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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警方通报一女大学生树林被害,外籍嫌疑人系该校黑人教师,供述因感情纠纷行凶,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1页

              

user avatar   bu-xiang-shang-diao-wang-cheng-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以下与本案无关。

只是善意地提醒某些女性,我充分理解你们时刻保持的对南拳社会和中国男性的恐惧,只是建议你们也能够意识到,跟一个n-words单独去小树林的危险性要远远高于乘坐一个中年锅男司机的出租车。


user avatar   li-jian-qiu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是大型翻车现场吗?


user avatar   xiao-ru-hu-ji-jiu-si-zhong-71 网友的相关建议: 
      

铁头功社:

凶手的名字是Shadeed Abdul Mateen,注意里面有Abdul (阿卜杜)。

阿卜杜……

阿卜杜拉、默罕默德、哈桑、易卜拉欣……哦。


杀人的当天,Shadeed在脸书上面转发了一条消息,内容是宗教演说家的宣教。

杀人的前几天,它发布了几条充满愤怒的言论:

我是一个黑人!我的儿子也会是!

继续成为黑人,兄弟们!

继续在这里偷窃!


除了这些以外,它还会发布与中国前妻所生的儿子。


它发布的其他一些内容,还有色情、恋童倾向。


1

根据领英网(职场信息网站)资料显示,Shadeed在2013年进入中国之前,是:

卖手机的。


它毕业于凤凰城大学,拿的是两年制的associate degree。

这个学校是远程教育函授。这个学位,也就相当于电大、夜校。


按照教育部外教聘用规定,想在中国学校担任外教的,起码需要有个大学本科学历。


根据宁工院的毕业学生介绍,Shadeed是在2016年进入学校外国语学院任职口语外教。然而没过多久,这位外教不仅在课堂中频繁出现不当举动和言论,甚至语言骚扰、给女同学发色情图片,被学生上报辅导员投诉。

众多学生举报下,宁工院没有选择开除他,而是

调到另一个院系。


也就是陈同学所在的系。

2019年,Shadeed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收到了学院两位老师的续聘邀请。兴奋的他忍不住在脸书上分享微信对话截图。并激动地表示:

“中国对我真的太好了!我没有理由离开!”

2

给Shadeed发续聘邀请的两位老师,曾联名写过一篇论文,发在本校的论文刊物上,探索怎样在跨文化交际视角下管理高校的外教。


两位老师举例:有外教在课堂当中询问女生内衣颜色,这位女生觉得受到了侮辱和性骚扰。并抛出结论:


“这是因为中国开化比西方晚,中国内陆学生思想保守,是文化碰撞造成的误会。”


在宁波工程学院的学报上,这样试图解释“文化误会”的论文并不是个例。还有一篇论文的观点是,性开放、迟到早退、无视校规、自认为应享有特权,是非洲文化和中国文化的文化差异:


“应该选择换位思考、理解尊重。”


就是抱着这样的理解尊重,他们把Shadeed请进了宁波工程学院。

在宁工院外事处,常年挂着对于外教的招聘广告。其中对于岗位的描述,十分简单:平均教授45位学生、一周平均上14-20小时课程,超出按照150元/小时算工资、负责听说读写的课程。

对于相关资格证的要求,却只字未提。同样在学校人事处的公示栏上,编内人员的招聘要求都明确公示:

连宿舍管理员都有详细的学历和年龄的门槛。


在走向高等院校三尺讲台之前,Shadeed是英孚教育宁波学校一名普通教师,负责:


学前年龄段的少儿培训。


英孚教育曾经发生多名外教吸毒、滥交的丑闻。

有高校老师告诉社长,理论上讲,要获得在中国高校任教的资格并不轻松,除了高校自身的审核外,人社部门(负责发外专证)、外事办、公安出入境等一系列部门都需要审核。

而在宁波工程学院,招聘外教只经历了三个简单流程:

学校外事处筛选—教研室主任筛选——面试。


录用后,外事处会为外教办理手续,并安排其在宁波的日常生活。在开学前,还会让学院教研处指派一名对接老师帮助外教熟悉教学环境,同时,


指派一名学生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

3

根据教育部《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将聘任外籍教师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备案号码、工作许可证等信息在其公示栏及网站上公示。

但从官网来看,宁工院是在案件发生后,才公示的6名外教,其中只有三名英语外教。

作为一家开设多个国际合作专业,需要全英语授课的院校,3名英语外教是远远无法满足宁工院日常教学需求的。

国际化水平一直是宁波工程大学赖以自豪的宣传点,在最新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年度报告》里,宁工院的国际化水平排到了:


全省第4。


从浙江省的标准来看,国际化水平的评定依据,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外教比例、全外语和双语授课课程比例、外国留学生比例等指标。

宁工院把教育国际化升级为学校战略的一部分。学校拥有外籍教师的数量,开设全英语教学的比例,都成了举足轻重的一个指标,甚至成为对外宣传最亮眼的金名片。

而对于这些指标的重视,背后却是对外籍教师极为宽松的招聘和考核。

社长知道,外籍教师的流动性本来就大,有数据显示,在宁波居住时间超过5年的外教仅有:


13.5%


有从业人员告诉社长,国外疫情严峻的原因,导致很多原本在中国任教的外籍人员无法回归岗位,也让招聘新外教的工作变得难以进行。

但这不应该是一切发生的理由。

有知情人说,Shadeed的签证将在今年七月到期,学校表示到期不会续约。

根据陈同学的朋友介绍,她生前为了脸上不长痘痘甚至要求自己不喝任何饮料。可想而知,Shadeed在脸上残忍划下的几十刀,有多么让这个22岁的女孩绝望。

案件发生后,面对漫天舆论,上文中提到的一位老师在校友群中转发了有关被害女生与外教情感纠纷的自媒体文章。而一位副院长也在学生群中公开表示:

“学校才是这场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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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公众号。


user avatar   jiao-zhi-93-27 网友的相关建议: 
      

那个通报里的“情感纠纷”看着有点扎眼,追求被拒这叫情感纠纷?女孩是单方面被骚扰、被杀害,感情纠纷这四个字是对死者家属二次伤害。

公安机关现在对此案极度重视,国内民意沸腾,一定要走正常法律程序判杀人者死刑,不要驱逐出境就草草了事。

而且报道说此外教多次骚扰女同学,学校都没有严肃处理。人一旦获得特权和无限纵容,轻则嘚瑟,重则犯罪,这个外教犯下滔天罪行学校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学校应该被处罚!

———————————————

???????????

我的回答被标记了无可靠信息来源?

真够可以的,he~tui!


user avatar   wang-you-ling-4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就看怎么判了。

死刑了,没话说,还有救。如果没死,那也别嘲笑人家日韩给美国当狗了,真的不配。


user avatar   hu-wei-xian-3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审结果出来了,判处死刑。注意,不是死缓哦。

案子很有可能会上诉,我继续关注。

美国籍被告人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被判处死刑,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等待之余,写一篇文章:外国人在我国领土犯罪怎么处罚?

有人担心国家不会判死刑,这个大家没必要担心。咱们国家又不是没有判处外国人死刑的先例,能不能判处死刑,还是要看案件情节能够达到死刑的程度。举几个报道:

德国人首次在中国被判死刑 德方称将竭力阻止

韩媒:两名韩国毒贩在中国被执行死刑

我国司法部门今日对1名日本籍毒贩执行死刑


嫌疑人自述情感纠纷,实际是求爱被拒,痛下杀手。

嫌疑人是宁波工程学院外教,名叫沙地(Shadeed),美籍黑人,已婚,有子女。

在职期间经常骚扰女学生,学生都非常讨厌上他课。校方接到投诉后,只是对其作出调换学院处理。

事件发生后一直被压着,亲属发过一些微博,均被删除学校也没有任何官方回应。最后家属是通过在学校门口维权,发单页,才引爆热点。

家属自述“上面刀痕累累,光脸上就有十几刀,脖子大动脉被划开,特别深的伤口被医生缝合了。脖子以下太惨烈,警察不让看了。”

如果描述属实,那这情节属于特别恶劣,应当判处死刑。

我希望,司法机关在后续处理过程中能秉公处理,严格遵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拒绝超国民待遇行为,对于这种洋垃圾严格惩治。警示他们,中国不是法外之地,不是他们肆意妄为的地方。

作为网友们,我们一方面不能偏听偏信,要相信咱们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件信息。一方面,我们要持续关注这件事,让其热度不减。我也会持续关注此事,后续有最新情况,会在本回答中追更。

参考


这个案子最大的焦点,也是大家最感兴趣的是,嫌疑人能不能判处死刑。

因为,目前司法机关没有进一步透露案情。所以,在等待之余,我们先来搞懂,我国死刑是如何判定的?标准有哪些?程序是什么?

为了文章流畅度,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案例就不再乱入正文。

一、我国适用死刑的大方针是什么

我国对死刑适用的态度是慎用、少用、能不用就不用。因为,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对保障人权的直接体现。

特别是经济快速发展,教育的高度普及,使得严重暴力性犯罪连年下降[1],已经达到近20年来最低,社会整体治安环境明显变好。[2]

但是对那些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仍然坚决适用死刑。

二、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

那么在故意杀人案中哪些情节能视为特别恶劣,可以适用死刑呢?

我总结以下几点:

一是,案件性质。是报复社会的,还是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来说,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都会严惩,适用死刑。

二是,被害对象。是否针对未成年人、老人、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被害对象也会作为犯罪情节恶劣的考虑因素。

三是,犯罪手段。比如是用刀砍?还是用火烧?还是硫酸泼?还是油炸?绞肉?分尸?食尸等等,让人无法接受的手段。

四是,犯罪过程。主观上有没有追求加重被害人痛苦的意思,是不是积极追求折磨被害人的结果。这些都会作为情节恶劣的依据。

三、哪些情况下不适用死刑

一定不会判处死刑的情形:

1.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这里的“审判时怀孕”是要做扩大解释,指无论嫌疑人事在羁押期间,还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只要在此期间怀孕过,即便之后各种原因流产了,也视为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一般不会判决死刑的情形:

1.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主要是考虑这个年纪以上的老人,体力、智力都处于衰落的状态,人身危险性普遍不高。

但是,不是说75岁以上就有免死金牌。如果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得偿命。

那么,这里“特别残忍手段”如何认定就很重要了。

但是,目前立法、司法机关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实践中,基本上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具体案件中适用不易以及量刑偏差是不可避免的。

我们可以这样比较,用一般手段杀人和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进行对比。

两者都是侵害他人生命权,但是根本区别在于对善良风俗、伦理底线、人类恻隐心的侵犯程度不同。

2.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嫌疑人

因为我国死刑政策是严格适用死刑,简单的说就是限用。所以,实践中一般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嫌疑人,都不会适用死刑。比如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的嫌疑人。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还是要结合嫌疑人的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综合评定。比如之前上海特别恶劣的朱晓东杀妻藏尸案, 上海杀妻藏尸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死刑原判

这个案子即便存在自首情节,依然判决死立执。原因就在于,嫌疑人的手段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

3.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

故意杀人类案件,一般分为两类:

一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比如带有报复社会性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杀人。这类案件除非嫌疑人有重大立功或者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否则一般都会判死刑。

二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比如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一般都会慎用死刑。但是,还是要看犯罪手段,如果手段残忍,情节极为恶劣的依然会判死刑。

四、死刑程序是什么样的

首先,死刑案件都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死刑分为两种情形:一个是死刑立即执行,简称死立执;另一个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咱们常说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案件被判死缓,那么只需要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如果案件被判死立执,则需要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先复核。复核没问题后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就是说,全国死立执的案件都是由最高院核准的。

我国死刑犯执行,一般是由一审法院执行。执行的手段基本上都是枪决或者注射。

死刑犯在执行前可以要求会见家属,家属也可以要求会见死刑犯。

被执行死刑后,会通知家属收尸。

好了,以上就是对故意杀人案中,适用死刑情形的分析。

详细内容,参考案例及法条的出处请移步文章:死刑如何判处?如何执行?

参考

  1. ^全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43% https://www.mps.gov.cn/n2255079/n5590589/n5596621/n5596628/c5602586/content.html
  2. ^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近20年最低 https://www.spp.gov.cn/zdgz/202103/t20210308_511520.shtml

user avatar   kuma-san-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新进展出来了,向警察蜀黍道个歉,还真是感情纠纷。长个教训,吃瓜尽量避免热血。


跟进一个后续。正义来了。



整理一下目前的已知信息。

1)此外教名叫shadeed,美国非裔。据宁波工程学院的学生称,出事之前,此外教便有骚扰女生的前科,可谓前科累累

2)shadeed的前妻就他的作风问题,曾向学院投诉,得到的回应以「这是老师的私事」为由,未做处理。

3)曾有女生被外教撩骚,向辅导员与班长投诉,没有被通报处理,调到国交学院了事。

4)种种劣迹未被及时处理,校方不作为,为血事埋下伏笔。

目前已经通报,通报里嫌疑人供述称「感情纠纷」。

不管什么纠纷,都不是杀人的理由,吃瓜群众无需把目光过多的聚焦在感情上。

此事在各大社交平台,平平无奇。身为网瘾老夫的我,居然不知道,见有人在评论区说起才后知后觉的惊闻此案。

国内男士因偏航,被架在舆论中心,被社死,被网暴,被批斗。

此乃恶性中的恶性案件,一通通报,平平淡淡就过了?

是国内女性不配被舆论监督保护,还是国内的男性按需分配,重拳出击只针对本国男性?

学生多次说明此外教的作风问题,一次次被和稀泥,和出大事了,继续和舆论。

自己国家无辜的人被架在舆论高地批斗,不下热度,任由自媒体营销号无理取闹。

别国杀人犯,急忙忙减热度,一句「不是已经通报了吗?」。

荒唐,荒唐。

四个字贴在这里了,请:

杀人偿命


user avatar   zhou-ding-33 网友的相关建议: 
      

此案是目前唯一一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案件:

  1. 洋人在中国奸杀中国人,堪称十年来最恶劣的外国人行凶案件,且证据确凿;
  2. 洋人之前风评极差,有足够多的旁证;
  3. 互联网对此的关注度超过了遗忘以往任何一件涉外案件,而且是从头到尾的关注;
  4. 互联网对洋人死刑的呼声也超过了任何一件案件。

其他在华外国人虽然也有恶性案件,比如贩毒和杀害其他外国人,但由于年代久远网络不发达,且直接的社会影响并没有如此恶劣。

可以说,如果宁波奸杀案这样的案件无法判决死刑,那么这将是一起里程碑式的司法裁决。从此以后有很多人会对我国政府,注意,不仅仅是我国司法界,产生非常大的失望。

毒杀室友的复旦硕士林森浩,死立执当然无可厚非。但是今天看来,在我国,复旦硕士的社会地位依然赶不上一个国外底层的洋垃圾。孙中山所讲在南洋,华人富商的地位比不过日本妓女,这样的故事需要每一个人铭记。

但是反过来,这次案件办好了,办成“铁案”,所有证据和司法依据都能够一一落实,公开透明,死刑立即执行一审二审一槌定音。我国的司法独立会给予人民极大的希望。

今天哪怕是拜登亲自给宁波法院打电话求情,我们都要让罪犯人头落地。这就是大国崛起的意义。


user avatar   dong-yu-71-92-5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感情纠纷他MLGB!

因奸不允,报复杀人

神TM纠纷


必须处以极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慰亡魂,不杀不足以振国威

另外要严肃追究学校的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这种人有了前科就应该立刻清除出去,公然骚扰那么久,还能让它发展到行凶的地步,我们的基层执法逻辑是不是改进步一下了?


user avatar   gianluca-sorrentino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是一个来自那不勒斯的意大利人。

关于此次宁波女生遇害案,有读者朋友给我私信发了这张图,并问我这到底是不是关于中西方文化差异的问题。

看到论文中的表述,我感到非常无语,这是明显的认识偏差,这根本不是西方文化中开不开放的问题,这是一个百分之一百的性骚扰行为,要在欧美社会承担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首先要界定一下什么是性骚忧行为。

美国1964年的“民权法”第七条规定:“凡是基于性的强制或胁迫他人的行为都是犯法的。任何不受人欢迎、当做某种交换条件或给予好处的性的要求,不论是用语言表达的,或是用肢体、行动表达的,不论是以明示或暗示的,都构成性骚扰”。

但实践中女性遇到性骚扰时维权极为困难:第一,性骚扰不同于强奸,很多时候发生的场景是随机性的,如果受害人没有录音、录像,举证非常困难。

第二,性骚扰常发生于职场中的上下级;或是负有教导、监护职责的教师和学生之间。性骚扰的行为人往往有一定社会地位,一部分人还会操控社会舆论,即使受害女性维权,还会受到社会的各方面压力,甚至“荡妇羞辱”。

所以西方在关于性骚扰的法律维权方面在这十几年中是不断完善的,女性主义运动推动了法律意识的变化,甚至越来越向“零容忍”的方向发展,突出表现在对“言语性骚扰”的处罚。

言语上的性骚扰包括不经意但却持续不断地对女性的身体妄加评论,对女性谈论有关色情的话题,甚至向美女吹口哨、奉承女性某个部位很性感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

所以,询问女性Underwear是什么颜色已经是赤裸裸的性骚扰了。因为无论对Underwear作何解释,都表确地表示这是女士的贴身衣物,属于女性的个人隐私范畴。

那么在欧美社会,性骚扰的后果有多严重?

性骚扰行为人马上会丢掉自己的工作,这意味着他职业生涯的“社会性死亡”,很少有公司会雇佣一名有性骚扰前科的员工。

如果用人单位明知性骚扰行为发生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有作为义务却不作为,被害人可以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接下来用人单位将会面临痛苦的诉讼官司。

并且,为了减少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和性攻击(Sexual bettery),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各州、市制定各种法规。

例如,纽约州的<性攻击者登记法>,就强制被判有罪的性攻击者在刑事执行服务处登记。根据现存的登记法,最高等级,即第三等级的罪犯,必须每三个月向当地警察局核实自己的地址,这些人的个人资料还会向社会公布,这也就意味着这部分人在所属社区已无隐私可言。

这在极其注重隐私的美国是非常严历的处罚。

所以,欧美一些大公司干脆这么规定:不仅禁止开性玩笑,还禁止上下级之间谈恋爱。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不经对方同意,往女秘书办公桌上放鲜花也不行。

那我们再看看教师性骚扰学生是什么后果。我举个例子:

2021年5月24日,美国国家科学院首次因为性骚扰行为开除了知名天文学家杰弗里·马西,原因是2015年,马西当时所在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从一项大学调查中了解到他存在亲吻和抚摸学生等性骚扰行为后,所以将其开除。

这也是这所享誉世界的机构158年来首次除名院士。

之所以要对教师在性骚扰行为有更严厉的处罚是因为这个职业具备神圣性,学生天然地会对教导、监护他们的老师怀有信任、敬仰之情。

如果教师心怀邪念,滥用学生对自己的信任,性骚扰乃至性侵犯学生,会对学生的身心产生不可估量的伤害。即使学生的生理已经发育成熟了,他们的性同意也无效。

说得通俗一点,就算学生心甘情愿地与教师发生性关系,这种性同意也是无效,教师仍会被处以刑罚。所以,大家经常在新闻里看到女教师因为与中学生发生性关系而被处罚的新闻。

在性同意年龄上,国际上的主流做法都是采取家长主义,就是为了防止强者以自由之名侵犯弱者。

可见,大家不要把西方文化中的“开放”理解成在性方面的“放荡”,事实上,随着Me Too(我也是)运动在推特、脸书等社交媒体上轰轰烈烈地展开,越来越多的女性勇敢地讲出了她们当年的受辱经历。一些大权在握、富可敌国的大佬因此身败名裂。

2016年,美国福克斯新闻炒了董事长罗杰•埃勒斯,起因是福克斯前新闻节目主持人格雷琴·卡尔森起诉董事长罗杰•埃勒斯,声称她因“拒绝埃勒斯的性侵扰”而被停职。随后,福克斯旗下的大牌主播梅根•凯利告诉福克斯母公司21世纪福克斯的调查人员,10年前她也受到了埃勒斯的性骚扰。

福克斯新闻为了平息有关性骚扰的未决诉讼和潜在诉讼,一共支付了4500万美元。

在处理男女关系这个问题上,美国前副总统彭斯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彭斯这个人老派稳健,相全不同于川普Play boy(花花公子)的形象。他在结婚后对待男女关系极为谨慎:除非带上自己的妻子,否则他不会和任何女士单独会面用餐。所以,彭斯从政这么多年来,就没有被政敌抓住过男女关系的把柄,避免了在这个问题上翻车。

(美国副总统彭斯)

我本人在教钢琴的过程也有很多漂亮的女学员,但我除了教学任务之外不会和她们有任何私下见面、会餐。这不仅仅是出于对规则的外在压力,更是对教师职业伦理的敬畏。

因为康德说过:良知是一种根据道德准则来判断自己的本能,它不只是一种能力;它是一种本能。

(感谢我的中国朋友大头翻译我的口述/Grazie mille)

全文完,如果觉得本文还不错,那就请点个赞或者关注一下吧,谢谢您的支持。如果转载本文,请与本人联系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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