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题主独立提出了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死者之手问题。为什么死者的手(即已经死亡的立法者留下来的法律)可以约束生者?
托马斯杰弗逊(美国国父之一)也曾经深入地思考过这个问题,然而并没有得出什么好答案。
想通俗地用三两句话,而不是一篇论文,来回答这个问题非常困难。不过我还是尝试一下。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每一代人都全部推倒重来,那样就会变得非常折腾,社会效率极其低下。所以我们规定:前人的法律默认沿用到子孙后代,但是,子孙后代如果大多数人不满意,也有权推倒重来。
题主一个人不承认法律是没有用的,必须要这个社会的大多数人都不承认,法律就会被推翻变成废纸。至于需要怎样的大多数人?参考几个例子:辛亥革命的爆发;文革的启动;文革的结束;美国南北战争的发动。
事实上你说的没错,你并没有义务遵纪守法,但是你对前人达成的约定可能有误解,前人并不是简单的制定了一套规则让后人遵守,而是约定一起弄死所有不遵守规则的人。
这就是你要遵纪守法的原因,不然就弄死你。
我一点也不觉得这个问题傻,事实上,不少法学家和政治家也曾提出过两点质疑:上一代人制定的法律,为什么可以约束在制定时还没出生的下一代人?少数人参与讨论并"代表"多数人制定的法律,为什么可以约束多数人?
对于第一个问题,一种回应是:法律必须要有生命力,不断做出与时俱进的修改和解释。
一个经典问题是美国1787年宪法对后人的约束力问题。要知道,当时制定宪法的那批立宪者和批准了宪法的各州人民早就死光了,后人可没说答应,那为什么美国人还要遵从几百年前的这部法律?
人民大学的丁晓东副教授在《宗教视野下的美国宪法》一文中解释了美国宪法中“原旨主义”和“活宪法主义”的区别:前者要求人们回溯到宪法制定的时候,探求当时立宪者的意图;后者则要求法院不断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解释,甚至不惜突破宪法文本的原始含义。在此之外,以巴尔金为代表的一派法学家还提出了“活原旨主义”(Living Originalism): 忠于宪法中具体明确的规则,但对于具有弹性的原则和标准,采取与时俱进的方法加以解释。。
举个例子:弹劾总统的程序就是明确的规则,金斯伯格大法官再看特朗普不顺眼,也不可以重新解释法律,说按照宪法的精神,凑齐了十个参议院就可以弹劾总统,因为程序是刚性的。但对于总统的行政权力的界限,则具有一定的弹性,可以根据具体社会情况加以解释。例如,在1974年的美国诉尼克松案里面,联邦最高法院就做出了判决,总统的行政豁免权不足以让他拒绝移交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录音带。在这里,法官就在对宪法中有关总统权力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发展。
不管采取那个流派的解释方法,有一点是各方能达成共识的:宪法不仅停留在文本本身,而要不断作出解释
具有极强的稳定性的宪法尚且如此,更不必说一般的法律法规了。判例法国家通过一个个新的具体案件不断发展法律,我国这样原则上吸收了大陆法系精神的国家,也在不断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高院的指导判例来给法律注入时代精神。移动支付,共享单车,区块链虚拟货币,这些上一代人制定法律时没有考虑过的问题,要让下一代人接受,就需要法律具有这种不断自我更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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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个问题,则要创造一种渠道或者程序,让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
例如,在美国建国之初,拥护1787年宪法的联邦党人就曾经面临挑战:我是一个州的居民,我没有授权本州代表搞出这个玩意,凭什么要受这部宪法的约束?
罗德岛压根都没有参加制宪会议,很多州的代表回到自己老家以后遇到了相当强烈的批评:本来让你们修修补补一下原来的邦联条例,结果你们倒好,把本州的权利都给卖出去了,搞出一个管天管地的联邦政府。对此,联邦党人与反对者在报刊上展开论战,向民众解释联邦制的优越性,正面回应批评,最终使得宪法的精神为民众所广泛接受。
但是,您看到这里也该挠头了,到底什么是“人民的意志”,什么才是能够反映人民呼声的渠道?不说别的,就认真地,不带嘲讽心态地想想,人民代表大会和知乎,到底哪个更能体现民意?同一个问题,例如男女平权,废除死刑或者辩护律师权利问题,放到微博,知乎,朋友圈讨论,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民意”。
就连具备法律专业素养,比普通人更善于全面收集信息评价社会问题的法官,都会受到质疑,被认为不配当民意的代言人。美国法学家保罗·卡恩就曾经打过一个比方:如果人民是“上帝”,那么大法官就好比传达神意的“祭司”,是上帝的代言人。那么,谁能准确地判断,倒是这位祭司有没有“假传圣旨”,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而假装上帝附身,跳一套大神糊弄民众呢?(就好像太平天国里面杨秀清动不动搞一套天父附体一样。)
如何让人民接受一套规则,这个问题被无数人争论了数千年,从古希腊的(少数成年男性公民)直接民主,到现代国家普遍采取的代议制,先贤们为解答题主的疑惑,一直在进行尝试,而这个问题也将继续伴随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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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彼此不可割裂看待。要让每一代人都接受非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需要创设一种反应每一代人意志的渠道和程序(或者至少让人们感受到自己的意志被传达给了立法者,并得到了考虑)。题主的问题,倒是可以作为一个出发点,让我们一起来思考如何让法律真正地获得权威。
当然,这只是诸多让人们遵从法律的方式中,最为浪漫主义的一种,更加现实的方式,也就不必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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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丁晓东 《宗教视野下的美国宪法解释——评巴尔金的<活原旨主义>》, 《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
2 杰克•巴尔金著,刘连泰译:《活的原旨主义》,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 Paul Kahn, Political Theology: Four New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谢邀。契约论的代际传承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比如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就给过一种回应,这种回应有时被过度简化为“默示的同意”。对此的质疑也很古老,比如休谟就举过一个例子,大意是:把一个睡着的人半夜绑架到一艘船上,早上此人醒来发现船已经飘在大海上,此时这个人是被迫困在船上而不是主动同意留在船上。杰斐逊在理论上同样怀疑契约论是否可以自动在代际之间传承,所以杰斐逊在美国立宪之时,曾经设想过每三十年重新批准一次美国宪法,也就是让每一代人重新签一次社会契约。这些19世纪之前的讨论基本都限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而现代社会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则有更多样的视角和更复杂的讨论,以下只能就我非常有限的所知做一些说明。地铁上答题,写到哪里是哪里。
1. 服从一条法条还是服从一整个法律体系。
在回答问题前,首先要澄清的一点是,遵守一条法条和遵守一整个法律体系背后的依据是完全不同的。当我们讨论为什么要遵守一条法条时,我们讨论的是一个法律体系内部的问题,所以我们关心的是这条法条的内容是否与其所在法律体系内的其他法条相抵触,这条法条的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体系规定的立法程序。笼统的说,遵守一条法条的依据是遵守法条背后的整个法律体系。反过来,如果一条法律符合法律体系的内部规范(包括内容和形式),那么在几乎所有情况下,我们就不能既服从这个法律体系,又拒绝服从这条具体法律;而即使我们认为某一条具体的法律并不符合其所在法律体系的其他规范,我们也只能诉诸于这套法律体系提供的内部程序表达不满或者提出申诉。
而服从一整个法律体系的依据就大为不同了。因为我们都会意识到,法律条文本身并不足以完成自我证明,或者说我们无法把这个问题单纯的理解为一国宪法与法律制度的内部问题。我们也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下一步的讨论。
2. 遵守法律是不是一项道德义务。
另一个非常值得澄清,但可以过于专业化的问题是,遵守法律本身是否是一项道德义务。如果不认为遵守法律是一项道德义务,那通常等同于认为遵守法律的依据是个体喜欢法律带来的利益、害怕法律施加的惩罚,即法律纯粹依靠“萝卜加大棒”约束个人。由此产生一个经典的问题:如果法律和个人的关系完全依赖利益和暴力来维系,而不存在任何道德或者其他抽象层面的要素,那么国家的秩序和土匪团伙或者黑社会利用利益和暴力建立的秩序有什么差别呢?如果认为国家和土匪团伙终究存在着一些差别,个人遵守国家的法律并不单纯是受利益和暴力的驱使,那么个人和国家的法律之间还存在着什么额外的东西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难以回答的问题(比如国家是否有义务承诺只从事“正义的事业”?)。当然了,也有些人认为国家和土匪团伙并没差别。
话说回来,如果我们不考虑背后这些复杂的理论问题,单纯看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那么现代法律字面上确实只规定了“萝卜和大棒”,并没有将服从法律与自然规律、宗教教义、道德规范、理性命令、个人效忠等其他东西联系在一起。
3. 主权与人民主权
回到问题本身,对于“为什么应该遵守法律”最简单的回答基于“人民主权”理论。极度简化和粗略的说,这个论证大致上包含两部分:1. 每一个国家都拥有主权,而拥有主权等同于要求这个国家国民的无条件服从;2. 现代国家的主权者不是国王、贵族或者少数人,而是整个国家的全体国民。这两部分拼在一起,就成了一个国家的国民自己统治自己。落实到具体法律上,一个国家的宪法是由全体国民通过其代表制定和批准的,或者直接由全民公投批准的,而其他法律也是在宪法框架下制定的。从正面角度,法律如何体现人民的意志,@王瑞恩已经举了很好的例子,就不赘述了。至于从反面角度看,如果法律并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是否还应当被遵守呢?关于这个话题,围绕“如何理解恶法非法”的答案已经够多了,我就不赘述了。
4. 个人选择、投胎与迁徙
题主在问题说明里提出了一种主张:“遵守法律的基础是本人的承认”。这种主张是清晰明了的,而且相当符合我们的直觉。确实有许多人在“承认”这一基础上建立复杂深奥的政治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插一句,以“承认”为基础不必然得出社会契约论,也可能推演出其他理论框架)。但这一基础是极其理想化的,而且并不那么符合客观的事实。
最显然的例子是,一个人出生在哪一个国家本身却不是这个人主动承认或者选择的结果。投胎到英国适用英国法,投胎到德国适用德国法,投胎到黑非洲,有没有政府和法律都还是个问题。这其中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有些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差异,并且心安理得的认为自己所处的环境是天经地义的;还有些人直觉上认为这种差异是不公正的,但承认并没有根本性的解决方法。但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人为什么应当遵守某一特定的法律体系,可能仅仅取决于投胎时候的运气而已。
这个问题可以多引申出一个话题,一个国家是否有权完全关闭自己的边境并且拒绝外国人迁徙或者定居,或者另一种问法是,一个个人是否有权利通过迁徙外国和定居主动选择遵守另一个国家的法律。有些观点认为之前提到不公正的随机投胎为个人的迁徙自由提供了依据,另一些观点则对此持否定态度。
吼!又是一个非常一颗赛艇的问题!不过也是切入点很多,很难全面回答的一个问题。本屌自知给不出一个让所有人认同的标准答案,在此就仅提供一种思路以供参考。
在思考人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之前我们不妨让自己的思绪走得更远一些,来思考一下什么是法,或者说,法律在我们这个世界里扮演着什么样的本体论的角色。注意,这并不是在问法律有什么内容或者不同的法律(宪法,刑法)有什么样的功能。而是再问,法,如果它存在(显然它是存在的),它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
在政治本体论(Political Ontology)的领域中,关于法的本体论的地位问题存在着大量的争论,至今也没有一个答案。不过大体上,我们可以把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主要分成两大阵营,一方是习俗主义(legal conventionalism),另一方是非习俗主义(non-conventionalism),而无论是哪一方的态度,都可以为回答题主“人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一个我认为很有说服力的回应。
首先看习俗主义,简单点来说,法的习俗主义的主张非常浅显,即认为法律是一种精致化,抽象化,成文的习俗(convention)。这种观点一般认为,法律系统是一整套习惯性的“承认的规则”的合体(Hart, 1994)。怎么理解呢?首先,它作为一套被承认的习惯,即代表了被习惯约束的人对于这些习惯有着相应的(一般为正面的)规范态度(normative attitude)以及相应的知识,比如古代中国的裹脚的风俗,背后是人们共同的一套积极的规范态度(“小脚女人更美”)以及相应的知道该风俗的普遍的积极态度的理论知识(我知道大家都知道小脚女人美)积极如何裹脚的实践知识。其次,作为风俗习惯,它一定得是实践依赖的(practice-dependent),这点也很好理解,因为作为习惯,它施加于人身上的最直接体现就是在人的社会行为方式上(Southwood, forthcoming)。而这两点,法的习俗主义者认为,是法律所同样拥有的特质,首先,人们对法的承认是一套积极的规范态度(“守法是好事”)以及如何守法的知识,另外,人们对于法的遵守或者说法的作用也同样是实践依赖的。当然,习俗主义者也没有忽视法律条文同不成文的风俗习惯的差别,比如有法哲学家就区分了“协调习俗”(coordination convention)和“建构习俗”(constitutive
convention)并将法律归结为后者(Marmor, 2001)。其中差别主要在于,首先,建构习俗更加系统,更像一个整体。比如中国人用筷子的习惯和见面作揖的习惯可能有两个完全不同的起源,相互之间是彼此独立的,但是法律作为一个系统,互相之间有着更加紧密的联系。其次,从力学角度(dynamic aspect)来看,建构习俗更容易发生改变,更容易被破坏和重建,而协调习俗则不会。这是因为,协调习俗往往是处于某个特殊环境下产生且很多对历史和社会变迁不敏感(比如用筷子的风俗),但是建构习俗则直接定义了某个特定历史阶段一个社会的特性,因此更容易在历史的进程中首当其冲地受到冲击。但是,无论是协调的还是建构的,习俗总归是习俗,它的“发功方式”是有类似特性的。所以,为什么人要遵守法律?这个问题在习俗主义者看来就想问“为什么我要用筷子吃饭”一样,其背后是全体这种习惯范围内的人基本一致的积极的规范态度和相应的知识以及无处不在的对这种习俗的实践活动在为其背书。
当然,有正方就会有反方,法哲学圈内反习俗主义的思潮也非常猛。当然,不同哲学家反对习俗主义解释的理由各不相同,我在此就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说,耶鲁法学院的Scott Shapiro(2011)就坚定地反对习俗主义。因为这种解释很难将法律和习俗地诸多不同点区分开来。最大地区别在于法律和习俗起作用地方式其实是不同的,就比如一个通过交通法管制的道路和一段靠习惯维持的道路,在后一个情况里,我们(比如说)靠右行驶地理由往往依赖于其他人的类似做法,然而,一旦有一个外人开着车在这段道路上横冲直撞的话,这种“默契”很容易就会被破坏。但是,在有交通法的地方,人们靠右行驶的理由之间来源于法律要求,而且对于横冲直撞者会有相应的处置,使得整个交通秩序更不易被破坏。因此,Shapiro提出了一个针锋相对的理论,即法的社会计划论(The social planning theory of law)。这种观点对于中国观众而言估计很好理解。即法是管理者为了更好的实现某种社会目的特地制定的规划(跟五年计划没本质差别)。这种观点的优势在于突出了法的政治本性,因为我们知道,法是国家统治出现后才出现的产物。而管理者或者主权拥有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很明确,即解决社会问题。计划论认为,法是国家管理的一部分,是维护国家统治的“计划书”。当然,相较于习俗主义,计划论的弱势在于解决人民对于法的承认问题。因为在习俗主义的框架下人们对于法是更容易达成一致的(因为遵守法律即遵守习俗),但在计划论下则不然。于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Shapiro的方法是引入社会分工以及等级制度。即为了保证社会计划的有效实行,社会出现了等级差别,于是有了制定者,实行者,保卫者等各种功能角色。同时,为了增强人民对社会计划的认同,我们通过社会分工让大家都参与到这个计划之中(但不必是所有人),并建立起一套相应的计划下达,反馈,修改的机制,让大家分享计划实行带来的好处。因此Shapiro认为,法作为社会计划是一种被分享的计划(a shared plan)。因为认同计划的人都是计划的一份子,为计划的实施出力。
以上就是比较流行的两种法的本体论解释,一是认为法是种习俗,二是认为法是种计划。而与之相应的便是它们对于“为什么要遵守法”的回答。用一个不太恰当但是很生动的比喻的手法来解释的话,习俗主义者可能会回答说,遵守法就像遵守习俗一样,因为我们生长在一个相应的习俗共同体里我们自然就会遵守相应的习俗,就跟你拿筷子吃饭一样自然。而计划论者可能会说,遵守法就像遵守一个公司的生产计划一样,因为公司的一整套规章制度都是在保证它所计划的收益能够达到,而我作为参与了这个计划的一份子,我也在计划的实施中扮演着一定角色,并且会享受到了计划成功实施的好处。
参考文献:
Hart, H. L. A. 1994. The Concept of Law, rev.
ed. By P.A. Bulloch and J. Raz. Oxford: Clarendon Press
Marmor, Andrei. 2001. “Legal Conventionalism.” In Hart’s Postscript: Essays on the Postscript to `The Concept of Law’, edited by Jules L. Coleman, 193–218.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hapiro, Scott. 2011. “The Making of a Legal System.” In Legality, 154–92.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outhwood, Nicholas. forthcoming. “Laws as Conventional Norms.” In Legal Norms, Ethical Norms: New Essays on MetaEthics and Jurisprudence, edited by David Plunkett, Scott Shapiro, and Kevin Toh.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这个问题很棒,有不少学说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过。个人认为最根本性的还是考虑国民与国家的关系,但这里我准备讲一个不够深刻但简单粗暴而有效的解释。
你看到了你“自动”受到了法律的制约,其实你也“自动”获得了中国及中国法律的保护;这是因为,你“自动”获得了中国国籍,作为中国公民就要遵守中国法律。
当然,“自动”赋予你中国公民的身份是“方便起见”,如果你不想遵守中国法律,就也得放弃中国赋予你的好处,包括国籍。
但如果你放弃了中国国籍,你就可以不遵守中国法律了吗?也不一定。无论你是无国籍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国的领土(包括拟制领土,比如船舶航空器)上也得遵守中国法律。不然,中国的国家强制力当然不会放过你。
然而,即使你放弃了中国国籍且不在中国领土上,中国法律也不一定就对你完全没有约束。如果你侵犯中国人依照中国法律享有的权利,一些情况下中国法院还是对此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或多或少你还是受到中国法律的影响。
如果你放弃了中国国籍,不在中国领土上,且不与中国人打交道,那你确实不用遵守中国法律。但是,你是哪国公民,就要遵守哪国法律;在哪国领土上,就要遵守哪国法律;与哪国人打交道,就会受到哪国法律影响。
法律归根究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如果一国强制力与你完全无关,你就不用理更不用遵守该国法律。而只要但凡有点关系,那由于国家强制力当然及于本国公民和领土并保护本国权益,你就会不同程度地受到该国法律的制约。
所以,回到问题:为什么你没有承认法律却要遵守?因为你是一国公民、在一国领土上、与一国人打交道,你可以不遵守该国法律,后果是该国国家强制力不会放过你。法律或许与你的承认有些关系,但法律背后的力量与你承认与否无关——你承不承认,国家强制力都在那里。
试想:假如你作为中国公民违法或在中国领土上违法,或者侵犯了中国人的权益,然后你说自己从来没承认过中国法律,中国就会放过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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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补充:实际上由于普遍管辖的存在,即使你不是中国公民、不在中国领土上、不和中国人打交道,中国法律也管得着你的某些“人人得而管之”的行为(如战争、贩奴、劫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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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如果不遵守法律,就会被国家暴力惩罚,甚至失去自由,失去生命。至于从道德上来说,你当然可以不遵守法律,古今中外无数仁人志士都是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