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问答小站 logo
百科问答小站 font logo



什么是「逆权侵占」?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是英美法系中物权法领域的概念,是一种获得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方式。

一方公然、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土地,经过较长时间(各国、各州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一般为 10 -20年),且被侵占一方有能力主张权益,却并未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则土地归侵占方所有。

通俗来理解,可以解释为:别人占了你的地,你无动于衷,过了一段时间地就归别人了。(这是一种过于简化的表述,仅仅为了帮助理解。)

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逆权侵占」的适用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判例法中创设了一些额外的限定条件:

Van Valkenburgh v. Lutz, 106 N.E.2d 28 (1952) 一案中,原告从市政府处购买了一片土地,购买后一直闲置。被告在上面上开路犁地,养鸡种菜,并随后主张应该获得土地所有权。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判决称逆权侵占的「占有」需要伴随着对土地的「投入」和「改善」,仅仅是圈地养鸡并不属于一种「改善」。

Manillo v. Gorski, 255 A.2d 258 (1969) 一案中,法院对「公开」做出了解释,认为被占有的土地大小必须是肉眼可见的显著区域,仅仅是因为砌墙时丈量错误导致将院墙砌在他人土地上、占用了小块土地,并不能构成「逆权侵占」。

逆权侵占这一概念长期伴随着争议:为什么自己的土地会白白落入他人手中?从立法目的来看,这是为了鼓励土地所有者积极利用土地资源、珍惜自己的权利。如果「躺在权利上睡大觉」,面对明显的侵权行为无动于衷,那么就会承担相应的后果。

-

参考判例链接:

Mannillo v. Gorski

VAN VALKENBURGH v. LUTZ | 304 N.Y. 95 (1952) | 304ny951389 | Leagle.com




  

相关话题

  如何看待「掐女警的广场舞大妈被刑拘」事件? 
  律师工作时对计算机依赖性大吗? 
  作为法学生,你有没有做过哪件惊天动地的大事? 
  江西宜春竹亭镇一夫妻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离世,留下 8 个孩子,政府的“兜底抚养”是否能让孩子健康长大? 
  为什么人们会鄙视转嫁风险/成本/责任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天津特斯拉车主维权一审胜诉,或成该品牌国内首例「退一罚三」案,又将意味着什么?还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什么是司法独立? 
  如何看待2岁娃被撞就诊7小时无人管? 
  历史上有哪些有趣的案件? 
  有刑事案底影响到底有多大?没有未来了吗? 

前一个讨论
高等院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已毕业学生的学位?
下一个讨论
在美国刺杀总统属于什么罪名?





© 2025-06-26 - tinyne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 2025-06-26 - tinynew.org.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