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司考)也没有在官方教材上且采用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也是用四要件理论写的。犯罪构成体系是构成要件要素的不同排列组合,在大部分场合下,两个理论体系都能得到一致的结论。但是在一些复杂的问题上,用阶层理论解释能把问题解释得更轻松,更公正(比如共同犯罪领域)。这个理论体系并不是什么绝对不能改变的金科玉律,实践工作者也没必要认定这是绝对正确的,只是换一个工具而已,我觉得这个工具不趁手,那就换一个好用的;有些学者认为四要件理论体系很简单,所以更适用于我国当下实际情况。这一观点的确存在合理性,但是能不能不这么不思进取?有时候简单易用的东西,反而是因为太过于简易,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会显得力不从心。何况,司法部组织的课题,论证出来的结论也是阶层理论更优呢(课题成果是付立庆著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而且,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增加了“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判决类型,说明阶层理论和实践也是可以对接的上。
在09年就发生过这么一件事,三大本的刑法部分改用阶层理论,引起刑法学界的哗然。传统势力还是很强大的,而且有泰斗级人物在各种场合抨击这种行为。第二年司考三大本又用回了四要件来写作。于是乎主张阶层理论的人就采取了迂回战术。我在书上不改理论体系,只是通过题目来让人感受理论体系带来的差异,春风化雨地让更多人接受阶层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