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拒绝 offer 并不属于合同违约,因为 offer 并不是合同。
Offer 应该被理解为企业发出的要约,表达了希望与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各种「毁 offer 」引发的争议,基本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范畴: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企业突然撤回了 offer,而候选人基于对 offer 的信赖辞去了原有工作,在实践中是有一定可能获取经济赔偿的。
至于员工没有入职,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公司能不能主张赔偿,这家企业要想闹个明白,倒是可以起诉试试看。个人觉得公司胜算渺茫,浪费自己的时间也浪费司法资源 -- 又如何证明公司因此受到损失了呢?对于一名尚没有接受工作安排、不了解公司业务的的候选人来说,主张公司因其没有如期入职导致工作无法进行且造成损失,非常牵强。
这是一码事,至于在朋友圈公开隐私并进行指责,没啥说的,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简历当然在此范畴之内。
公司出于业务需求,获得同意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员工信息进行日常业务,并不一定构成侵权(要是不让地产中介公司公布员工联系方式和姓名,那业务还怎么做啊?)但是,新闻事件中的这名女士并非公司员工,HR 在朋友圈公开候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谩骂指责以泄愤,从行业习惯的角度来看也缺乏合理性,更谈不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综上,候选人并没有违约,也不太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HR 的行为侵犯了隐私权,候选人可以要求其消除影响、进行经济赔偿、赔礼道歉。
以前只听说OFFER发出后,企业毁约上热搜的。
结果这次来个应聘者毁约,HR站在了所谓的「道德」制高点指责。
企业毁约,员工要求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
但是真的还没遇到过员工毁约,企业要求索赔的案例。
知友们也可以检索下,供我们研究研究。
关于个人信息的泄露, 接着@王瑞恩的观点继续往下聊。
这个案例中,员工还未入职,属于侵犯了隐私权。
1. 仅能用于与员工约定的使用用途,一般来说,仅限于管理用途;
2.用人单位在收集、使用员工个人信息时,也应遵守知情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和确保安全原则。
3.要避免特殊时期的对员工信息的滥用导致的歧视等后果,例如疫情期间仅向湖北籍员工发送疫情信息或者在工作群和群邮件中披露员工行踪、健康信息等,而未作匿名处理。
4.原则上不允许披露员工的个人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如因疫情防治的原因必须也只能向承担卫生防疫职责的行政部门披露,对内披露要事前去标识处理。
5.员工个人敏感信息:及时做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紧急情况的原因消除后及时删除。
最后
聊下这个不专业的HR的做法实际上也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聘者其实可以将HR及企业一同起诉,要求道歉及赔偿。
拿了Offer没有去是正常行为,HR的行为非常不专业。
但是,提醒大家以下几个点:
1,虽然拿了Offer没有入职是正常行为,但实操中,一般HR在发Offer之前都是会和你商量的,因为Offer的入职率是HR的考核指标之一,所以一般不会面试完直接给你发一个Offer,而会先口头确认,你很大意向会来,再出Offer。所以这个女子一定是先承诺了要来,拿到Offer再说不来的,也就是说在虽然面上看起来拒Offer是很正常的,但实际上,很可能他是先口头答应了别人,别人有可能拒了别的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再拒的。所以,虽然拒Offer是很正常的,但一般来讲,大家找工作的时候也将心比心,你要是没打算去,犯不着用这种方式先接着。
2,之所以犯不着是因为,这个HR当然还比较大条神经地把相关信息给发朋友圈了,而据我所知,好多地方是有HR的群的,那不是朋友圈,你外人看不到,但他们却可以在群内做同样的信息共享。所以防人之心不可无,你虽然可以谴责这样发圈的人不专业,但你求职受到影响可能是个事实。就是他的确不专业,但你受到损失也没办法。
因为所有答案都在谴责这个HR,但我觉得求职者应该做到的审慎是必要的。不去你就别接,接了要悔,你也多想想如何沟通比较让对方容易接受。毕竟,你不奢望你碰到的都是专业的人。
HR也是人,这是气到发抖了吧,也难怪,谁努力了许多到头来白费后,都会气到的。
现在招人的成本越来越高了,要花时间,花钱花人力和精力。先要发招聘信息,然后还要在简历中做筛选,筛选完了后还要邀约。
HR也是有KPI考核的,邀约了10个结果到了一个,呵呵,就等着被领导批吧。
在邀约阶段没经历过被放鸽子的HR不是好的HR,被放鸽子也是常有的事,来的人要经历过各种挑选,几轮面试。
要选个合格的人是不容易的,各种条件筛选后,10个中有2个合适就很不错了,这期间要花不少的精力和人力和时间。
最后选定人了吧,还要担心别人不来,因为突然不来后,之前的努力就白费了,之前的程序还得再重新来过一次,还得重新招人面试,而且人没来,肯定是要被领导批的,KPI肯定也会被扣分,说不定这个月的奖金就要下滑不少。
做HR也不容易,不过气归气,在朋友圈发别人信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要不得。
前两年就发现了,安踏的鞋能穿好久,耐克的很快坏了,结果一看,越南制造……
中国人对自身工业产品的不自信不是一天两天的了。这是有历史原因的,想当年有篇文章叫《商业部长买鞋上当记》,比山东大学还高一级的官员(划去),买的鞋没穿两天就坏了,在这种情况下,对进口产品的“热情”“追捧”,便不那么奇怪了。
问题是已经时过境迁,网上流传着一种梗,说莆田的假鞋,质量能比真的好。这种说法也许有些偏颇,可能做假鞋的作坊质量参差不齐,但确实说明其中有一部分厂家的质量能够媲美甚至超过真货。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想想,为什么他们能赚钱,为什么造假鞋的厂子明明质量不差,却要打上外国人的标才能卖出去?为什么好好的樱桃,打上个土不拉几的音译名字“车厘子”,就能卖的这么贵?现在我们为芯片、光刻机急的团团转,但问题真的出在芯片、光刻机的制造技术上吗?
聪明人靠统计数字和洞察来得出结论。
平庸的人仅依靠统计数字来获取信息。
笨蛋成天看个案小作文来悲鸣或自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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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编辑了题目,把“花销”改为“转账款”,把题目内容内追回“花销”改为“款项”,把“花销该还吗”,改为“该如何认定”
因为我认为,这才是公平客观符合实际的题目,而不是为了引战引流蓄意采用“春秋笔法”。
在网上稍微检索一下就可以得知,小伙起诉追回的,不是“花销”,而是给与女方李某的“转账”,所以在本题目下信口以男方追回“共同吃饭娱乐消费”等费用的进行展开评论的,都属于“恶意引战信口瞎编”。
其次,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返还王某的,是一些“金额高达10000,5000,明显带有结婚目的彩礼性质或者附条件赠与的款项”。
而一些“520”,“1314”等小额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赠与,则不予以返还,该类金额也高达5万多了。说小王谈恋爱不真诚,白嫖的,也请点积口德。
因为这些是谈恋爱时候,不带有结婚为前提,而带有感情表达性质的感情性赠与,因此法院判决无需返还。
判决适当,于法有据,于情于理都很符合。
最后说一句:原题主 @封面新闻
作为一家媒体,报道、提问、回答的时候,请体现出你们的专业性、中立性、客观性。
跟着走野鸡自媒体博眼球的路线,只会越走越偏。
还望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