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多了,要看用途。
这只是文字表述上的问题,就像每天挤公交非要表述为“乘坐百万豪车上班”一样,也是标题党的一种。
把它客观地描述,这种方式属于:为客户寻找符合他期待,且对方也自愿接受的男人。双方接受并确定某种法律关系后,则从中收取一定费用。
现在是不是觉得眼熟了?
“完整地”买卖一个男人,在法律上并无规定,但“按需求”购买一个男人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在法律上已经有对应的细化规定。
买卖男人是日常生活中的表述,但是在法律上,买一个人回来,让他自愿给自己干活,那叫雇佣关系。所以,
买家要一个男人替他干活,你就是求职网站,猎头。
买家要一个男人给他写故事,你就是阅文。
买家要一个男人长期上床,你就是婚恋中介。
买家要一个男人短期上床,你就是陌陌。
买家要经常换不同的男人上床,你就是介绍卖淫。
买家要一个男人帮他跑关系办事,你就是律师事务所。
……
购买一个人的人生,法律上是不支持的。但是把虚无缥缈、概括的“人生”按具体需求细分,都能在法律上找到禁止、限制、支持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