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区别在于:
在自然科学中,
如果理论和现实不符,那么就修正理论。
因为人无法修正现实。
这导致所有的理论都向现实靠拢,各种理论变得越来越能解释现实,进而指导了人在现实中的活动。
在社会科学中,
现实同样无法被修正,
但是当理论和现实不符,人却可以强行说理论是正确的,甚至为了论证这个荒谬的理论洋洋洒洒写几万字。反正无法验证。
这导致所有的理论没有收束点,可以天马行空。并且走远了的人丝毫不认为自己走远了,他觉得自己的理论才是唯一正确的,别人都是愚蠢的文盲。
过失犯罪,包括 过于自信的过失 和 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预见某个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但这种预见性应是一种具体的预见性,换言之是一般人可以预见的,而不是抽象的畏惧感和不安感。而乘坐货拉拉女生存在的畏惧感并不是货拉拉司机可以预见的,我们一般人预见不了别人的畏惧感、和不安感(要能预测,那就人均心理医生了)。开车过程中因为发生口角就要跳车,更是没有轻信避免这一说。因此不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第二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没有预见,意思是我们大众可以预见,但行为人没有意见,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受害者女生跳窗正常人并不会预见,也不属于应当预见的范围内,让人意想不到,自然也不能算是司机的疏忽大意。所以也不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
非法拘禁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行为犯
首先,构成此罪,客观方面要满足:1.行为: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2.对象:人,3.结果:拘禁他人,4.有因果关系。女要求停下车,司机不理,只能说明司机限制了女的人身自由而非剥夺。因此不符合该罪客观条件。
其次,主观方面要满足:1.行为人已满16周岁,2.行为人为完全责任能力人,3.主观故意。货拉拉司机只想快速到达目的地,不停车耽误时间,而非故意不让被害者女下车,因此也不符合该罪主观条件。
货拉拉司机不按导航规定路线走,擅自偏航可能违反相关货拉拉公司规定,但不至于构成犯罪。所以,我更倾向此事件为意外事件,货拉拉司机无罪过。刑事不足民事补,可以申请让货拉拉司机进行民事赔偿。
还好,只是一个学生分析,不是什么专家的分析。
我们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也有人提到过非法拘禁罪,但是很快被排除了。
之所以会想到非法拘禁罪,是因为之前发生过一个案子。
2010年,王某看到朋友闫某(女) 身上有伤,然后就会怎么回事,闫某就告诉了王某,自己被张某强奸了,于是王某就让闫某报警,闫某考或许虑到自己一辈子的贞洁等等思想压力,就没有报警。
王某认为不能这样算了,于是伙同朋友找到正在喝酒的张某,谈论赔偿的事情,王某的朋友对张某进行殴打(轻微伤,不构成犯罪),王某进行阻劝,然后将张某强行带上车,开车到一个湖边,张某下车后就跳湖。同行的果某,跳湖去救张某,张某将果某的头几次按下水里,果某逃脱上岸,王某叫管理人员施救,被拒绝。后来,王某看到岸边有水痕,以为张某上岸了,就没有管了。
后来,王某听说张某没有回家,怀疑是溺水死亡了,于是向警方报案了,警方从湖里打捞出张某的尸体。张某从强行带上车 到 跳湖,中间时间约半小时。
法院认为:王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张某对引起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
最后法院判处 王某 犯 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后不用收监)
这不是我编的故事 这个案子是真实的案子,发布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我对这个案子印象特别深,因为我听说这个案子后,我不太相信,所以特意去查过。
大家对于这样地结果 可能很难接受,但是法院这么判 确实是有依据的。
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你看到这个首先要问,非法拘禁是有时间限制吗?
有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自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了司法工作人员(他们知法,执法)要求都要24小时以上,根据当然解释,那么普通人,至少要超过24小时才能达到立案的标准,对吧。
2.你要问第二个问题,上述的案例里面 只有半小时,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请看解释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也就是法院认为 “强行将张某非法拘禁在轿车里半小时”和“张某跳湖溺水死亡(自杀)”结合在一起,认定王某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
不构成
你可能会告诉我这样一个问题,货拉拉的司机 也可以推导为 非法拘禁+自杀或死亡。
但是我们要看清楚一个细节就是,货拉拉的司机压根没有拘禁女孩。司机没有强行逼迫 她上车,没有使用暴力,主观上也没有其他恶意,只是没有按照要求停车而已。自然不能评价为非法拘禁。客观第一步就否定了,没有分析下去的意义了。
教授告诉过我,法律博大精深,需要保持一颗谦卑的心,别人的观点与你不同,不一定代表你是对的,别人一定是错的。所以不要因为别人说了你认为不太正确的观点 就攻击别人,这是法律人没有格局的态度。
我的教授说他自己也会在某些分析上犯错,很感恩那些能说出错误,但是不攻击自己的同行。
谢校友 @河北张益达 邀。
大概浏览了下这篇文章的内容,总结下来就是 4 个字:太长不看。
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需要引用 58 篇文献做参考。
根据我自己的阅读经验,越站不住脚的理论,越愿意旁征博引来证明自己。
我还没开始专精某一门法学方向,校友是刑法在读,在专业理论上我说再多也是班门弄斧。
法学跟许多文科类学科一样,不少观点没有对错之分,只有立场之分。
对一件事情的看法,没办法像 1+1=2 那样具有普适性。说 1+1=3 的人会受到大家的嘲笑。
单从说服力这点考虑,这篇文章得分不高。既然是发到公众号上的文章,就得考虑可读性。
鉴定式分析很好,展现出法律技术主义的一面,但它并不适合一般大众阅读。甚至不少学过法律的同学,看的也是一头雾水。
我们上文献阅读课,老师有句话我很赞同:“当你打开一篇论文,如果感觉读不下去,不用怀疑自己,放弃,不一定是你太差,而是作者写的太水。”
这句话有个前提,就是你在某行业有一定的知识储备。
像张明楷老师、朱庆育老师、程啸老师的书,读起来口齿生津,那是一种享受。
很欣赏一句话:“把学术的变成大众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它的实践性要求学者们不能闭门造车,而是走向社会,走向舆论,知道大家在想什么,挖掘出多数人想法背后的原因。
人类使用文字和语言,目的是为了沟通,而不是给彼此了解设置障碍。
至于校友质疑该公号运营人员的水平,根据我的媒体嗅觉来看,这是很聪明的套路。
如果没有标新立异、没有哗众取宠,怎么博人眼球?
你看,那个号的阅读量蹭蹭往上涨。
献祭的是谁大家都知道好吧,该篇文章作者还没在舆论的大风大浪里锻炼过,不知道舆论反噬的可怕。
鹬蚌相争,渔人获利。赢的一方永远是那个局外人。
这个我们广西叫打屁虫,能吃的
学名椿象,有的地方叫臭大姐,九香虫
(抓错重点)
这个我们广西叫打屁虫,能吃的
学名椿象,有的地方叫臭大姐,九香虫
(抓错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