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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刑法最新修改:冒名顶替上大学、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入刑?对司法实践有哪些意义? 第1页

  

user avatar   yiyan-4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每日经济新闻 邀,今天终于看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简单来说说。手机打字,排班很烂。

一、关于冒名顶替上大学: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额,怎么说,我一直是感觉修改这条没啥意思,原因就是犯这条罪名的土壤已经没有了:1、过去是手填志愿,身份核对基本人工,所以才有了空子可以钻,现在信息时代这种事情基本不可能,身份证加上人脸识别基本杜绝了这种可能。再加上成绩网上查询,你上没上榜一查就知道,谁能顶替你。2、现在真的要通过其他手段入学的,改国籍、搞资助、买竞赛奖,手段多的是,谁还这么粗糙。

不过改都改了,我补充个问题,就是这款有没有考虑到诸多顶替志愿或者安置的情况是你情我愿的,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是作为共同犯罪处理还是不予处理,比如说哥哥顶替弟弟安置,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获得他人安置资格,怎么处理?是否还纳入本罪处理?用法言法语说,这个罪名保护个人法益还是社会法益,作为法律研读者我们期待有这种案子出现让我们分析。

二、关于抢夺方向盘: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高空抛物: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的不错,其实之前这两种情况都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但是按照这个罪名来处理,最大的问题就是起点刑太高,该罪名和爆炸罪、放火罪适用同一条款(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但是在抢夺方向盘或者高空抛物的场合,严格来说其危险性是很难和爆炸、防火相提并论的,比如说一老头坐车过了站,让司机停下来,司机不停,他就冲上去给了司机一巴掌,司机一把刹车停住了,这种情况不判吧其实潜在危险很大,判吧,三年起步和强奸罪一样了,过去司法实践面对这种情况往往就是出了事才判决,不出事就不纳入刑法处理,以至于有的公交车司机理解了这点,一旦被打,故意往旁边的车上去撞,把事情闹大让警察处理。现在有了修改的这一款,就能将这种情况的刑期阶梯化,更好的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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