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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国后有没有什么特赦的案例?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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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八次。前面七次性质一致,基本就是放战犯。第一次是决定要放,后面五次是慢慢地、一批批地放,第七次基本上把战犯都放完了。第八次就是最近为了纪念抗战胜利的那次。

第一次特赦

1957年1月29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国民党少将刘焕东等12名病患战犯处理意见的报告。2月2日,毛泽东作出批示:“不但这些人应当处理,其他战犯凡犯罪较轻、表现较好的,都应考虑判决释放。”他请公安部“将战犯全体审查一下,定出一个处理方案送中央审阅”。由于不久后即发生了“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运动,赦免工作受到影响。

1959年国庆十周年的来临,为正式实施赦免政策迎来一个良好契机。1959年8月24日,毛泽东在杭州致信刘少奇:“我想到,今年国庆十年纪念,是否可以赦免一批(不是‘大赦’,而是古时所谓‘曲赦’,即局部的赦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如办此事,离国庆只有三十几天时间,是否来得及审查清楚?或者一不赶国庆,在秋天办理即可,但仍用国庆十年的名义。此事是否可行,亦请召集有关同志商议一下”。按照毛泽东的建议,1959年9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特赦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9月14日,毛泽东代表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该建议。9月15日,毛泽东邀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文化教育界和无党派人士举行座谈会,通报并征求对特赦问题的意见。关于特赦条件,毛泽东说:“凡是改好了的,我们赦免。按照宪法,叫特赦,不是大赦。”关于为什么要实施特赦政策,毛泽东说:主要是又经过几年的发展,“人民自己站起来了,人民有神气了,问题是个人民问题”,实施特赦的条件业已成熟。9月17日,朱德主持召开二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当天,刘少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宣布“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后曾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

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蒋介石“五大王牌师”之一的新编第六军军长,曾同杜聿明率领中国远征军赴缅甸作战),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在1961年的特赦座谈会上,马上就刑满释放的原国民党某军政工处长田文奎提出:“不争取到特赦,虽刑满也不走。我改造了十多年,还争取不到特赦,说明我没有改恶从善,我有何面目见家乡亲友和妻子儿女呢!”他言词恳切、态度坚决,终于得到所方的同意继续改造,并于1966年获赦。以长达4年的监管生活换取“特赦”殊荣,确实罕见,也侧面反映了特赦政策的巨大感召力。

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

1964年12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

1966年4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

1971年5月,公安部报送了《关于抚顺战犯管理所战犯死亡情况的报告》。周恩来立刻作出批示,批评公安部疏于检查和指导,导致“战犯病亡每年增长,证明工作水平日益下降”;对病患罪犯要加强治疗,应“体现党的政策,给他们以‘特赦’的出路”。公安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多次召开令题座谈会落实指示,于6月28日向周恩来提交了《关于加强改造战犯土作的请示报告》,并建议在四届人大时特赦一批战犯。由十四届人大一再推延,特赦也随之推迟。

1974年12月12日,周恩来在公安部一则反映在押人员思想动态的简报上批示,要求公安部开列全部战犯名单,以便在四届人大后特赦。23日,周恩来到长沙向毛泽东汇报工作,毛泽东说:“还有一批战犯,关了这么多年,建议把这批人释放”。29日,周恩来分别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政治局会议上传达毛泽东的指示:“四届人大之后,要实行特赦,释放战犯。”

1975年1月中旬,四届人大召开。2月25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关于第七批特赦问题的报告》。2月27日,毛泽东作了长篇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体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别交待:“放战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人都有公民权。”“有些人有能力可以做工作。年老有病的要给治病,跟我们的干部一样治”。3月17、18日,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全部在押战犯名单。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第八次特赦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签署了主席特赦令。对四类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实行特赦: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这个主题,反映了时代背景,体现了这次特赦的历史意义。这些人曾为国家和民族解放作出过贡献,尽管他们后来犯了罪,但国家没有忘记他们,通过特赦给予他们特别的宽肴。从事先摸排的情况看,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八十岁以上的老年犯,人数很少。特赦这部分人,社会较易认可和接受,这些人社会危险性也较低,回归社会的负而影响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3.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七十五周岁以上老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49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刑法对七十五周岁以上老人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对待,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

4.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66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规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而且前二类罪犯都是老年犯,把未成年犯罪的罪犯纳入特赦范围,能够为社会理解、接受和支持,社会效果会好。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参考文献:

王香平:“新中国特赦的决策过程及其经验启示”,载《党的文献》2009年第5期。

李寿伟:“慎刑恤囚:解读我国第八次特赦”,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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