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大家五一快乐。
评论里一群人说彭宇最终承认自己撞了人。有谁能放一个彭宇亲口承认的原始视频上来?或是公安局的有彭宇本人签字画押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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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给结论:典型的枉法判决,劳动法领域的彭宇案。我们记住这个法盲法官的名字:瞿森斌。
他在多年之后,会和当年彭宇案的法官王浩一样,被钉在耻辱柱之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条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里关于加班的相关法律条文。
作为一个法官,其作出判决的依据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
而不是成为一个“法律发明家”。
所谓的“紧急任务”是指灾难或是事故发生时,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或是公众利益等。而不是一个私企老板的私利。
如果员工不上班,就会损失12万,如此重要的岗位,为什么就没有备用人员呢?为什么就给不出员工所需要的待遇呢?
如果该法官的逻辑成立,那以后任何加班都可以找到足够的理由来强迫员工加班。项目要验收了,货要交了,订单增加了。老板可以把任何加班都解释成“紧急情况”。
那以上的三个法律条例就全部变成了屎。
员工拿着3K的工资,任何时间都会被莫名其妙的“紧急任务”要求加班。
一旦不从,就可能赔一万八。
老板拥有了“紧急任务”的最终解释权,可以任性的安排任何的工作量,反正完不成就索赔。
员工不加班就索赔一万八,一百个员工就是180万。最后发现比卖产品来钱快多了。
这是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所发掘的新的发财之路啊。
这是新时代的黄世仁和杨白劳啊。
对于老板和员工都应该 遵守一个原则:收益大则责任大,收益小则责任小。
老板一年可以挣几百万,几千万。所以生产违约的风险应该由老板承担,并且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如此重要的岗位的员工已经和公司产生了摩擦,那么老板的合理安排应该是及时安排后备人员或是和员工达成一致。
员工一个月挣3K,那么责任就应该小。
完成法律规定的一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之外。需要加班可以拒绝,由于拒绝加班所产生的损失不应该由员工承担。因为几百万的收益,也不会另外给员工发奖金啊。
说句良心话,但凡打工仔,你只要加班费给到位了,又会有几个人在加班上跟老板死磕的?
话放在这里,该法官如此判例的恶劣程度不会低于当年彭宇案的法官王浩。
让我们记住这个法官的名字:瞿森斌。
他在多年之后,会和当年彭宇案的法官王浩一样,被钉在耻辱柱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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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发现被关评了,而且以前的评论也没了... 2020/5/7 19:18
再次发现赞数也被降了.....2020/5/9 04:32
入关入关,这样美国人拒绝加班也可以被判赔公司钱 了,太棒了,想想就开心。
认真看完了采访的电视节目,但并未看到公开的裁判文书,因而有一点合理猜想,但这个电视采访更多给自己带来的是疑惑——间或媒体普法或者法官向媒体释法,其实可以讲得更具体透明些,否则给大众带来的绝非好处,而是增加老百姓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
首先说加班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法》41条怎么说呢?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42条指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表明,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加班,但如果是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则其在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此限制。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对于这个事件而言,我们需要看,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
因为裁判文书还没公开,如果算以上的情况,那法院裁判没什么问题;
但是如果不属于以上的情况,则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如不服判决,在上诉期内,可依法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
但是反过来说,假如裁判文书公开后,发现上述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的确属于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呢?
那么还是否需要赔偿?
答案是的确需要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电视采访所说的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的确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特殊情况下加班的规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那的确需要赔偿。
然而,所有的一切都要看法院最终公开的裁判文书。
实话说,目前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万8 这个微博采访(已经删除)和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没有详细说明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否的确属于违反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公布的内容令人疑虑重重,不仅是老百姓,法律从业人员也很疑惑,请媒体和法院提升司法透明化的水平如何,这样也有利于大家了解这个法院判决的明细,符合不涉密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
否则面临的必然是南京某院事件一样的社会风波!
供参考。
我在这个答案里列明了劳动者拒绝加班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列明了不能拒绝加班的情形:
视频里法官的讲到:
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对比现实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我的意见是非常鲜明的,除了几种极端情况,劳动者可以无条件拒绝加班,至少在法律变化调整以前,这点毫无争议。
可作为比较的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我倾向于认为,法官对于这种“貌似极端”情况下拒绝加班的情形,为了保证“结果正义”,记错法条了。
再说一个确实不必协商一致,但很多人认为需要的,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问,这里有需要协商一致吗?真的没有,昨天才发布的:
陆骏秋:转载|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第十五条仅仅是进一步强调了这点。因为一定会有人误读法律,尤其是劳动者群体,尤其是其中的意见领袖,甚至律师,错误地评估了自己应享有的权益,会引发后续一系列麻烦,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真的是所有人。
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或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岗复工,用人单位未经过协商一致安排劳动者待岗,劳动者以待岗安排未经过协商一致为由主张安排无效,要求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差额,是否支持?
答: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须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岗复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亦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虽鼓励协商但不宜严格要求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是两处确实不需要协商一致的规定。
但关于加班的表述是:
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协商”就应该解释为协商一致,难道还可以解释为“曾有过协商意思表示即可”,甚至哪怕是“曾有多次协商、催告、劝导无效后即可XXX”,恕我孤陋寡闻,还没有见过先例。
再说回到视频内容,我的意见是,
新闻报道不能够代替判决书,但如果是判决书的说理都是加班安排了调休就不可拒绝,就一定是法律适用错误。
可能劳动者的行为并不是一个高尚人的作为,确实曾以续签劳动合同相要挟。
但劳动者没有作为的义务,何谈不作为侵权or违约?酌定15%真是便宜了劳动者?
我理解,经济下行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把握的尺度确应该适当向用人单位方倾斜,但已经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如此判案(还未有石锤),甚至接受采访错误解读的法律规定,实属不当。
我认为啊,这个案子,照着结果写不出说理恰当的判决。再审都还可以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出再审申请。就看劳动者想怎么打脸了。调解是对几方最好的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仅针对视频;未检索当地法律依据是因为嫌麻烦,可预见的一点点区别不会影响讨论(虽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确实非常特别)。
“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共产党宣言》
这个厉害了。
我一直说“一切都是生意”,做生意是正解。
大佬们更智慧,直接来个彻底的协议,好好做贸易。
服了。
这波肯定是星巴克理亏,因为是一元的硬币。
硬币问题似乎是有个上限,说需要支付的金额超过币值乘多少,就可以要求顾客支付更大面额的货币。至于这个 币值乘多少的多少,究竟是 50 还是 100 还是更多,不记得了,这个问题以前可能讨论过,不知道有没有知友存在这方面知识。
星巴克的单人消费大致在50-100元以内,使用 1 元硬币支付的话,大概率不会达到允许拒收的额度,所以这波肯定星巴克理亏。
如果是支付 1 角 的硬币,购买100元的商品(需要一千枚),这个大概会是有相关法规存在的。而且真用一角硬币的情况下,舆论也不会支持顾客了。
往乐观了想:
浅层次的乐观:求真务实,不立flag,不死要面子,争实惠而非慕虚名,肉闷在饭里吃。
深层次的乐观:欧美(尤其是美国)糟糕的疫情表现,促使国内反思西方理论(尤其是经济学)的权威性。反思构建在西方经济学基础上的某些指标(尤其是GDP)未必能准确全面衡量国家实力。再结合之前提过的“理论创新”,这可能预示着新的方向和道路。
当然,若想让乐观落到实处而非盲目乐观,需要群策群力。
我们再一次站在了历史的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