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提问者想问的是,在确定法律文本含义的过程中,有无具体法律依据。如果遇到一个睁眼说瞎话的人,把“是”理解为“not”怎么办。提问者强调他问的是汉语基本词汇,而不是法律专业名词。事实上,确定法律中文字的含义是有具体法律依据的,并不是简单的“约定俗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第三款:“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我国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后,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标准文本,在《立法法》的其他条款中也有规定,在此不一一赘述)
接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第一款:“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作为国家机关发行的出版物,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另外,《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1956年2月20日)中要求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撰以确定词汇规范为目的的中型的现代汉语词典。因此,可以将该所编撰的《现代汉语词典》作为确定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词汇含义的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中提及的典型案件申请再审人深圳市蓝鹰五金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蓝鹰厂)与被申请人罗士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248号】中,就是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来确定“贯穿”一词的含义。
由于国家机关是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对法律文本进行的公布。所以,当你阅读我国法律的标准文本时,请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进行理解。把“是”理解为“not”,把“领导”理解为“follow”,都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