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竟然可以问出,为什么同态复仇这么多人支持?
我第一次见到这种逻辑,法律竟然可以指责民意。
如果支持同态复仇的群众真的多,显然就该允许同态复仇,如果支持酷刑的人多,就说明刑法本身过轻了,需要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权归人民代表大会所有,而不是归法院或是律师所有,人大代表立法的时候,首先应该忠实地反映本国的民意,而不是学习外国的理念,照抄外国的条文。
邓律师为张扣扣案件写的辩护词,这两天被大量转发。虽然我与邓律师也有些私交,邓律也是苏州检察系统辞职出去做律师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我是极其不赞同这篇辩护词的。
1、从内容上看,我觉得这篇辩护词更多的是一篇挑起读者情绪的“爆款文章”,而不是一份“辩护词”。
文章几乎没有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而是大量援引英美判例法、名人名言,甚至是我国古代的一些律例,通篇在讲“情绪”,而不是“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其实我理解邓律的做法,因为从中国现行刑法来说,大年三十当众蓄意杀害三人的张扣扣,如果不判死刑,那中国的死刑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2、文章一直反复提及张扣扣在1996年亲眼看见王家老三打死张扣扣的母亲,进而从童年阴影的角度,去解释为什么张扣扣要在大年三十连杀三人。
但是张扣扣只杀了王家老三吗?
没有,他还杀了王家其他两位兄弟。
如果邓律的这篇文章的“情理”站的住脚,如果大家都觉得“为母复仇”的张扣扣不该死刑,如果就算王老三真的该死,那么同日被杀的王老大和王老四呢? 他们也该死吗?
那么二十年后张扣扣刑满释放,王老大和王老四的儿子们,是不是也可以在二十年后的大年三十,当众连捅五十刀,把张扣扣杀掉呢?
如果这件事情真的发生了,王家的子孙们是不是也可以免于死刑呢?
你张扣扣亲眼看到母亲被杀,王老大和王老四的儿子们也是亲眼看到父亲大年三十被捅死啊。
咱不能玩双标吧?
3、我是历来不喜欢去探究罪犯的身世有多悲惨的,重庆当年公交纵火的,山东当年持刀砍死幼儿园孩子的,事件发生后舆论居然开始探讨罪犯生活艰辛身世悲惨?!
再悲惨也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啊!谁的生活不辛苦? 谁的日子很轻松? 生活艰辛就可以杀人去了?
媒体一直喜欢搞噱头,公众号为了蹭流量也喜欢吃人血馒头。
但是我们法律人不可以。
4、邓律作为张扣扣的辩护律师,利益导向不同,写出这篇辩护词,我是理解的。
作为一个自媒体小V,我甚至对于邓律这篇文章在朋友圈疯狂被转发阅读10万+这样的成就是击节赞叹的。毕竟,律师是要对其当事人负责,这一点,邓律做的非常好。
对此,我朋友圈里有很多律师都在转发赞扬邓律这篇辩护词,我也理解,毕竟,这对于律师职业是有利的。
但是,如果抛开所有利益相关不谈,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应该想一想,张扣扣案对于社会道德与社会秩序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法律人,你们真的希望看到张扣扣免死吗?张扣扣免死,将会极大的鼓励血亲复仇,而且在血亲复仇的领域,谁又能说自己杀的对,杀的对象没有杀错呢?
刑事领域的私力救济一旦放开,拳头硬的人才会受益。
私力救济可能不一定出现在父母被杀的复仇,也可能你骂了一句“草尼玛”,然后他就过来复仇打你一顿,而且他还觉得自己特别有道理。
在看这些文字的你,你确定你的肌肉能够保证你在被复仇时不会被打死?
5、最后,对于张扣扣我想说一句话:如果你真的是为母复仇而连杀三人,那你自己应该早就做好了一命抵三命的准备,你要是就这么慨然赴死了,你至少还算是个敢作敢当的男人。但是如果你连杀三人之后,却又想拿母亲被杀的童年阴影来当免死牌,未免有些太鸡贼了吧?
PS:我的以上文字在朋友圈已经发过了,邓律应该可能看到;发在知乎上,邓律也可能看到。但以上均为就案论案、就事论事,对于邓律个人,我并没有什么意见,希望不要被误解。
大家都在说辩护词,这个我就不批评了。
因为这个案件是当天就宣判的,所以反而没什么人注意到庭审。
庭审过程以官方的网络直播内容为准:张扣扣案庭审直播
我想说,这个案件的庭审中,是我见过的极少数庭审中,被告人与律师之间毫无默契的。整个庭审过程,张扣扣都是在一味地追求“自己说得爽”,对律师的一些问题,根本是牛头不对马嘴,对辩护工作也毫无帮助。
在故意杀人罪中,是否预谋对最终量刑有很大影响。
所以律师问这个问题,是想通过这个来引出“不是预谋”的相关论述。
他不是真的想知道刀从哪里来的啊!
可被告人这么一答,律师就不敢再继续问下去了,这妥妥的就是预谋的开始,再问下去只会自暴其短。
但公诉人也没放过,在公诉意见中论述“本案是预谋杀人”时,直接把“先后在集镇上购买了单刃刀、玩具手枪”拿来作为依据。
除夕杀人这个因素,公诉人在辩论时认为是“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也确实是在故意杀人罪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如贾敬龙杀人案中,官方公布的死立执理由里,就有一条是“大年初一当众杀人”。
这是庭审啊大哥,律师想问的是具体的过程,不是让你光顾自己说得爽。而且这个回答又进一步加强了“预谋”。
律师又问了一次:
这还是没正面回答律师问题,但它正好可以拿来论证“临时起意”、“激情杀人”。
但是它和上一句回答是前后矛盾的:到底是事先准备好了这一天杀人,还是当天看到被害人才临时起意呢?
律师接着又回到“为什么要杀人”的问题上。
尽管在法律上不支持血亲复仇,但无论在哪个国家,什么国情,血亲复仇这种最朴素和原始的正义,在道德上都有一席之地。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血亲复仇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辩护要点。
律师也一开始就针对这个问题发问……
这显然不是律师想要的回答。
这整个案件,从早期的舆论铺垫,就一直把张扣扣描述为一个为母复仇的人。但是他的这个回答,反而体现了他复仇的渴望并不是很强烈,杀人动机是因为这些简单的日常生活矛盾。
律师后面趁着被告人回答“当天看到老三……脑子一下空白”,又重新问了一次:
这个回答仍然离律师想要的答案差了十万八千里,反而还留下了可供质疑的空间:你因为王正军打死人而杀人,那另外两个人并没有打死人,你又有什么理由杀他们呢?
最后律师实在没办法了,换了发问方式,才勉强拿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在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中,特意在第四大点专门描述了“张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是因为“工作生活的挫折,以及张扣扣本人不能正确面对,将生活的不顺归因于1996年母亲被杀,最终杀人泄愤”。
而被告人回答的一句话,正好也给公诉人的这一论断提供了依据:
但是在以前的舆论宣传中,张扣扣被描述成一个充满梦想的人。
没办法,还是只能换个发问方式:
在质证过程中,公诉人还列举了一些证据来证明张扣扣的生活、工作坎坷,另外一个律师借这机会也连忙救场:他的生活一点也不坎坷!
两个律师先后都对自首的目的发问,但被告人实在是太耿直了:
说真的,事先要是知道被告人会这样回答,那就肯定不会问这问题了啊。
而公诉人当然也没放过这一点:
2、作案后,投案并非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投案只是出于走投无路,在本人没有钱财证件、没有可以信赖的亲朋、同时又受到公安机关布网抓捕的客观压力下,才做出的被迫之举。
最后没办法了,律师还是得换个方式发问:
然后在对归案过程的相关证据,继续救场:
自首本来就是一种功利性的情节,自首的动机不应该被恶意揣测,公诉人上面的论断已经是道德审判了,但是好像在辩论过程中,辩方也完全没有回应。
最后法院好歹还是认可了自首情节,但是这个情节没带来什么量刑利益。
这个是送分题好吗?
公诉人又揪着这个不放了:
4、时至今日,被告人仍无任何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扣扣应当对被害人亲属表示忏悔,应当对父老乡亲表示忏悔。但是被告人张扣扣直到今日庭审,仍然坚持其所谓的“报仇有理”,认罪但不悔罪。
整个庭审中,张扣扣说话是很耿直的。我一开始以为张扣扣是坦然接受审判,放弃了辩护,只是想说出内心的想法。但是当最后宣判时,张扣扣却又对死立执结果表示要上诉,我才意识到,他可能是和律师之间缺乏沟通。
在法庭调查中的表现就是,律师根本不知道被告人要回答什么,只能临场应对;而被告人也不明白律师发问的意图,只是凭自己说得爽就问。
一般来说,哪怕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虎视眈眈,但律师通过会见和沟通,即使怕被抓典型不敢给被告人分析辩护思路,至少也该掌握情况:对于一些问题,被告人可能会如何回答。
比如,在会见时把打算在庭上问的问题先问一遍,不行吗?
这种情况通常只会出现在毫无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身上。
案情分析有月老师与邓律师珠玉在前,就不班门弄斧了。
讲几个细节和场外的点:
一、只就邓律师的辩护词来说,尽管文采斐然,入情入理,但于法律层面展开不足,关键的几处辩点较少进行法律层面的展开。
正如 @王瑞恩 所言,这样一份辩护意见,更多以社会公众而非法庭为受众,若辩护意见只以社会公众进行论述和展开,对刑事辩护来说是风险极高的。
因此业内评价多少有些两极分化。
但这样做可能只是一种分工。
张案其实有两位代理律师,邓律师只是第二辩护人。 除了知乎上有账号的邓律师以外,张还有一位辩护律师——殷律师。 殷律师的辩护意见,就主要围绕管辖、精神鉴定、定罪证据和量刑情节等几个法律问题;相关的文字记录,在汉中中院的微博号上有。
因此,对邓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只就邓律师的辩护词来说」,必须「结合殷律师的辩护意见一起说」。
结合「上下文」一起,「完整版辩护意见」既有对法律意见的阐述,又有对社会公众的回应,情、理、法兼顾,相对来说可能争议少一些。
此处附上殷律师的辩护意见文字版,供参考(出处:汉中中院微博):
二、三个问题作个澄清:
(1)对于当年击死张母的究竟是谁,庭审中张本人作了回应,认可了法院之前的判决,亦即,认可了击死其母的是被法院依法定罪量刑的王正军,未提出存在所谓「顶包」情况。
关系司法公正,监督司法裁判是公民权利之一,对可能存在的错案要求彻查也是伸张正义,但是就庭审状况和张扣扣本人的意见来说,似乎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顶包」的主张。
此前一些网友、知友言之凿凿,现在看来似乎过于轻率了。
(2)张母案发生于1996年,同年法院判决,适用1979年《刑法》。
依据1979年《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八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五十九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的量刑幅度区间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存在减轻情节,则在法定刑以下,即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如果存在从轻情节,则在法定刑以内,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行为人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后以从轻处罚判处王七年有期徒刑(若减轻处罚则可能更轻)。
因此,之前很多知友批评的法院按照最轻标准判决,其实不成立。
(3)尽管张扣扣本人矢口否认,但王家其实在当年做出过赔偿,赔偿总金额9639.3元,其8139.3在判决前已作为丧葬费等费用提前支付,剩余1500元则在判决生效后给付(这笔款项的给付有张扣扣姐姐亲口确认)。
当然,赔偿金本身对一条生命的逝去来说可能杯水车薪,金额上,相较当年张家提出25万元的赔偿金,仅仅9639.3元的赔偿也许不足以抚慰受害家庭的创伤。
但是此处列示一个数据供参考:
1996年,陕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165.1元。(9639.3元相当于近十年收入)
同时希望大家注意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一般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像全国轰动的药家鑫案,最后的赔偿金额也仅在45498.5元(当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29元,相当于三年左右的收入)
就赔偿金额一节,之前网络上也有过不少讨论,此处做一简介。
三、犯罪杀人无论如何都是不正当的行为,张扣扣其情可悯是一回事,其罪当罚是另一回事。任何试图将私力报复和残忍凶杀正当化的观点,都违背了做人最基本的底线。
本案的确可以从法律如何更好回应公众诉求,刑事判决如何更好抚慰受害人/家庭内心的角度进行探讨,但是因为对判决本身的不满意(甚至判决还未必是错判)采取杀人手段作为报复(甚至杀死不止一人),这本身是一项极严重的罪行,也是对法律的践踏。
我能够理解,中国目前的法治,无论是立法环节还是司法环节,都有很多不足,加之并不通畅的言论环境,一些知友郁结于心也是在所难免,甚至对本案涉及的两个判罚,大家可能也有各自的看法。
但是案情讨论归案情讨论,批判应当有的放矢,放任情绪,发表不负责任、煽动仇恨的言论,即使有再好的初衷也很不合适。
以上。
朋友圈又在传邓律师的辩护词,有朋友转给我,说写得真好让我学习一下。我说TR$(_)*&$%&)__))
贬低别人的话我就不公开发表了,趁着兴致,我还是想从专业的角度,归纳一下张扣扣案的一些量刑情节。
1、预谋杀人
事先研究死者一家的生活规律,准备杀人工具和伪装用的衣物,由这些客观表现可证实其是预谋杀人。
这几乎就是最关键的情节了。
在故意杀人罪中,无论我国还是外国,只要有死刑存在的国家,预谋杀人的基础量刑都是死刑立即执行。
然后才在这一基础上,看其他量刑情节能否把死立执降到死缓甚至无期。
2、除夕、当众杀人
诸君还记得前两年的贾敬龙案么?
在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考量中,客观环境也是很重要的情节。
在春节这种传统的日子,当众杀人,是非常违反国人传统习俗观念的,这种“不道德”的杀人方式,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类似的“不道德”的因素,最常见的就是碎尸、爆头等不留全尸的做法,或者浸猪笼之类的痛苦死法。
3、杀三人
一般来说,故意杀人罪杀死一人,在不考虑预谋、杀人手段恶劣、杀人动机等等所有因素的情况下,只以“杀死一人”来评价,其基础量刑是死缓。
但如果死者上升到三人,那这基础量刑必然上升到死立执。
1、杀人动机是为母复仇,合乎道德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中说,1996年的案件判决公正,所以被告人不该杀人。
这话的前半截没问题,我也曾研究过1996年张扣扣母亲被杀一案,在法律上是完全依法的。但是,后半截是不对的,判决公正,这不代表被告人杀人就不道德。判决公正,也不代表包括利益方在内的所有人在情感上就必须接受。
法律上不主张同态复仇,但是在道德上,同态复仇是有理的。所以,因为“我认为判决不公”而采取暴力,在道德上不一定站得住脚,但是因为“我要为亲人复仇”而采取暴力,天然都是道德的。
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为血亲复仇的预谋杀人被判处死缓的情况。这种合乎道德的杀人动机,其实是非常有效的抗辩理由。
当然了,血亲复仇在“一时冲动”的场景下,效果最强;预谋杀人本就有些削弱,再加上这个案件中公诉人也提出张扣扣的复仇动机并不是很明显,还夹杂了因生活艰辛而迁怒于他人的因素,这些会更加削弱血亲复仇的效果,但是不足以完全排除该效果。
2、典型的民间矛盾多年积怨,死者一方对矛盾激化有一定作用
死者一方在1996年打死张扣扣母亲一事本就有过错,多年来双方一直存在积怨,而且死者一方也没有积极主动寻求化解,反而在日常生活中继续激化矛盾,最终张扣扣以极端方式处理两家的矛盾也不应该完全归责于其本人。
3、张有自首情节
公诉人关于这部分说张不是为了投案、不成立自首的公诉意见有些走极端了。
只要嫌疑人有主动投案的行为表现,那必然代表了他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和处理的意愿。哪怕他的投案动机包含了其他的功利因素,也不能否定这一意愿。
既然在刑法的犯罪构成中,“明知且放任”成立间接故意,那“明知司法机关会依法制裁而仍主动让司法机关处理”,当然也是一种接受司法制裁的意思表示啊。
自首本来就是一种以功利思想吸引罪犯主动投案的情节,怎么能因为行为人的功利思想就否定他的自首情节呢?
4、关于精神病鉴定
一般来说,偏执杀人狂多少都有点精神问题,加上张因生活艰辛也受了不少打击,还是存在精神病的可能。但是,要进行精神病鉴定,光这些理由是不足的。
我不知道辩方对于精神病鉴定提了多少理由,所以对于这点,只能说存在可能吧。
1、杀人手段的恶劣
杀三人,分别为24刀、9刀和16刀,这种客观表现是用于推断张扣扣的主观意思是“杀人”而不仅仅是“伤害”的依据。
也正是因为这些客观表现,才认定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所以这些客观表现已经在定罪的时候评价过了,不应当在量刑时再次评价。公诉人说杀人手段恶劣要从重是不对的。
我不是说作案手段的恶劣程度一概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而是说这个案件中,他的手段恶劣仅体现在连砍和追砍上,而这个已经作为划分伤害与杀人的标准被评价过了,不应该再次评价。事实上,在所有杀人案中,拿刀捅刺的方法已经是程度最轻微的了,不能再以此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补充:似乎表达得不够清楚。在评价“连捅X刀”这个情节时,它已经使罪名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升到“故意杀人”,而杀人罪的量刑实际上比伤害罪更重,所以它已经通过罪名的变化,在量刑过程中得到了体现,自然不应该再次作为量刑情节来评价。
2、被告人想杀的不止这三人、投案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公诉人提的这两个观点,依据都是“张扣扣的供述”。
我只想说,公诉人应该好好学习一下刑事诉讼法第55条: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否则的话,既然公诉人以被告人作的供述为对他的不利依据,那按同一标准,被告人作的供述也应当采纳作为对他的有利依据。那如果被告人说我是不小心手滑才弄死人了,那是不是可以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3、到案后,故意误导侦查
就说两点:
4、无悔罪表现
如果被害方的无悔罪表现不可罚,那为什么张扣扣的无悔罪表现可罚呢?
这本来就是一项误读。有悔罪表现,可以获得量刑上的轻判利益;但不代表没悔罪表现就要重罚啊。
没有悔罪表现,那代表在这一项上对量刑没有任何影响。
各位大佬都很关注这个案件,那我也来做点工,先详细地复盘下这次庭审,最后再谈谈我的看法。
1.前事:
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
1996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共赔偿张家9639.3元。
2018年3月30日,张扣扣父亲张福如提交王正军案刑事申诉状,也提出司法赔偿申请,均被驳回。
2.本案:
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在家过年,便准备好作案工具伺机报复王家四男。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当众先后杀死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一人不在),随后张扣扣逃离现场。
2018年2与17日,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3.后果:
故意杀人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三人死亡;
故意毁坏财物罪:火烧他人车辆,造成32142元损失。
本次庭审张扣扣有两名辩护律师,分别是第一辩护人殷清利和第二辩护人邓学平。可以说,两位律师的辩护策略是截然不同的。我来梳理一下全程,让大家直观地感受一下。
受害者家属方: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
受害者家属直接放弃了民事诉讼部分,目的是使张扣扣方失去达成刑事谅解或积极赔偿的从轻、减轻机会,减少不死立执的可能性。
辩方殷清利律师:
①管辖权异议 ×
辩方:本中院曾经在处理张福如对旧案的申诉和国家赔偿中超期出具驳回申诉的书面材料,故有管辖权异议,交高院或高院指定其他中院审理。
法院:承认存在超期,但属不同法律程序,本院具有法定管辖权,不必要变更或者指定管辖。
②申请精神鉴定 ×
辩方:张扣扣看守所时期心电图异常,又目睹母案可能有创伤应激障碍,或引起精神病。
公诉:张预备发难、准确识人、命中要害、思路清晰,且多人证词证明其精神正常。
法院:不同意鉴定
③申请审判长回避 ×
辩方:审判长在庭前会议中缺乏司法礼仪,恐有失公允,应当回避。
法院:不同意回避
④申请本次庭审全程公开直播 √
公诉:严重暴力犯罪,被害人家属情感上不接受,书面表示不同意
法院:同意公开
⑤申请调取旧案材料、申请证人郭某出庭 √
法院:同意
⑥申请调取未随案移送的公安12次提讯笔录、申请专门知识人郭某某出庭 ×
法院:已经核查笔录,不存在罪轻证据;专门知识人针对鉴定意见,该人不是鉴定相关人员
⑦申请排除提取凶器、打捞凶器和辨认现场的部分书证 ×
法院:此部分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不予排除
律师:对审判组成无异议不申请回避,但依旧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及讯问张扣扣:
公诉书: 检方公诉意见书
①公诉罪名:故意杀人罪(3人死亡)、故意毁坏财物罪(32142元)
②认定事实:
关键词:
四人:本意图杀害四人,死亡三人,主观恶性极重(基本上升到死立执)
当众:二十余人目睹杀人,两人目睹烧车
预谋:提前购置凶器并预谋杀人
除夕:团圆佳节作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迫投案:投案自首是因为走投无路(有问题:自动投案不应深究其动机)
误导侦查:到案后故意虚假供述,浪费人力物力(有问题:自我掩饰和隐瞒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不悔罪:没有悔罪表现
犯案根源:本案系多因一果,不是单纯为母复仇,也是逃避现实困境
恶意炒作:利用民众朴素正义感,故意混淆是非
③张扣扣:没有对王正军补刀,对其他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主要争议内容:
(1)是不是被迫自首?
公诉:张扣扣投案是因为没钱,有钱肯定就跑了(依据:被告人当时的供述)
辩护:张扣扣是自动投案(依据:姨夫关于其预备自首的证言)
(2)杀人动机到底是什么?
公诉:张扣扣因为生活不顺而泄愤报复
(依据:服役和劳务等多年经历;姐姐堂妹关于其生活不顺的证言;战友、同学、队长和主任关于其受骗经历和生活不顺的证言)
辩护:属于猜测性证言,无法推断出其因生活不顺犯案
法院:合议庭已注意辩方观点
(3)该不该精神病鉴定?
公诉:作案全过程思路意识清晰,证人证明其精神状况正常
辩护:看守所期间心电图有问题,很可能存在PTSD,不能单凭意识控制力判断
法院:合议庭已注意辩方观点
(1)第一辩护人殷清利辩护意见:
审判管辖异议:申诉案超期驳回,本院存在利害关系,应变更或者指定管辖
进行精神病鉴定:心电图曾有异常
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曾有过错、1996年裁判太轻:可以轻判
非法证据排除:本案证据应该排除一部分
一辩对张扣扣发问主要确认内容:
张母系被王正军打死
张扣扣目睹了解剖母亲并参加了当年庭审(心理创伤)
投案是考虑跑也跑不掉(主动自首)
进入看守所后时常心惊(可能精神病)
(2)第二辩护人邓学平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邓学平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叶一沙一世界》
主要逻辑:
第一,这是血亲复仇(本人基于心理创伤犯案,没有合理的社会仇恨排遣渠道)
第二,血亲复仇有人文基础(历史上倾向从轻、现代司法也有局限)
第三,国家法应该吸收民间法(期待融合和对话)
诚然,张扣扣是犯罪者,不应该歌颂为英雄,但期待法外余温。
必须说明,这是一篇不怎么提法律适用而走纯价值流的抒情性散文,只不过有辩护词的头尾。在我国的审判体制下,这类文章显得迥乎不同,更像是其他法系的风格。
说得过分点,这篇辩护词美则美矣,其实没有佐证任何适法性的从轻、减轻事由,对于个案本身的走向没多少实际作用,而且明眼人都能看出有精雕细琢的炫技成分,引用了大量法谚、诗句和典故。
简单地说,如果这是一场辩论赛,辩方给出的价值已经是凌驾性的,足以赢得一筹。但法庭更看重的是证据和事实,文中没有提出有效的法定或酌定轻罪事由,显然对个案结果来说是一篇不怎么有用的辩护词。但是,我们不能不否认其写作之用心,用词之精美,及其提供的视野的宏大。可以说,意义已经超出了个案,提供给全社会深入的思考。
当然,考虑到本案光是在杀害人数上就很难转圜死立执结果,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实际很小。这样一篇剑走偏锋的辩护词,往往能够更大地带起社会共鸣,为二审打好舆论基础。再考虑到一辩殷律师在庭前会议阶段就已经主打了法律适用,两相配合之下,邓律师负责价值的升华,说起来反而是聪明的选择。
二辩对张扣扣发问主要确认内容:
张母系被王正军打死
从来没有放弃过报仇想法(杀人根源在于复仇)
有准备自首(主动自首)
现在有后悔(悔罪表现)
(3)关于是否适用死立执的讨论
公诉:泄愤目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不存在精神病、构成自首但不是必须从轻减轻
辩护:复仇动机、PTSD也是精神病、自首
被告人:我没有滥杀其他无辜,没有社会危害性(ps他这里误解了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我承认犯罪事实
对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道歉
希望被害人家属谅解
辩护:张扣扣当庭可以缴纳四万元赔偿款
被害人家属:已经撤回了刑附民的民事部分,不接受任何调解,不接受任何赔偿,强烈要求死立执
动机认定:多因之果(不能理智对待仇恨+生活不如意)
认定事实:当众、佳节、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性极大
法定酌定事由认定:认定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结果:两罪并罚判处死立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综上:
说句很不“法律”的话,本案的结果其实早就注定了,这就是为什么能够当庭宣判,你说法院猴急也对,但其实想想择日也是一样的。
本案其实没有什么辩护空间可言,刨除开申请回避、申请管辖权异议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惯用的辩护技术,辩护中主要涉及的适法事由还是集中在是否是自首(可能会减轻)、该不该精神病鉴定(也许会免责)、是不是血亲复仇(符合道德价值)和试图赔偿(争取刑事谅解)上。
所以,这次庭审与其说是一次辩护,还不如说是一场教化,邓律师的辩护词已经点出了本案的思考价值,我也就不多赘述了。
纵观全案,我们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得到了澄清。
1.不存在媒体所谓的“顶包”现象
张扣扣本人在被两位律师发问时都给予了确认,当初杀死张母的系彼时17岁的老三王正军。
2.1996案的判罚并无显著不当,但确实是悲剧的多因之一
用未成年人王正军来李代桃僵的推测虚假,已经被张扣扣本人否认了,那么我们讨论旧案是否不当,主要还得看量刑和赔偿问题。
①定性为故意伤害:张福如姐姐证言证实,其母吐口水,主动用击打王正军两下,王正军反击母亲一次,的确是伤害故意
②量刑七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受害人存在过错+未成年人=7年,的确符合79刑法的量刑规定
③赔偿9639.3元:
如 @TEDCJK 指出,这个数额属于彼时10年左右收入,也符合判决标准。(请注意,当时只判决了“经济损失”9639.3,不区分丧葬费赔偿金,王家八千丧葬费是自己给的名目而已,加上后来的一千五确实履行完毕了,不要再带节奏说什么只赔了一千五,肯定有关系了)而且张家当时主张的25万显然是天价赔偿)
而且现在刑事案件也是判直接损失,死亡赔偿金不在此列,赔偿都多是几万元十来万,不能以张家的要求是否被满足作为公允标准,也不能说一定要几十年收入才对。
④王正军服刑时间:一次减刑加后期假释,并无显著不当。如果仅此就断定有关系,我国减刑制度就得废除了。
当然,简单的一个判罚下来,没有跟上后续措施,导致了张扣扣人生的多舛,而且他的心理感受也一直没有被关心和纠正,终于让受害人变成了加害者。
不够完备的司法没有做到止争,而是浅尝辄止,这也是悲剧的产生原因之一。
这里,我想说自己的一大困惑点——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为什么在网民眼里,其证明力的高低是飘忽不定的?
答案可能很简单,在新闻报道的前期,我们往往就有了锚定效应,坐实了人物的好坏之分。强奸案的受害人是值得同情的,被反杀的人是活该的。
在汤兰兰案中,汤母等人试图用一面之词推翻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内容,招来大部分网友的愤怒,大家认为个人主张无法推翻经过审判和法律论证的文书。这时候的偏向,是基于对汤兰兰受害身份的同情。
而张扣扣案中,大量网民轻信王家顶包的媒体报道,也认为判决枉法舞弊、拿今天的眼光说赔偿太少。这些,其实也是基于受害者家属张福如的个体主张,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选择攻击了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
所以说,我们选择的是道德倾向,而不是事实分量。
我请至今还在评论区说本案王家李代桃僵、在乡村权势滔天、张母被分尸、根本没什么赔偿、王家有关系不坐牢的朋友,原原本本拿出你的信息源头来,不要再空口白牙带节奏。
要么是媒体早期被打脸报道,要么是小道消息,甚至根本拿不出源头,请问为什么你的闲言碎语比生效法律文书还可信?你觉得乡土基层有问题,本案就一定是黑心的?
按照大家屁股决定脑袋的立场,我想说——如果我告诉你本案的邓学平是给汤兰兰父母申诉的律师,给王宝强辩护的张律还给李天一轮奸案站过台,他们是不是也要被天然diss?
这种矛盾的所在,其实就是我在本次事件中最想说的话。
我们可以如邓律的辩护词一样拔高价值,去思考,去发现,当然有法不能及处,比如判罚后的安置不够、社会的疏导缺失、与民间法的对话不够。但是,绝不是被个人锚定印象和媒体二手报道带着走,肆意攻讦司法本身,甚至像部分人一样把无奈可悲的张扣扣塑造成正气凛然的大英雄。
(当无有力反证时)司法公信力>个人主张力这个标准,正是排除这种双重标准的法则。当然,司法也存在例外,那你也得承认他的大概率得证,其权威性远远大于个人和媒体。
当没有足够证据时,屁股不因为道德倾向而放在小端,来猜测诋毁大端,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
最后再简单谈谈血亲复仇这件事,我的观点是能道德上理解但无法支持。
第一,血亲复仇的基础是历史上的氏族宗法,呈现公权力处罚但减轻的形势。时代已经更迭,宗法氏族消亡,社会契约让渡了刑罚权,同时刑法的作用也从朴素报复性蜕变。可见血亲复仇从轻已经没有制度基础和操作合理性,但仍旧有道德上的共鸣度,这点无法反驳。不过司法还存在问题,不代表可以回引血亲复仇。
第二,所谓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汉谟拉比法典》中绝对对等化的同害刑,但在现在,你也永远无法做到真正的同害报复。至少我认为张扣扣案是血亲复仇,但绝对不是同态复仇。
第三,血亲复仇要命之处在于无序性,如果你合理,那对应地别人也合理,永远无法停止一报还一报的轮回。
昨天和很多朋友讨论了邓学平律师公布的辩护词(当然也因此失去了一些朋友,笑),有几点不吐不快,趁还有印象先简略记下来:
一、有的人活成了面子,有的人活成了里子。
邓律师的辩护词,大开大阖,旁征博引,气势恢宏,但仔细一推敲就觉得缺了些东西。检方公诉意见书提到了诸多不利于辩方的情节,例如「自首」出于被迫,误导侦查,缺乏主观悔罪意愿,杀人经过长期预谋且选择的作案对象并不限于三名死者,作案的动机不单纯是「复仇」,当众杀人造成了恶性社会影响等。
在讨论纪伯伦和古代法制史之前,还有很多可以交锋的地方(比如针对检方看似「强无敌」的作案动机分析进行反驳)。在只看到邓律师的辩护词的时候,我感到非常困惑,因为这些争议点被忽略了。但在 @TEDCJK 提醒之下,了解到了另一位辩护人殷利清律师所做的工作(他也是于欢的辩护律师),以及没有得到完整披露,但在法院微博直播中有所提及的殷律师辩护意见,才有一种「阴阳调和」的感觉。
邓律师的辩护词,引起社会热议,成了面子,但也要看到里子。
二、两头堵
死刑判决,对于很多人来说不能接受,当庭宣判的处理方法更是招致非议。我听到一些评论,认为结果已经被安排了,认为邓律师是明知被安排的明明白白,所以做了一番漂亮的困兽之斗以警醒世人。
当庭宣判就是内定了结果,那如果择日宣判呢?在一份漂亮的辩护词广为传颂之后,法院再作出判决,舆论或许就变成了快播王欣案的风格:「公诉人全程被吊打,居然这么判」。
如果心中有了预设,无论对方如何处理,都能作为证明自己观点的依据。至于真相呢?
我也很好奇,我也很无奈,毕竟法官的评议不对外公开。不然问问万能的崔永元 (认真的)。
三、经得起检验的价值观
我很喜欢苏格拉底式的追问:
你认为杀人应该偿命吗?
是。
张扣扣杀人了,就该死吗?
不是,因为他是为了复仇。
复仇,是谁杀了他的母亲?
王家老三。
张扣扣杀了谁?
王家三个人。
他们都是王家老三吗?
。。。
刑罚应该体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求吗?
应该啊。
包括王家人吗?
不包括,他们是恶人。
王家 1996 年之后出生的人也是吗?
呃...
张扣扣是不是很可怜,看着自己的亲人口鼻冒血,在自己的怀中死去?
是。
三名死者的亲人呢?让我们假设存在 1996 年之后出生的一位好了,ta 看着他们身中十几刀,在家家户户喜迎春节的气氛中,在血泊里挣扎?
。。。
这样的追问,可以让我们反思自己的价值观:真的有一以贯之的评判标准吗?
霍布斯描绘过一种「自然状态」,每个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发起对所有人的战争。后来,大家打打杀杀得太累了,依据大家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建立了秩序。
维护这种秩序,需要对我们共有的价值观勤假拂拭,
莫使染尘埃。
在农村,有几大不安定因素。
一是游手好闲、半黑势力的村霸、二是个别为恶一方的村官、三是儿子兄弟多的强势家庭、四是悍妇。
本案中,我们可以排除恶霸和村官因素。
王家的三兄弟和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正好符合三、四的基本特征。
到底是王家三兄弟逞强一方,还是张扣扣的母亲悍霸一隅?
这是我一直试图搞清楚的问题,因为这极有可能关系到当年张母被打死的真正死因。
王家的说法是:两家有矛盾后,张母路过王家时朝王家兄弟吐痰、辱骂,上升到冲突;张扣姐从自家取来铁条交给张母,最后冲突加剧,张母反被王家兄弟打死。
张扣姐的说法是:王家兄弟乘张母路过王家门前时,滋事挑衅,把她妈打死。
目前,法院采信的是王家的说法。并且认为直接导致张母死亡的是王家小儿子。
(插一句,本人来自农村,一个妇女在别人家打起架来,会是什么情况,基本跟明镜似的)
现在大家不愿相信法院判决,也不相信王家说法。却对张扣姐的说法深信不移。然而,张扣姐一人的说法就一定可信吗?
目前,新闻已经陆陆续续采访了很多当年的知情人。包括张扣扣的发小、村干部,还有张家的一些亲戚。
似乎一致的观点都是:张母汪秀萍在当地,十分强势。
比如今天刚出炉的采访录:
张福如称,两家矛盾源于他家“给别的人送了一颗西瓜,没有给王家送”而引发。而包括张福如本家亲戚在内的多名村民向澎湃新闻表示,张福如的妻子汪秀萍为人强势,“嘴上不饶人”,“和村里很多人都吵过架”。在王坪村担任二十多年村干部的王明亮(化名)也表示,汪秀萍个性不好。
相反,众多采访中几乎没有任何人提到王氏父子四人欺压乡邻。
就连张扣扣的姐姐都没有提到过王氏父子有过欺压她家的情况。
所有的矛盾描述,都是说张家和王家因为做生意产生了过节。
试想一下,以我国媒体的一贯作风,如果王氏父子是为非作歹、横行乡里的人,相关的新闻报道会是什么样的一番画风?难道我们没点B数?
所以,几乎可以断定:
------王家不是村霸。但也有不当的地方。后来王家经济条件好了一些,应该主动向张家提供补偿以争取对方谅解,但王家没有这么做。
------张扣扣的父亲是本份的人。
------张母汪秀萍的处事方式却可能容易引发矛盾和升级对抗,其本人很可能进一步加深了两家的矛盾,而这可能正是导致她自己悲剧的最重要因素。
------张扣扣的姐姐,她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她的弟弟,原本不足为奇。但当年要不是她在母亲跟王氏兄弟打架时回家取来一根铁条,今天的这一切可能根本不会发生。
------至于张扣扣本人,确实是个悲剧。也许本性并不坏,但仇恨毁灭了他。
因此,从现有的报道和批露来看,即使退一万步,也推不出王家兄弟存在故意的、恶意的致人于死亡的情节。虽然张扣母汪秀萍的不幸死亡是一个悲剧,但王家兄弟致其死亡这件事本身,并不致于会引起恶劣的社会反响。亦即:王家兄弟的行为不属于罪大恶极和穷凶极恶,属于由于双方的积怨和矛盾引发的持械争斗而造成的意外死亡。
媒体(和张扣姐)一直试图把矛盾指向当年判决时,王家存在用小儿子顶罪的行为。
毫无疑问,如果能够证实这一点,张扣姐挽救张扣扣就有希望,至少可以得到极大的民意支持。法院重审时不可能完全忽视民意。
然而,这一点,不是事实。
且不说张扣姐没有举出证据来证明她所说的从而推翻原先的判决,就连村民的舆论似乎也没有站到她这一边。
事实上,连张扣扣自己都承认其母是“王三娃”(小儿子王正军)打死的:
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
(张扣律师言)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
我们从几乎所有的新闻报道中,都没有看到存在第二个人说王家用小儿子王正军顶罪。所有这一说法的来源,其实都是张扣扣的姐姐一个人。
但妙就妙在,这是整个事件中极好的一块嚼头,和武侠小说常有的套路(励志替母报仇)不谋而合,能够吸引眼球,能够激发人们的同情心。
但事非曲直,究竟如何,从根上找原因,其实是不难判定的,因为这个故事中的“四大恶人”并不存在。
本问题下有几个律师的回答,纷纷称赞律师做的辩护多么好,又是情又是理,简直好笑。什么英国大仲马、黎巴嫩纪伯伦都搬出来了,挟洋自重。一味博取舆论支持,全然不从案情本身、不从犯案过程的细节上、不从法律条文的适用性上去辩护。
如果换作专业的、敬业的律师,证据链完不完整、凶器对不对、指纹对不对、采集过程合不合规、仪器合不合规、采集人员资格合不合规、证据保管是否合规、证人证言对事件的阐述是否连贯、有无瑕疵、证人资格(年龄啊、经验啊、天气啊、心理啊、和当事人的关系啊)是否合适、证言逻辑有没有问题、预谋是否成立、作案过程是否符合预谋场景,等等。把这些细节审完,没个一年也得半载,哪至于当庭宣判。
(至于律师为什么会采用这种低成本的辩护策略,我的想法比较卑劣。律师就收了那么点钱,谁跟你花那么多精力去调查这些个细节?你当你是辛普森给了劳资1000万啊?写篇稿子法庭上一念,如果被法官采信了哪怕一丢丢而降低了刑罚,就名声大噪了。不采信不采信呗,反正胜算也不大的案子,输了是正常的,又不会影响劳资的名声)
有人(应该是名律师)私信中给我发来这么一段,令我十分欣慰。
祝福这位哥们,希望他成为一名好的律师。
相关回答:
女泼皮牛二混赖那杨志,使一铁扁担伤了杨志头面。青面兽何等样人,哪里忍得?将一条木棒向那牛二掼去。只在头上挽一挽,牛二倒地便死。杨志大惊:想这女汉子恁得如此不济?早有公差押至大堂,定作伤害致死之责,判了脊杖二百,四年收监。
不想廿二年后,牛二之子牛三,口言誓报母仇,必斩杨志,兀的起了狂性,提了手枪挎了短刀,径往那二龙山来。
此值除夕佳节,二龙山几位头领安有未卜先知之能?
杨志乍见牛三,未及开言,早被一刀砍倒。武松鲁智深二位头领,并未与那事,却也一并被剁作肉泥。牛三焚了二龙山,遭那铁面孔目裴宣相擒,判了个斩立决。
或曰:牛三者,好汉也。
止增笑耳。
头绑白布,进门捅死老三,大声宣称“冤有头债有主,王老三杀我生母,今日一死报母之仇,我投案自首,请诸君为我做个见证。”,然后服从一切判决
这叫复仇,给个死缓也说得过去。但由于之前判决合理,这种情况他也十有八九得死。
蒙面,杀仇人,捎带上两个无辜的,再毁财物,然后潜逃,潜不下去了投案自首,这叫尼玛复仇?
这不枪毙天理不容。
真想复仇,就该有死的觉悟。
谈谈自己的看法,结论:我相信司法公正,不管是当年的判决还是如今的判决。
公众对于这起案件的关注更多是因为发生于1996年的张母被王正军故意伤害致死案。所以我就着重谈当年那个案子,相关材料引用自裁判文书网与各省官方网站或是百度。
当年审判的正式判决是这样的,一、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大家的猜疑和不信任主要就是针对这2条:
“什么,杀人了只要判7年,最后又只关了4年”“什么,一条人命只赔了9639.3元”
那么这个判决到底是否公正,当年的实际情况究竟是怎样,我们一起看下2018年12月陕西省高院发给张福如的《王正军故意伤害案驳回申诉通知书》,便一目了然了。在发生张扣扣案后,张福如先后向汉中中院和省高院提出申诉,希望重审1996年的案子。两级法院都先后驳回了。下面3张图片详细解答了张福如和一些网友想问的问题,因为内容较多,我简要概括下几个关键点。
1.有充足证据证明当年是张母先用扁铁各击打了王正军左额部和左脸部1下,并致其流血,然后王正军才拿起木棒击打了张母头部1下,致其死亡。
2.有充足证据证明张母死亡是王正军1人所为,不存在顶包情况(张扣扣也承认其母亲是被王正军击打1下后死亡的)。
3.有充足证据证明王正军当时还不满18周岁。
根据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在法庭审判当中,都会考虑到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如果被害人对于矛盾的产生和激化负有责任,也可能会酌情从轻判罚。所以当年判处王正军七年有期徒刑是合法合理的。
本案判决生效后,南郑县法院于1997年3月19日向南郑县公安局送交了执行通知,王正军当日被送到陕西省少年管教所投劳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5日作出(1999)西刑二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正军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02年2月28日止。2000年7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西刑二执字第98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正军准予假释。2000年8月18日予以释放。王正军实际服刑3年11个月20天(判决前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天)。
79年《刑法》第七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但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所以从目前的信息来看,王正军的刑期执行也是合法的。
1.首先,在那个时候并没有死亡赔偿金一说,即使在当下有这一项,根据刑事诉讼的惯例,大多时候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当中也是不支持的(至于为什么不支持百度有详解),更多的意义只是在调解或和解时有个明确的标准罢了。
2.1979年刑法第三十一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1987年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人险发[1995]107号《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规定,陕西省1996年死亡职工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
那么9639.3元到底是怎样的一笔数目呢?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省情概览——人民生活板块里所写的“农村居民收入也实现了快速增长,1978年,陕西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4元,1988年为404元,1996年为1165元。”那么王家当时的赔偿额相当于当年陕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27倍。我们可以对比下如今的赔偿数额。
比如2011年甘肃白银郭全明、吴正金故意杀人案,2名被告故意杀害2人,最后共赔偿39588元,其中大部分是丧葬费用,每名被告平均赔偿19794元(2011年白银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3813元,相当于5倍)。
比如2013年吉林省长春市庞传浩故意杀人案,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9203.50元(2013年吉林省长春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0060元,相当于2倍) 。
比如2014年陕西省榆林市吉夺吃哈故意杀人案,最后判被告赔偿丧葬费22165元(2014年榆林农民人均年纯收入9700元,相当于2.5倍)。
比如2016年陕西咸阳闫鹏嵩致3死1伤案,最后判决赔偿给2名死者的家属共65978.31元,赔偿给另1名死者的家属共29539.16元,这些费用也都只是丧葬费、误工费(2016年咸阳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1元,相当于3倍)。
所以,原审法院根据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已实际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和其他费用8139.3元之外,再赔偿1500元(共计9639.3元),是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的,相较于当下的很多案例也是合理的。
最后,希望大家在欣赏张扣扣第二辩护人邓律师如散文般的辩护词时,也要好好看看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自行百度),更应该好好看看汉中中院的官方庭审微博,只有这样才至于一叶障目,不见森林,才能得出更加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