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就能发生在美国,如果10亿索赔发生在中国,等待索赔人的很可能是牢狱之灾!
2008年,郭利因“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多次找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郭利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雅士利公司认为郭利是敲诈勒索而报案。2010年,法院以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年4月7日,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宣判,宣告郭利无罪。
郭利的遭遇令人唏嘘。但是,郭利案并不是孤例,司法实践中发生过多起消费者天价索赔被刑事追诉的案例。
2006年华硕天价索赔案中,华硕违规使用测试版CPU,黄静向华硕提出500万惩罚性赔偿,声称如果不满足就向媒体曝光。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刑拘黄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之后检方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最终黄静获得国家赔偿。
2008年燕京啤酒天价索赔案中,周瑞珂和陈现涛发现所喝的燕京啤酒中有玻璃碴儿。二人多次到燕京啤酒公司,称所喝的燕京啤酒中有异物、商标标注的生产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以向法院起诉、损坏燕京品牌形象相威胁,索赔人民币5000万元。燕京啤酒公司报案,法院一审认定周、陈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消费者天价索赔涉嫌敲诈勒索?!吓得我抱起了我的小鲤鱼!那么,消费者是如何踏入敲诈勒索罪的雷区的呢?
数说司法(ID: justice_data)通过文书挖掘告诉大家索赔的正确姿势,一定要好好遵守哦~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有两大要件:
好,请大家大致记住这两个要件,下面小编就来分析我国部分法院把天价索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逻辑。
▌雷区一:索赔金额须在合理范围内 我们不妨来举一下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今麦郎天价索赔案(李海峰案)。
案例一:李海峰因食用到过期方便面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2015年12月初,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个月,后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一审法院指出:“索赔数额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但本案被告人使用胁迫手段索要的财物明显超出了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故应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简单来说,就是根据行为人提出“天价索赔”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为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开篇提到的几个案例都采用类似的标准。
那么多少算天价呢,三聚氰胺案提出300万、今麦郎案提出450万、华硕案提出500万、燕京啤酒案提出5000万。至于详细标准,小编也不知道,大家自己猜吧~
▌雷区二:向媒体曝光就是威胁/要挟
大家肯定还有印象,敲诈勒索罪不仅要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必须有威胁和要挟的手段。
小编发现,部分法院在案例中认定向媒体曝光就构成威胁/要挟。
还是以今麦郎案为例。李海峰威胁今麦郎公司如果不满足其要求,就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开。对此,一审法院这样回应:“被告人声称将向媒体公布……的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把行为人以向新闻媒体曝光相威胁认定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三聚氰胺案、华硕案与燕京啤酒案中的行为人也都有向媒体曝光的举动。
▌如何评价消费者天价索赔反被定罪 通过对案例的归纳,部分司法机关定案的逻辑似乎是:消费者可以维权,但必须理性维权,一方面,提出赔偿金额要合理,决不能漫天要价;另一方面手段也要温和,不能动辄以向媒体曝光进行威胁与要挟。
司法机关虽然用心良苦,但将天价索赔定罪的做法在情理和法理上均面临不小的问题。
从情理上说,消费者与公司,尤其是大公司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用较为“激烈”的方式维权有时候是弱势消费者无奈的选择。在这里,天价赔偿与媒体曝光都只是消费者的策略。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我倒是想和商业巨头理性交流,关键是巨头们要先同意和我平等对话不是?
从法律上说,问题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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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百万左右有可能
1.4亿USD是全部诉讼打下来的最高赔偿额,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真打官司美联航未必会输的,所以是以讹传讹
另外我补充一下,美联航是和律师“和解”,而不是“庭外和解”,说明案子根本就没进入起诉阶段,鉴于被打方气势汹汹又开发布会又声称要起诉,为什么却一直没有起诉是个很耐人寻味的思考题
其实这会是最好的结果,因为下次资本家拽人下飞机的时候,就会先考虑一下,中国人=可能要赔1.4亿,嗯……
我们应该欢迎这种刻板印象,这位老先生某种意义上抬高了每一个亚裔的身价,比知乎上的键盘侠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
做款海报咯:
(制作素材来源于付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