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是从法学角度谈,那我从法律实务角度来谈,应该也不会离题太远?
我认为,想要形成诚信环境,法院首先要①以身作则,自身的行为要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然后,法院要②鼓励和支持践行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
关于①,我想说现在很多的基层法院,真的完全是背道而驰。我就曾经多次被基层法院欺瞒和欺骗。
讲一个故事(法院名称已被模糊化处理):
某案件,是帝都市某公司诉卅城市某公司,我们代理被告,案件由卅城市第七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庭多次要求我们自行取回某一份曾经提交的文件。
当我们迫于无奈将文件取回后,法院就不再承认我们提交过这份文件了。
直到该案件的二审中,我们向二审法院(卅城市中院)提交了寄出该文件的EMS快递单和该快递的物流信息,一审法院(卅城市第七人民法院)才不得不承认,我们确实在一审过程中提交过这份文件。
关于②,其实我也有很多槽想吐。
现在的很多案件中,主审法官为了避免自身责任,完全放弃自由裁量权。有些证据,虽然差强人意,但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完全可以认定待证事实的,法官偏偏不予支持。
再讲一个故事(同样隐去):
卅城市某公司诉九衢市某公司案,由于案由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因此由中院管辖,本案在九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有一个特殊点,就是被告的网店并不是自己开设的,而是用其他自然人的名义进行的登记备案,因此,网店并不能直接指向被告。
但是,网店的招牌还是被告的名字,且涉嫌侵权商品页面正文也明确表示“产品质量有保障,请关注九衢市XXX公司”;同时,物流信息显示,侵权商品从九衢市XXX公司的地址发出,寄件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也一致;同时,快递内部有九衢市XXX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上有公司财务印章和公司注册商标。按照一般理解,证据互相结合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九衢市XXX公司就是侵权网店的实际开办者和侵权行为的实施人。
但是法院偏偏不这么认为。法院倾向于被告的辩解,认为物流信息可以冒用,发票可以伪造,网店上的公司名称也可以是案外人冒用。法院建议我们如果有什么新证据能证明被告就是侵权者,就去跟九头鸟省高级人民法院聊。
恕我直言,这就是法院在鼓励当庭说谎话的被告,倡导大家继续说谎话,因为说谎话有收益;鼓励侵权人从一开始就使用“借名字开网店”的办法逃避追责。为什么会这样呢?实际上就是现在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绑得太紧太死,稍有错误,案件发回重审、改判,那就是影响奖金、评优。既然如此,干脆就不自由裁量了,甭管客观现实如何,需要自由裁量的事实一概认为不成立。
如果法院坚持自身不诚信,鼓励当事人不诚信,那么上行下效,实现诚信社会是真的挺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