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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诉讼,大公司愿意一直打到最高院,导致消费者维权难,何解? 第1页

  

user avatar   linjian03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你们呐,还是要学习一个。

1、“消费者”告淘宝吗?

淘宝,即“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而不是交易的一方,如果你是消费者,请果断起诉经营者(卖家),起诉淘宝并没有什么用。

比如,王群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孙萌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15海民(商)初字第22465号),消费者同时起诉淘宝和卖家,法院判决卖家赔偿,淘宝不赔,理由如下:

淘宝网络公司并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是网络服务平台。本案中,淘宝网络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卖家孙萌的真实姓名、地址,故王群要求淘宝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定条件。

2、最高院再审的小事情?

一般案件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如果是最高院发出再审指令,那就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

中级法院管辖这三类案件:重大涉外案件、重大影响力案件、标的额巨大的案件。

标的额巨大的案件,比如浙江、上海,想在中院起诉,先告他一个亿。就算是甘肃、青海,也得500万。

不知道什么样的“小事情”,可以在中院起诉。

3、乡下法院的判决书形同废纸?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判决生效之后,到案件再审之间,判决书依然是生效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以淘宝的家大业大,这等“小事”当然是直接划款就可以,绝不会发生“形同废纸”的情形。

4、案件再审很简单?

题目里说得好像案件申请再审非常简单似得。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从一审到二审,只要一张上诉状,so easy。

可是再审是另外一回事情。

想要发动再审,几乎就是等于上级法院宣布:我认为下级法院判决有错误。

法院不会轻易打自己的脸。

在一位律师的执业生涯中,能够发动一次再审(哪怕最终仍然败诉),够他吹嘘很久了。

有一位律师在代理某公司的案件后约定分段收费,在高检院发动再审后,就收取了数百万的律师费。

大公司愿意一直打倒最高院,最高院还不一定愿意给你打呢!

5、大公司愿意打倒最高院吗?

那么问题来了,大公司真的愿意打倒最高院吗?

通过检索大数据可知,守方当事人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共有6841个,基层法院审理的有5621个,中级法院审理的有1073个,高级法院审理的有122个,最高院审理的仅有5个,可见淘宝并不乐意打到最高院。

我帮助作者维权,仅仅发律师函,侵权者往往爱理不理,但是一旦起诉,往往能够迅速谈成。

我跟作者说:你看,这就是法律的威力,可以让侵权者坐下来跟我们好好谈。

后来我有一家顾问单位跟我说,这段时间收到了很多侵权警告函,说他们的某些图片侵犯了作者的权利。

我问:你侵权了吗?

回答:不知道,我也是网上找的图。

我:。。。。。。

侵权是肯定侵权了,但是侵犯的是谁的权利呢?公证书也没有,著作权证书也没有,而且这个公司会计也不好做账啊!

于是我很无奈地说:不要理他们就好了,如果有人起诉,我们再去应诉就好了,大不了等起诉了再谈。

顾问单位很开心地说:好嘞。

6、其实,这只是一种策略

让我们来假设,知乎小V逻格斯的一篇文章被浙江淘宝公司的公众号给转载了,然后提逻格斯向淘宝发送了律师函,提出了索赔的请求。

在逻格斯看来,这个事情是这样的:你们发文之前就不会搜一下吗?知乎逻格斯诶!白纸黑字写着居然敢转载?赶紧赔钱省得打官司。

在淘宝公司看来,这个事情是这样的:逻格斯是谁啊?哦,文章的原作者,给我们发律师函的这个人就是逻格斯吗?就是写这篇文章的逻格斯吗?全国就这一个逻格斯吗?

同时,淘宝公司还收到了林格斯、李格斯、王格斯、陈格斯的律师函,于是淘宝公司就开始盘算几个方案了:

选项A,无疑会导致公司多出一大笔赔偿开支,pass。

选项B,公司内部会多出一个部门成本来审核,pass。

选项D,开始拒绝赔偿,在诉讼中和解,把审核的成本交给法院,同时律师只需要出庭一次,费用比较成本,在一审中就可以终结,时间成本也比较少。

选项C,也就是题目中所说的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打再审,这个方案好吗?并不好,二审、再审翻案的可能性太低了,赔偿成本并不会降下来,而律师费会随着阶段的延长而增加,而且经过这么久,时间成本就够喝一壶的。

实际上,很多公司在乎的不是输赢,而是“名目”,名不正则言不顺,公司多一笔开支,得有一个名目啊,你说我要赔钱,是得赔啊,但是我应该赔你1000,2000,5000?都不合适。还是让法官来说吧,这样公司好做账。很多公司最终都会这么做。

比如,知乎知名的保险律师 @律师大人 对此应该深有感触,保险公司有时候也知道这个案子要输,但是还是非得让律师去开个庭,律师能怎么办啊,律师也很绝望啊,但是收了钱怎么办,还是得去啊。

比如 @凤凰新闻客户端 @凤凰新媒体 大量转载他人的文章,被大量地起诉,但是起诉之后大多数都和解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32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有31个都和解撤诉了,仅有一个走到了判决。

Freedom is not free。自由不免费,法律亦如此。

大公司的这种策略的确让很多人的维权道路受到了阻碍,特别是知乎的很多作者,所以很多人委托了维权骑士,但如果人家连维权骑士都不理呢?那就只能起诉了,你可以选择自己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起诉,有可能一起诉啊,人家就直接跟你和解了。


user avatar   tian-yi-kuan-dai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何解?无解。就是拿体量压死你,建议你了解下阿里月饼门,阿里员工宫外孕事件。




关于哪些嘲笑题主,并且在回答中一副题主傻B,老子最清醒不过,反复强调【两审终结制】的答主们,冒昧问一句,高中毕业了吗?

【对方律师说没得商量,陪你打到最高院】 这句话真不是吓唬你,而是陈述一个事实罢了,

下面我就给你看一个活生生的【陪你打到最高院的】例子,刚好还就是阿里。

出处m.baidu.com/paw/c/www.3



基本案情

丁某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

2013年4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丁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丁某在阿里巴巴公司的职位为资深经理,丁某月工资标准为36000元。

2013年4月19日,丁某通过电子邮件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阿里巴巴公司予以批准。丁某提交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医院诊断及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

丁某于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2013年5月4日回国。 2013年4月25日,阿里巴巴公司曾以丁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丁某与阿里巴巴公司交涉后,阿里巴巴公司撤销了上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013年5月16日,阿里巴巴公司再次向丁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您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丁某以要求阿里巴巴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经一审、二审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阿里巴巴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阿里巴巴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用人单位申请再审称:丁某虚构病假前往国外旅游,在公司调查期间故意隐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确认我公司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我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丁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辩称:阿里巴巴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依据的理由没有证据,我提供了真实病历诊断,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的调查涉及个人隐私可以拒绝回答。公司仅凭怀疑认为我存在欺骗行为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阿里巴巴公司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要求维持原终审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需要休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为依据。本案中,丁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及病休两周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丁某就诊情况属实。

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丁某在休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前往巴西,表明丁某所谓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判断,丁某的病情是否需要全休显然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为准。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法律也对此无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丁某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规章制度及法律上的约束。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丁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不能苛求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制。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加以理解适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

本案中,丁某于2013年4月18日前往医院就诊,19日就以自己患有严重颈椎病,医生建议休息为由,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并于当日启程前往巴西。丁某回国后,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谈话时,丁某回避休假地点,仅强调事先已请假,且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员工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为由辩解。法院再审庭审中,丁某对于前往巴西期间的行程及是否遵医嘱接受适当的治疗或疗养等问题均予以回避。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再审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阿里巴巴公司有理由质疑丁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丁某在阿里巴巴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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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没?想开除你,想搞死你,一审,二审,失败的情况下,阿里甚至可以申请再审,楼上那个所谓再审想翻盘很困难的答主你歇歇吧,你想再审那是很困难,甚至都无法启动再审,人家阿里分分钟翻盘给你看。

且不谈这个案件中的丁某道德水平如何,仅就案件而已,再审翻盘的理由是什么?未提供新证据,事实认定也清楚。你告诉我推翻一审二审判决的法理基础何在?

答【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

冒昧问一句,这个和当年哪位彭宇案【按照常识判断】的南京法官有何区别?

区别大了去了,彭宇案那是一审,这个可不是,这是二审都结束了的再审!换句话说,等于同时打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脸,而且还是用虚无缥缈的【民法原则】,他甚至提不出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款!是【原则】!

知乎法律工作者比较多,不用跳出来,你们自己想象下,你们打的案子,啥时候是按照【原则】而非【条款】判的?

阿里没用盘外招,纯属再审法院严格执法,不惜为了维护【民法原则】的尊严,毅然决然的推翻了一审二审法院【事实清楚】【证件明确】的判决,这个结论你要是会相信,我觉得你应该也告别自行车了。

这就是资本的力量。轻轻一个发力,顿时乾坤倒转。

这样说吧,没有真凭实据,你也不能一口咬定再审就一定是阿里来了个【功夫在诗外】。

嗯,人家【按照常理推断】,我也只能按照【常理来推断了】

就按照大家在中国活了这么多年的经历,别说区区一个劳资纠纷,就算很多疑点重重的刑事重案也未见得能启动再审。更何况一审二审单纯从法理无可指摘,law is the law,是这句话吧?

退一万步,我们姑且不论阿里有没有用盘外招,单纯就算你是个普通的自然人,你受得了,经得住这样一审,二审,再审的过程吗? 我这个答案单纯为了题主【怎么办】而来,答案是【没办法】,人家阿里不是吓唬你,它是真的能陪你一审二审再审打下去。哪怕你再审赢了,甚至还有可能能拒不执行。你再申请强制执行,然后又是一场官司。就问你一个普通人,耗得起吗?

什么叫资本的力量,这就是资本的力量。要是你还不服气,建议自己在搜索下阿里月饼门,宫外孕门。


user avatar   Padmasambhava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两性交往中,区分好疑问句陈述句,更要利用好。

疑问句,哪怕是带选项的选择疑问句,也都是更加委婉以及消极负面的。


试想场景是下雨了女方没带伞,这时候你说:

要不要我去接你?



我去接你(吧)。


感觉完全不一样。男生也可以利用这一点展示对对方的爱慕,比如“快,下楼拿吃的。”“不知道你喜欢哪个,我就都买了。”“走,一起锻炼去。”“来,我carry你上分”。

其次,如果男生并不接你下雨不带伞的茬,那就更应该思考你们的关系了。


同时学术写作告诉我们表述时需要“很明确的不肯定 Certain uncertainties”。这样避免话说太满被评议者锤。


突然发现在两性交往里也是适用的!

当你遇到两性交往中的人常常这样说的话,要警惕他/她可能并没有担当,如:“如果有机会的话,一起去滑雪吧”,“要不等我工作稳定了见一下伯父伯母。”

落脚点不在我们去滑雪、我们见公婆,而是很明确的不肯定。如果你还真的在等有一天事情会发生,就比较天真了。

正确的做法是不断地提醒和讨论,把这一个计划落到实处,这个过程中他/她才会考虑做这件事情的时机和可能性。


PS:在新加坡有人对我说下雨了没带伞呢,我可能会说:是不是傻,该,天天下雨你不带。


好像找到了自己单身的原因?)

这句话就展示了Certain uncertainties,表明作者需要大家点赞安慰,并且真的很想脱单的心情,并不是看起来的那么乐观!


user avatar   cloud-walk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编辑了题目,把“花销”改为“转账款”,把题目内容内追回“花销”改为“款项”,把“花销该还吗”,改为“该如何认定”

因为我认为,这才是公平客观符合实际的题目,而不是为了引战引流蓄意采用“春秋笔法”。

在网上稍微检索一下就可以得知,小伙起诉追回的,不是“花销”,而是给与女方李某的“转账”,所以在本题目下信口以男方追回“共同吃饭娱乐消费”等费用的进行展开评论的,都属于“恶意引战信口瞎编”。

其次,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返还王某的,是一些“金额高达10000,5000,明显带有结婚目的彩礼性质或者附条件赠与的款项”。

而一些“520”,“1314”等小额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赠与,则不予以返还,该类金额也高达5万多了。说小王谈恋爱不真诚,白嫖的,也请点积口德。

因为这些是谈恋爱时候,不带有结婚为前提,而带有感情表达性质的感情性赠与,因此法院判决无需返还

判决适当,于法有据,于情于理都很符合。



最后说一句:原题主 @封面新闻

作为一家媒体,报道、提问、回答的时候,请体现出你们的专业性、中立性、客观性。

跟着走野鸡自媒体博眼球的路线,只会越走越偏。

还望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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