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回答怎么突然评论爆炸了?难道我现在的影响力这么大?呵呵。其实这个问题是个旧闻,2015年的事,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下面这个新闻。不知道政府部门的鉴定结果出来了没有...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
所谓狗头金,不是指像狗头的黄金,而是形状不规则的天然黄金块。一般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而成。关于狗头金的来历,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天上掉下来的陨石,一种是自然形成的。下图这个狗头金,看着像狗头么?
关于上交国家到底是上交给谁?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于矿产资源,国务院主管部门、各省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审批、监督管理权力和保护职责。如果是文物,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有监管、保护职责。如果是古生物化石,国土、公安、工商部门都有职责保护。
关于查水表的问题?咱啥也没说啊!难道就因为咱打赌一块钱?
其实,这并不是我国第一起先占争端。2012年有游客在西九华山捡到天然玉石黄龙玉,最后被景区收走了。
以下是原回答
谢邀。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物权法的问题。换句话说,狗头金要不要上交国家,取决于狗头金在物权法上是什么,还有狗头金的位置。
如果是矿产或者文物,那么按照物权法或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一般就属于国家所有。既然是国家所有,上交国家就理所当然,否则可能构成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不是矿产或文物,那么是不是就是无主物,可以依据先占规则据为己有呢?问题没有那么简单。如果不是矿产,但是属于古生物化石,那么根据《物权法》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也属于国家所有。
如果是矿产、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不论狗头金处于何种位置,地表或者地里,那都是国家的东西。如果不是矿产、文物,也不是具有科研价值的古生物化石,那么是不是无主物,就看狗头金的位置在哪里。
如果在农民的承包地里,那就是承包人所有,法律默认为承包人先占。如果是在农民集体的土地上,那就默认为集体所有。如果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法律应该允许个人先占。
法律依据可以类推适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允许发现人先占狗头金。既然法律都允许个人零星采集矿产资源,没道理不允许先占不属于矿产资源、文物、没有科研价值的狗头金。
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但是最最重要的问题是,狗头金到底是不是矿产、文物?到底是不是古生物化石?还是属于无主物?这个可能就需要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来鉴定了。
所以问题又来了。你猜有关部门会把狗头金认定为什么?我赌一块钱,以有关部门的性格,15.7斤的狗头金,被认定为矿产的可能性居大。
这也是为什么,牧民捡到狗头金,律师却要求上交国家的原因。
总之,正如学者所说,在我国,能够先占的无主财产非常少,一般是抛弃物以及法律允许适用先占的动植物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