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一个大家可能很少提到的。
言论自由是一项权利,那么它有一条和所有权利同样的底线,“无救济则无权利”。
什么意思呢。如果法律条文上说一个人有财产权,但是他的财产可以被剥夺,而且求告无门,那他实际上并没有财产权。
如果法条上说妇女有性权利。但实际上妇女受到侵犯时求告无门,侵犯者不会面临任何惩罚。那她实际上并没有性权利。
同样地,如果法律条文上说一个人有言论自由。那么保障这项权利的底线就是,受到侵犯时要存在救济途径,要能够控告侵犯者,确实侵犯了该权利的人必须面临惩罚。如果这条底线被击穿,那么言论自由事实上也不复存在了。
(完)
一个吐槽:言论自由在现代社会中实质上至少部分是要由公权保卫的,而后者实质上也完全拥有着扭曲、剥夺、至少是“消极保卫”的能力。这种“消极态度”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主动的,而是组织方式、生产力水平以及社会背景造成的客观局限——某种程度上这是好事,但反过来看这也基本意味着这些现状没什么改进的可能……
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公权力实际上保卫言论自由的能力或意愿的限度往往低于它的宣称中,以及很大一部分社会共识中,言论自由得到了保卫的限度……
换句话讲,虽然公权以宪法的形式宣称要保卫某种形式的言论自由,但在很多具体情形中它是否实质上拥有“保卫”言论自由的能力和意愿则是另一回事了——被砍头的教师的言论自由被保卫了吗?这可以讨论,但事实层面上看,法国的公权力并没有在她自由说话之后保卫她的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