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原告起诉刘强东并将京东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京东提出主张,认为仅凭起诉状所述,这是刘强东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目前法院的裁定指出,被告的主张不成立,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待。
法院结合相关司法判例指出,对于公司雇员在履行公务时、在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相关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的侵权行为,公司原则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根据明尼苏达州 Frieler v. Carson Marketing Group, Inc. 一案所形成的有效判例,性侵行为也在此列。
刘强东在美国进行商务宴请时要求原告陪同,至于这一事实是否确认其行为属于「公务」范畴,法院认为应当交由陪审团结合诉讼双方后续举证来确认,仅凭起诉状本身不足以作出判断。原告重申,刘强东后续在公寓中进行的行为是「一系列持续的侵权行为」之一部分,属于商务活动的延伸,而参与商务活动正是刘强东作为京东管理者的职责,特别是「我可以让你成为邓文迪一样的女人」涉及工作相关问题。而被告则认为,刘强东当时处于非工作状态,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履行职责。
尴尬的是,京东官方曾经确认过,刘强东是在美国「从事商务活动」的== (带不动啊)。
至于京东是否应当对原告作出赔偿,如果本案进入庭审阶段,将在之后由陪审团决定。
从诉讼策略的角度来说,这一进展对原告是有利的。因为京东在美国有办公地点和可执行财产,把京东「拖下水」有助于扫清后续跨国诉讼所带来的程序问题。
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公司关键人物必须要明白,自己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解读为代表公司履行职责。由公司承担费用参加各类公务活动,并在期间说出可能被认为是公司意志的言论,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风险,应慎之又慎。
1、这是民事诉讼,跟坐牢不沾边,主要就是索赔。为什么不是刑事诉讼?证据不足,无法立案。
2、把京东列为被告,那就可以继续诉讼,要求赔钱了。
3、在美国进行诉讼需要花费大量金钱。美国也有一些诉讼律师免费给你打官司,但是官司赢了要大量的分成。
4、领导也是人。像刘强东这样的,思想也和普通男人差不多。有钱了,总是想花花艹艹的,但是风险就大了。所以名人有钱人一般这方面小心的多,有专门为有钱人服务的组织,比如那个在监狱里意外死亡的高级皮条客什么斯坦。收费很高!但是再高,比起刘强东这一P,那什么都不算!
5、所以大企业、大组织,强调的第一位是什么?忠诚!可靠!能力只能排到其次。
6、刘强东一失足成千古恨。以后怕很难再有风光无限的日子了。挺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