着???
这种都能起诉,简直匪夷所思。都不说理论,无论是最高院还是最高检多次强调进行类案检索,你稍微看看别的地区生效的判决,就知道这种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未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关于“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中亦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2.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目的是为了牟利,其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在法律上不影响其作为食品购买者向销售者进行索赔的权利,故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3.索赔的方式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的途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期待期待本案的无罪判决。
现在西部的营商环境大大改善,比福报省那个恶意劳动仲裁进黑名单更加优越。
不解决卖过期食品的人,把买过期食品的人解决掉。
不是学法律的,但我理解的敲诈勒索,必须是被害人如果不从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
以此为标准就很好区分正当维权和敲诈勒索了。
就算知假买假,哪怕要求赔偿1000万,1个亿,如果诉求是:如商家不从,就举报就投诉就告知媒体曝光。这是正当维权不是敲诈勒索,因为即使商家不从,商家的正当权益也不会受到损害。之后商家面临的罚款、赔偿、名誉形象受损限度也不会超过法律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容忍程度。关键这都是因为商家卖假造成的,而不是举报或者曝光造成的。
反之如果诉求是:如果不从就烧了你店、堵你门打你人等,那当然可以考虑认定敲诈勒索。因为此时商家如果不从,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害。
国内法律环境不敢说太多,说多了就删我贴,怕
再拓展一下想,小混混通过yz等方式威胁举报ld索要钱财算不算敲诈勒索。
个人认为,如果yz是路边捡的或偶然发现的,只要诉求局限于不从就举报或曝光,而不是其他涉及违法的行为,那么不应该认为是敲诈勒索(当然现实100%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如果是自己有意通过各种手段获得的那么是敲诈勒索。这就好比你故意卖过期食物给超市然后买回来再去索赔,那我也认为你是敲诈勒索,而不只只是售卖假冒商品这么简单。
这里金额不是定性的关键而是量刑定量的因素,关键是有没有产生威胁和胁迫。
因此如果法律认定知假买假不违法那么举报就不应该认为产生了威胁,如果法律认定知假买假违法,那么举报就产生了威胁,因为知假买假违法行为产生了后面的举报威胁。
如果按这个逻辑,那么如果有人是无意卖给了商家过期食物,后来无意发现,然后买回再去威胁举报算不算敲诈勒索呢。我认为也算,因为虽然卖过期食物的行为是无意,发现也是无意中,但发现后应该及时提醒和纠错,如果你提醒了但对方无所谓还继续卖,你买回来再威胁举报,那就不是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