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这种事,大家看到了资本主义的邪恶了吧?
“在此之前,他还为自己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一份1.06元的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
好家伙,平台每天扣的三块钱保险费,原来只交了1.06给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饿了么每天赚1.94元/人的保险费。一个月就是58.2元。假设全国只有十万蜂鸟骑士。那么每个月就是5820000元。
2点要素提取:
1,劳动人民喜欢找死:谁叫你们自己身体不好非要过劳。
2,人们富豪真是慈善家:虽然不该给钱,但是还是给个白包。
下面再说的部分就是脏话了,费号...
有的劳动,游离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需要引起重视。
有回答提到,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可能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一点个人认为存在争议。
涉及蜂鸟众包的话,还真有相关的诉讼,法院认定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法院认为:
周一是蜂鸟众包平台的用户(骑手),该平台区别于饿了么平台的最大特征即为兼职,自然人均可自行注册,同意协议即可成为骑手,平台仅是在骑手和顾客之间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与骑手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骑手可根据意愿随时抢单,也可随时终止抢单。平台对骑手不进行用工方面的管理,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不限制抢单时间、数量。虽然平台对骑手的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但此属业务质效方面的管理,是企业基于经营而必然采取的措施,此管理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
这是 2020 年的案子,蜂鸟平台的回应,可能从中获得了启发。但显然,这一看似合理合法的回应,却无法让大家满意,为什么呢?
我们假设,发生了这么几件事情:
1、
bobo 来我家泡澡,把浴巾落在了我家里,让我骑着农业国自行车送过去,途中,我一口气没上来,死了;
2、
bobo 想在家泡澡,发现没有肥皂了,打开农业国内卷 App,在超市上买了一块肥皂;我是一个失败的无业游民,前些日子注册了 App 当外包骑手,每天跑几十单,系统分配我给 bobo 送肥皂,途中,一口气没上来,死了;
3、
我是某农业国内卷 App 年薪百万的应届生,坐在电脑前研究如何把肥皂更快地送到 bobo 手里,转眼已经是凌晨一点钟,我一看,到时候了,一口气没捯上来,死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的确只有 3 才算工伤,1 2 都不算,因为在 1 和 2 两个情况中都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从事实层面来看,1 和 2 有很大的区别。 1 是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发生在特定的个人之间;2 则是由平台「撮合」的,发生在我和不特定个人之间的行为,我服务的可以是 bobo,也可以是任何人,我无从决定要为谁服务,是平台在安排我进行劳动。
在这一过程中,平台享受了劳动者的工作成果(获得抽成),采取一定的机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对于特定行为给出资金奖励),要求其承担义务(穿着统一的服装,满足一定的配送时间要求)。但却不提供社会保障,自然也不承担工伤赔偿。
这是一种游离在劳动法之外的劳动形式,这不尽然是贬义的:正是因为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人员流动成本低,工作方式灵活。从重庆的「棒棒」,到三和大神,这些游离在劳动法之外的劳动形式,疏通着社会的毛细血管。对社会而言,让更多人有事情做,社会更稳定,对于企业来说,降低了人力成本,对于付出劳动的人来说,获得了收入。在,就是三应,赢麻了。
但是,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当这种工作方式成为了相当一部分人固定的,乃至为数不多的可选谋生手段,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更多责任?
2020 年 8 月 10 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在一场诉讼中签发了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责令共享出行平台 Uber 和 Lyft 将平台上的司机定性为公司「雇员」,并承担雇主相应的义务。这一要求非常激进,引发了共享出行平台强烈不满,相关法律战仍在继续。
而在中国,也有类似的情况,从一些公开报道中,可以看到,有的骑手基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得以确认和平台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中的价值观之争,就是上面提到的,在享受灵活性的同时,对于事实上为平台「打工」的人们,应不应该给一个名分。
没有完美的答案,但值得思考。
法律上,平台无责任,签约的时候,用撮合抢单规避了劳动关系。
把雇佣变成撮合平台与个体户的零散交易。
这个属于对劳动法的绕过。
对于无培训技能门槛的用工,这种做法成本比较低,回避了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保障。
这个问题只能让政府来解决。
劳动者不允许组织,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只有政府监管,把法律漏洞补上才行。
问题是监管有没有意愿?
虽然外卖小哥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不同的观点,法律界有争议,也有不同的判例。但是,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不可否认:
一是平台对骑手负有管理责任;
二是平台到期给骑手发工资;
三是骑手完不成任务要受到平台的处罚。
这不是劳动关系是什么?这跟公司雇员有啥区别?什么外包啊,协议啊,总得有个人站出来。捞钱的时候一个比一个强势,现在怎么就缩回去了?
我们用脚丫子都能想明白,所谓的外包,所谓的免责条款,都是平台为了逃避责任,转嫁矛盾,暴露了资本的嗜血本性。
高层刚刚强调反垄断和防止资本过度扩张。资本强大了肆意妄为,裹挟法律,操纵市场,当年有某滴打车补贴,某团补贴,现在又来了一堆的社区团购补贴,资本大佬从来都不是做慈善,一旦他们掌握的渠道,控制了供货商,顾客还有选择吗?商家还有活路吗?细思极恐。
复习一下马克思《资本论》:
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
针对极度弱势群体的外卖小哥,除了拿起法律的武器自我保护,社会舆论必须支持,还要有相关监管部门出手主持公道,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帮小哥讨个说法。不然的话,还不知道以后有多少悲剧发生。
看到有些法律专业的答主在分析这件事情了,作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也想说两句自己的观点。
可以肯定的是,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饿了么平台如此有恃无恐的原因。
但随便找个普通人都能看得出来,两者事实上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也很简单,不过是平台为了规避《劳动法》的责任所想出来的手段罢了。
我还记得在b张看罗翔老师上课时说过这样一段话: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其实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
同样他也说过,很多法律人学着学着,到最丧失了“人性”
我想,很多公司的法务部门成员对着我国《劳动法》研究来研究去,恐怕到最后也只剩下“兽性”而全无“人性”了吧?
倘若法院认定这两者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是尊重法律的,但我无法完全同意这个判决结果。无论法律多么理性,在其前面,是否是要代表民众意愿,是否是要代表公认的正义和善良的呢?
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一条法律所引导向善的作用,是应该要大于约束犯罪的作用的,要知道,一次犯罪污染的是河流,而一次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
如此这般下去,资本家争相效仿。劳动者还有好日子过吗?
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然后得一夕安寝。起视四境,而秦兵又至矣。然则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
——苏洵《六国论》
昨天的热搜是PPD有员工猝死了,今天是饿了么外卖员猝死了,各位不妨先发挥常识想想,这合理吗?
最后:上面的文字表达可能有些情绪化,也不太专业,有不妥的地方提前先给各位道个歉
讲道理,看到这个消息后,我想起来前几天的拼多多员工猝死事件
拼多多的回应、饿了么的钻法律漏洞等等行为
突然警惕.jpg
mmp哦,难道公司越大,越喜欢剥削员工和用户?
我好慌,有一天网盾也开始搞法律条款漏洞怎么办?回头一看,哦,我们公司没有法务,那没事了
再研究了一下自己家的合同,哦,有五险一金啊,那没事了
这件事告诉我们,任何事情但凡牵涉到要走协议这个过程,一定要把这些协议条款老老实实耐心地读上一百遍确定不会在自己猝死的时候Game over
当 劳动/务 派遣模式 “天才”地将
劳动者和实际用人单位进行了法律上分离,并且之后没有受到任何实质阻碍。
如今这些模式,只不过都是____逐利地演化过程。
跟资产阶级不要谈道德,食物跟食客谈道德有用,就不会成为食物。
跟资产阶级不要谈法律,人家有的是法务团队,抠条款找漏洞打官司,你必输无疑。
跟资产阶级只能谈革命。
以斗争求团结。口径就是力量。震慑带来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