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于“XX入刑”这种话术,在现在也只能在舆论上作用最大。
如果说对法律的实施,哪里有作用,那么就和刑法中条文有些一样,在“宣示”上起了作用,那也是作用。
宣示的则主要又是立法机关参酌了民意,而社情名意都得以一阵欢呼,至于每一年这条罪能被用多少次,我看不太好说。
实际上,原有的条文已经可以处理好类似的行为,并不存在明显的或是隐藏的漏洞。但依然有选择把这些拿出来作为独立罪名来办,无非是想做民法典人格权编这样的努力。
话说回来,连在抖音上“真*普法”的短短视频都能给解读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