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份工作在互联网O2O公司,前段时间申请过劳动仲裁的路过。
事件经历:莫名其妙被开了,人事说你可以上去收拾东西走人了,询问补偿金赔偿金,人事都说没有。离职交接表上我勾选的辞职原因是公司辞退,门禁等都注销了。后来和一个小伙伴去申请劳动仲裁和社保稽查了。劳动仲裁可以得到的赔偿是,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和按工作时长的补偿金,半年内是半个月,半年到一年是一个月。开庭前公司来找我们和解,赔偿了一个月工资。社保稽查还在进行中,也没有问题,就是有点慢。
1,不要主动离职,千万不要。
2,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在网上多看看劳动法,看几个案例就能搞定了,不必请律师。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一个人提出仲裁和多人提出仲裁,嗯,因为某些心理因素,多人仲裁可能有人妥协,不利于你目的的达成。但是五人以上一起提出是大的案件,可提前处理。
3,在公司注册地所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先去一次,询问工作人员需知事项。下一次带好写好的仲裁申请书去。
4,如果公司之前有试用期未交社保等社保方面的违法行为。可向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社保稽查。这里只需要提交公司的有工商局盖章的商事登记信息表,和你的劳动合同就行了,如果是未按实际收入缴纳。可能需要提供工资证明,可提前打电话询问。
祝新工作顺利,不要再碰到那些坑爹互联网公司。
作为HR,给各位员工提醒几句哈。
创业不易,打工也难,若不能好聚好散,不如仲裁庭见。
根据其他知友爆料,这家公司成立三年左右,公司成员600余人,牵涉人员众多,且不一定走到破产清算的地步,似乎还想东山再起,所以个人建议各位当事劳方集体维权。
1,保存好聊天记录、与公司的邮件往来,以备不时之需。
2,不要写辞职信,或者离职申请。写了以后,一拿不到补偿金,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三对你劳动仲裁不利。可以写邮件给老板和HR,表明态度:并非劳动者自身意愿离职,而是公司要求劳动者离职。另外你们看一下劳动合同法40条!防止公司钻空子!
3,建议同事们一起组群,合伙商量劳动仲裁事宜,集体仲裁,降低每个人的维权成本。记得收集一切可以收集的证据,这种时候能多要一点就多要一点,比如加班费?高温补贴?年终奖?年假未休的补偿?虽然不一定能要到,但是合理的需求该提还是要提。并且劳动仲裁的案子很多情况下是举证责任倒置(即,资方需自证清白),个人觉得劳方仲裁成功没有太多问题。
4,在本地的同事可以抓紧时间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年前是劳动部门抓各项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高峰期,虽然不能马上解决,但至少先备上案。
5,如果要仲裁,做好长期抗战的准备。按照我个人的经验(所在地:山东青岛),仲裁时长大概要半年左右,另外如果是破产清算的公司可能更麻烦(我个人无这方面经验),如果有决心,建议请个律师。
………………2016.2.5晚更新…………
承蒙大家厚爱,一打开知乎吓了一跳,是哪位大v点赞了吗?我非法律专业人士,不敢给出指导,只能贴一些我觉得有关的法条,供各位参考,请多指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中指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
1、最基本的条件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劳动者,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辞(就是劳动者并不愿意解除)。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3、以上两点具备,就够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