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直接继承自宋朝的很少,一般都是代代相承、不断改进,没道理直接往前跳跃一百年去继承宋朝的制度,社会现实也不允许。
古代各王朝的政治、军事、文化、财政等等各项制度基本都是代代相传,不断继承、改进和发展的,大多都不是凭空产生,也很少直接隔代继承,这不现实。
所以明朝绝不可能跳过蒙元一朝,直接去继承一百年前宋朝的各项制度,明朝只能在元朝遗留的各种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时间的推进、社会的发展而进行一定的改进。当然,明朝可能会有意识地直接废除一部分元朝的制度,但不可能完全推翻,总体框架不可能一下子有什么根本性地变化。
实际上,有明一代近三百年,各项制度和社会风气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明初、明中、晚明、明末,其社会风貌和各项制度可能因时制宜而都有很大的变化。
同样的,辽、金、元的各项制度也基本都是在前代唐、五代、宋的基础上结合其外族政权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改进。
但比较悲催的是,辽、金两个政权在和赵宋政权的长期对峙中,出于自身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其各项制度的发展走向和赵宋出现了偏差,日积月累,差距渐渐增大,而最后蒙元灭掉金国并继承了其部分制度后又和南宋进行了长达四五十年的对峙及各自相对独立的发展。
所以在灭掉南宋后,蒙元更多的是继承了辽金的各项制度,继承自宋朝的则较少,经过辽、金、元的代代稀释,唐宋制度的成分已经越来越少了。等到明朝建立,又能继承到多少比较典型的宋朝制度呢?即使有,也是经过了金、元转手和改进的“二手”、“三手”宋制宋风。
但也不是完全没有,明朝也曾有意识地去除胡风胡俗,包括一些法律制度也曾有针对性地直接去对接唐宋,而去除蒙元的影响。
比如针对女子的嫁娶违律中的“娶亲属之妻妾”一条,明朝为了改变蒙元“收继婚” 的风俗,就在律法上直接对接唐朝,并在《唐律》的基础上加大了处罚力度,直接论死。
《唐律》户婚律规定了同姓(同宗)为婚、尊卑为婚、良贱为婚、娶亲属之妻妾等八种情况属于违律为婚,应行离异。
明朝在《大明律·户律·婚姻》中的规定,在《唐律》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乐人为妻妾及僧道娶妾等条。
在娶亲属之妻妾一条中,元朝蒙古族有“收继婚” 的风俗,父死,子可以收其庶母,兄亡而弟可收嫂,不准弟亡而兄收弟妇。这是很典型的游牧民族风气。
由于“收继婚”是蒙古族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对广大蒙古族妇女造成必须接受的婚姻事实,大大限制了她们再嫁对象的选择。
而《明律》则矫正了这一“胡风” ,对“收继婚” 的处罚大为严厉: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 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各绞” 。这一规定符合汉族的风俗习惯,对明代妇女的再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这一点上,明朝基本上是直接继承唐宋等汉人朝代,而与蒙元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