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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近期杭州对狗的整治措施?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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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起我的一个朋友的养狗经历,他不栓绳狗丢了,上网发帖子找狗,一堆爱狗人士来骂他说他不栓绳,他的回答是,我的狗是可以做导盲犬的,导盲犬是人类的朋友,你跟你的朋友出门上街栓绳吗?

看过他的发言之后直接删了好友。


看一下外国养狗的各种规定!转载,侵删!

在美国,养一条狗,狗的主人首先必须缴纳 2 0 美元到 5 0 美元的注册费。美国对狗的管理有着十分严谨的系统,所有的狗都有正式的“户口”和“学历”,狗俱乐部遍布全国各地,绝大多数的狗都在这里度过“幼年时代”,即学习与人相处和接受相关的技能训练。因为都受过良好的教育,人们很少能看到野性十足的狗。美国绝大多数城市的法律规定:除非在自家院子里,狗在其他地方都要系上皮带或链条。在美国,许多地方都竖有明显的标示牌,牌子的图标及文字提醒人们在遛狗时要及时处理狗屎。通常情况下,美国人在遛狗时都会随身携带塑料袋。在美国,市区的公园都是不准宠物入内的,而郊区的公园对狗收门票。

  在俄罗斯,狗上街必须挂牌,标明其攻击性。尽管俄罗斯没有限制养狗的品种,但对于一些高大凶猛的狗,外出时必须将嘴套住,并由主人牵着才行。另外,狗是绝对不允许进入幼儿园和学校等场所的。此外,狗的主人要对狗的健康提供保证,每年要给狗打疫苗预防传染病。政府还规定,每条上街的狗都要挂上一块牌子,牌子分为红、黄、绿三种。红色牌说明狗具有攻击性、路人见到要远离;黄色牌代表狗基本不伤人,但也别掉以轻心;绿色代表狗绝对没有危险,可以接近。

在英国,养狗不需要办证,只要在狗脖子上挂牌注明主人姓名和住址,但未挂牌的狗在外游荡将被作为流浪犬收容。另外在英国,狗儿叫声大,是要受到高额罚款的。英国共有近680万只狗,小狗们的狂吠声常常扰得四邻不安。由于人们的抱怨不断增多,英国政府下令小狗们必须遵守非社交时间活动规则,否则就拿主人的钱袋开刀。为了指导狗主人教小狗“讲文明”,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专门印制了养狗注意事项。如果小狗狂吠,邻居投诉,狗主人将会收到一张提醒通知单;如果在规定期限之内,狗的叫声依然扰民,狗主人将面临罚金,最高达5000英镑

再有,比如新加坡,办狗证折合人民币只要100元左右,但对宠物狗破坏公物、咬人的罚款最高却达上千美元。还有,在荷兰,制定了“限制攻击性动物法”,要求养“马士提夫犬”等5个品种的狗,要对狗进行攻击性测试,不能通过测试的狗必须佩戴嘴套外出,且只能在指定区域活动等等,这些是一些我们可以学习的经验。

在这里特别要说一下日本。日本人的养狗态度,特别值得我们学习。在日本,养狗人必须为狗进行登记,详细申报养狗人的姓名、住址、所养狗的数量、种类和用途,还有狗舍的大小及位置等情况,并要附上狗舍的说明图。 日本人到街上遛狗,一定会随时拽紧狗项圈上的缰绳,让狗不要乱跑,清理狗粪,狗一旦乱叫就要立即制止,他们认为,这不仅是法律和制度的规定,也是为了不给别人添麻烦,避免引起他人的反感。日本的养狗人基本上都会给狗做绝育手术,因而在街上、公园里看到的各个品种的狗,即便是体型较大的,也大都显得低眉顺眼,安静而恭顺,很少有张牙舞爪,见人就汪汪叫的。在公寓楼房住宅里,住户需要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才能养狗,因为同一公寓楼里可能有反对养狗的人,还可能有对动物过敏的人或孩子。即使得到了养狗的许可,狗的主人一般也会自觉地不带狗乘坐电梯、不让狗吠叫、妥善处理狗的排泄物和脱落的狗毛。



我本人不养狗,但永远尊重别人养狗的权利但是应该在不影响别人的前提下,既然2004年已经有法律规定什么狗品种可养,那么为什么不养那些被法律允许的狗的品种?你喜欢狗你可能不懂有的人就是真心的害怕狗,没有理由的,有人怕黑有人恐高有人怕坐飞机有人怕狗,怕狗的人可能没在你身边,但是不代表他们不存在。养狗就去养符合规定的品种,你觉得某某狗不具有攻击性那只是你觉得,不代表你身边所有人都这么觉得,有些害怕的人可能看到狗就吓得动也不敢动。遛狗请栓绳栓绳栓绳,不为别的,狗被车撞死怎么办,狗都是亲儿子,你图自己省事就把他的安全弃之不顾?如果你的狗不栓绳,喜欢扑人,不管善意恶意,还有喜欢叫,喜欢跟别的狗打架,那么如果在国外,他已经不具备可养的资格了,别找任何借口说你的狗不具有攻击性。我尊重人养狗的权利,但是前提是,他们要有礼貌,温顺,安静。前几天刚从美国回来,那边人养的狗真的安静极了,几乎不会乱叫,在国内,随便街边看个遛狗就不栓绳,俩狗碰一起就是一顿乱战,叫的比街上一切声音都响,请问养狗的人,这种狗让人怎么不反感!

参考国外的各种对养狗的规定,你扪心自问你养的狗够不够格,如果够,我尊重你养狗的权利,如果不够,别怪别人对政府一刀切的漠视。我也反感政府的规定和做法,但是请问,你们在呼吁的同时有没有为改变养狗环境而做点什么。

从小被狗追过,被狗咬过,没招过狗还是被追被咬了,但是我不怕狗,我就是觉得中国养狗的人90%都没资格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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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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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押金属于可不是赖账,这是犯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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