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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之前的美光晋华案,现在的苹果专利纠纷都是福州中院管辖,诉讼方会有策略地选择管辖法院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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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本案的具体情节尚未被披露,且受限于本人的知识体系,仅能从制度上切入试答一番,如有错误,还望大家斧正。以及谢谢 @王瑞恩 老王邀请~

以及于此显著位置,再次表达对 @刘京成 律师回答的实名反对意见。

#今晚已更新讯息

一、福州中院有何特殊之处?

恰如题中所切实问出的这个问题,相比其他几百家中院而言,福州中院特殊于何处,何德何能手里拿了这么大的案子?

这得看一个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可以看到如此一个条款:

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
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同时福州知识产权法庭还管辖:
发生在福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不服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可以看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独特的内设审判机构,编办也单独给了编制,称为“福州知识产权法庭”,这使得福州市中院成为了“三大知产法院,十五个知产法庭”大家庭中的一员,拥有着跨区域的权限,受案范围广阔,因此再结合相关的条文,则不难理解为何这个案子会落在福州了: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5)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五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六条)

以福建晋华为例,其本身就是本土色彩浓郁的企业,在福建本地提起诉讼合情合理,并不难理解。而我们关注到这次虽然高通、苹果两家企业似乎表面看起来都与民风淳朴之闽地毫无联系,然而报道中我们关注到是指分公司涉及侵权,而这两家公司又属“纯血外企”:

因此自上述规定而推定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我国奉行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管辖原则。其中:对于侵害我国知识产权的案件,均应当由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具体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于侵害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至于具体情况,还得进一步之司法公开,便可再分析为何"是福州"这一问题。

今晚更新内容如下:

据第一财经报道,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高通起诉的苹果四家子公司分别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福州泰禾分公司。

说明在诉讼时,选择了最后一个福州泰禾分公司作为了侵权地而起诉的。疑义可略解之~



二、福州知产庭的风格特殊吗?

某种意义上,国际大公司在闽地翻车也不是第一次了,且看福建省高院自己公布的“白皮书”:

全省法院通过对一大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的认真审理、精心化解,明确了裁判规则,确立了司法导向,彰显了司法智慧。其中技术类案件有:华为终端公司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省法院二审经过公开审理、精心合议、充分论证,对一审判决的高达8000万元的赔偿额依法予以维持。该案宣判后,三星公司一方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引起较大反响。

虽然华为诉三星一案并非是在福州而出(不在福州审理,这同案发时,福州知产庭还未成立有关),但也表现了一丝丝的倾向:起码不会手软。

至于自己的宣传风格是这样的:

全省法院始终坚持将严格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方向和根本原则。严格执行法律,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一是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从个案出发,区分不同情况对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侵权后果进行细化甄别,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承担方式,提升遏制侵权行为的针对性。二是加重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对涉及医药、食品安全等事关国计民生的侵权案件,通过适用判决并提高判赔额度,加大侵权人侵权的成本,消除其再次侵权的危险。三是积极探索加大赔偿力度的途径。通过增强赔偿方法的可选择性、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不断完善和妥善把握证明规则等方式,切实解决举证难和事实认定难问题,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因此,不可否认的是,福建省在保护知产方面有着自己的品牌和策略,因此在诉讼时是否有所选择是可以思考的。

至于流出的法官称“此为裁定不能再上诉”一言,感觉略有霸道,其实这同知产案件的审理层级不无联系,就严格程序而言: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正式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当事人不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这一决定虽然决定设立形如“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的机构,但这一决定的生效日期是在2019年1月1日。那显然在编制等问题落实后,满足条件还欲上诉的苹果(中国)分公司还得另择机宜了。

三、法院判决会否形成风格,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在我最近都要长期居住的南昌市,有很多“湖”区,比如东湖西湖青山湖。相应的就有“湖”法院,据法官自己打趣式的分享,在道上也流传着一句顺口溜“能去青山湖偷,打死不去东湖”。原因便在于,两家法院在盗窃罪的容忍程度是不同的,在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会被判管制拘役的,若是在东湖区人民法院就得被收监服刑了,可见法官裁量权之一斑(此趣闻,本人并未考证,姑妄言之姑妄听之)

这一点同越到基层审理法官越单一不无关系,某种意义上也是由“法官”或是“检察官”之风格渐渐延之成了地方风格,至于此的实证主义研究并没深入涉及,于此便不深入叙述了。而在英美法系中,则事实上,题中所给的这个假定可谓是“实然”存在的,因而渐渐产生了“挑法院的行为”,对于此,若是有机会还请 @Manolo@王瑞恩 加以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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