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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离职,是否有义务说明理由?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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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老王邀请 @王瑞恩,在正式回答之前,先让我们看看这些年来红透网络的辞职语录:“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公司没有适合的男同事,我想出去看看。”“我的胸太大,这里装不下。”“辞职回家喂狗,家里的狗子等着我。”无论语录怎么雷人,老板看了还是只能签字。

老王问的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理解问题。本条是这么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学者将这一条解读为劳动者单方辞职权,也有学者称之为预告解除权,还有称之为劳动者任意解除权。无论怎么称呼,本质上都是一种形成权,劳动者单方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定时间,到达单位时生效,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所以HR问你为什么辞职,你无义务回答,想编啥理由就可以是啥理由,不想编理由就不编。至于这么做对于职场是否合适就不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了。

如此制定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当然,对于劳动者单方辞职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比如服务期的问题,这个问题说起来就又可以开一个新的答案了,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user avatar   chi-jin-ce-3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先抛结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私以为)有人情上的义务。

涉及的法条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是针对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规定,该条存在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实际上提前三十天不是“申请”离职,而是“通知”离职

正面肛的话,不管领导或hr怎么拖延、挽留,如果决心要走,提前三十天书面函告单位就行,不需要单位同意,当然这三十天的班还是要继续上的,等到三十天届满,就彻底自由。

如果是申请离职,单位看了表示同意,就不是提前三十天通知离职,而是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离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需要等三十天,单位同意就可以马上走人。


如上所述,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不需要单位同意,如果问起为什么离职,可以沉默不语,也可以说“想看看世界”“工资太低”“老板没我优秀”

但毕竟我们的礼仪传统讲究好聚好散,不论离职是出于什么目的,总归说出来的话要让双方脸上都挂得住,就算离职了,嘴上也得留个后路。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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