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是英美法系中物权法领域的概念,是一种获得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方式。
一方公然、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土地,经过较长时间(各国、各州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一般为 10 -20年),且被侵占一方有能力主张权益,却并未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则土地归侵占方所有。
通俗来理解,可以解释为:别人占了你的地,你无动于衷,过了一段时间地就归别人了。(这是一种过于简化的表述,仅仅为了帮助理解。)
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逆权侵占」的适用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判例法中创设了一些额外的限定条件:
Van Valkenburgh v. Lutz, 106 N.E.2d 28 (1952) 一案中,原告从市政府处购买了一片土地,购买后一直闲置。被告在上面上开路犁地,养鸡种菜,并随后主张应该获得土地所有权。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判决称逆权侵占的「占有」需要伴随着对土地的「投入」和「改善」,仅仅是圈地养鸡并不属于一种「改善」。
Manillo v. Gorski, 255 A.2d 258 (1969) 一案中,法院对「公开」做出了解释,认为被占有的土地大小必须是肉眼可见的显著区域,仅仅是因为砌墙时丈量错误导致将院墙砌在他人土地上、占用了小块土地,并不能构成「逆权侵占」。
逆权侵占这一概念长期伴随着争议:为什么自己的土地会白白落入他人手中?从立法目的来看,这是为了鼓励土地所有者积极利用土地资源、珍惜自己的权利。如果「躺在权利上睡大觉」,面对明显的侵权行为无动于衷,那么就会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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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判例链接:
VAN VALKENBURGH v. LUTZ | 304 N.Y. 95 (1952) | 304ny951389 | Leagl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