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况,就是说打老婆打到什么程度,造成了什么伤害,得根据伤情来判定。另外还得看这个老婆是正室妻子,还是小妾,也即打老婆和打小老婆,后果是不太一样的。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古代人妻的“人身权”了。
相对来说,我对明代较为熟悉,就主要谈论明朝时人妻在“人身权”方面的法律地位,对其他各朝稍有提及,其实也都差不多,各朝律法也都是代代相承。
现在都知道,在古代社会夫妻之间基本都是“夫尊妻卑”的,在明律上, “夫尊妻卑” 具体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的“同罪异罚” , 这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权的损害。
比如丈夫殴打妻妾和妻妾殴打丈夫,其判罚就大不一样。我根据《大明律集解附例》总结了一下,大概有如下几点:
1、丈夫打妻子,非折伤以上勿论;至折伤以上,比照打伤一般人减二等论罪。但这都必须妻子自己去官府告状才能将其丈夫论罪,也即一般情况下,是妻不举官不究。
具体判罚标准是折伤一处,该杖八十。如果打成重伤,则杖九十,并徒二年半。如果丈夫把妻子打死了,则判丈夫绞刑。在至死的情况下,其他人也可以告发,毕竟死人没法自己去官府告状。
2、丈夫打妻子,应该先行审问,如果夫妻俩都愿意离婚,则依律判丈夫的罪,妻子回归父亲家族。如果妻子愿意原谅其夫,继续过下去,则根据妻子验伤的结果来判其丈夫的罪,且全部罪过都准许出钱抵罪。
3、如果丈夫打小妾(小老婆)至折伤以上,比照丈夫殴打妻子,一律减二等。比如打掉一颗牙齿,则杖六十。打到重伤,则杖七十,徒一年半。把小妾打死了,杖一百,徒三年。
4、如果正妻打小妾,与丈夫打妻子之罪相同。至折伤以上,比照打伤一般人减二等论罪。如果把小妾打死了,绞。
5、如果丈夫过失杀死妻妾,以及正妻过失杀死小妾,各勿论。这里实际上又有可操作空间了,过失杀死和打死的判罚不一样,如何定罪得结合具体案例。
6、反过来,如果妻子打丈夫,不论伤害如何,只要敢打就杖一百。如果丈夫愿意离婚,就听凭其离婚。如果妻子把丈夫打至折伤以上,比照一般人斗伤,罪加三等。如果妻子把丈夫打至重伤,妻子处以绞刑。如果妻子把丈夫打死了,妻子处斩。如果妻子故意杀死丈夫,妻子凌迟处死。
7、如果小妾打丈夫或者正妻,比照妻子打丈夫,罪加一等。加罪最多加至绞刑。
8、如果妻妾过失杀死丈夫,按照子孙过失杀父母论处。妾过失杀正妻,按照杀期亲尊长论处。
9、凡是亲属之间互相殴打,皆不必受害者亲自告状即可判罪。但夫妇不同,必须要本人亲自告状。除非是打死了,则他人皆可以向官府告发。
这里再重点强调一下第九条,看来这真的可谓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了,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也。家暴除非闹出人命,如果你自己不去告状,官府是不怎么管的。我们现在很多家暴的案例不都是如此吗?受害者自己不去亲自告状,官府基本上是不闻不问。官府也有理由,万一你们小两口就好这口呢,打完就道歉、被打完就原谅的夫妻也多的是,毕竟律法也鼓励“惩忿相宥,以与完聚,情义未断,复顺其情也。”
从明律可以很明显地看出, 夫妻相互犯罪时的“同罪异罚”将“夫尊妻卑” 体现得淋漓尽致,其实在《唐律·斗讼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宋元清各朝也差不多,古代社会基本都是一个样,都是夫尊妻卑。
可见,在夫妻斗殴中,在相同的斗伤程度下,法律对妻子的处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尤其是,若丈夫过失殴杀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为“各勿论”。
可见,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别说人身权了,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实际上,古代人妻如果仅靠官府的律法来保护自己,那真的是形势极其不容乐观。因为从上述律法可以很明显地推断出,在古代打老婆的代价非常低,即使真的打伤了,也需要妻子自己去官府告发才可以定丈夫的罪,在古代让女子去告官,是非常困难的,古代女子基本上也不会进衙门去面对那些吃人的胥吏。
古代人妻真正可以倚仗的其实是背后娘家的宗族势力,所以古代非常讲究门当户对,女方家族的地位越高,婚后夫妻关系也就更加平等一些,这样对女子的人身权利也是一种保护。
1、夫殴妻妾: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
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
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亦须妾自告乃坐。过失杀者,各勿论。
2、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鬬(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
纂注: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但殴即坐,故不言伤。其夫愿离者,听,权归于所天也。殴而至折伤以上者,各加殴凡人罪三等。如折一旋,即杖八十,徒二年之类是也。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加妻殴夫之罪一等。加者,止入于绞。如殴夫及正妻者,杖罪同。
其夫殴妻者,非折伤勿论。殴而至于折伤以上者,减凡人罪二等。如折一,该杖八十。至笃疾,则杖九十,徒二年半是也。
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依律断夫之罪,其妻离异归宗,恩义巳绝,故正其法也。如能惩忿相宥,不愿携离者,则验其夫折伤应坐之罪,全准收赎,以与完聚,情义未断,复顺其情也。要皆所以全夫之纲也。
若夫殴伤妾者,不止言殴,则伤亦勿论。至折伤以上者,减殴伤妻罪二等。如折一齿,则杖六十。至笃疾,则杖七十,徒一年半。殴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妻殴伤妾者,与夫殴妻之罪同。折伤以上亦减凡人二等,至死者亦绞也。
若夫过失杀其妻妾,及正妻杀妾者,各勿论。
若妻妾过失杀夫,还当比依子孙过失杀父母。妾过失杀正妻,亦比依杀期亲尊长论。比句另在一节,似不可扯上条同论也。
若女壻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但殴即坐。至折伤一齿以上者,各加凡鬬(斗)伤罪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凡亲属相殴,皆不言亲告乃坐,而独言之者,以夫妇之间非他人可与且生离间之谋,故特指之。若至死,则他人皆可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