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办事。我也是仅仅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说这篇报道。
1、事实的真相没有人知道,但是现在只能等公检法对案件再次进行调查。但是现有判决没有被撤销的时候,希望各位对生效判决予以尊重。
2、这篇报道如果是属实的,那么我认为这篇报道的记者很拼,给这篇报道提供案卷材料的律师很拼,决定这篇报道公开报道出来的报社领导也很拼。
(1)如果这篇报道属实的话,那么这件案子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案由为强奸案件,主要是根据被害人供述和被告供述定罪的话,那么这件案子很有可能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2015年11月1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中特意增加了一个罪名,用于遏制那些接触到案件信息的人随便公开案件的行为。
“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大家现在可以截图了。因为有人把案卷材料泄露,有人把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了。即使这件案子被相关机关决定重审、抗诉,但是也不会变成公开审理的案件,依然还会是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及被害人的怀孕情况、发生性关系情况、病历等信息依然还是属于不公开的信息。
(4)基本上,人民法院认为的不公开信息可以根据下列规定包括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5)有的媒体从业人员说有些涉案人员不接受采访是应对失策,我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接受采访的人员有被害人的干爹、干妈,他们在刑事诉讼上的身份是证人。有出具证言的侦办人员,他们在刑事诉讼上的身份也是证人。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证人,也是要承担相应保守不公开案件信息的义务。因为他们是诉讼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6)所以说,这篇报道如果属实的话,有些人真的很拼。冒着这么大的风险,把这篇报道公开出来。而且这篇报道图文并茂,公安机关如果收集证据的话,直接就能把这篇报道作为证据。即使不能把这篇报道作为证据,那作为侦查线索也很省力。
以上。
仅仅从新闻从业者的角度说一下这篇报道吧。
1.汤兰兰有没有迁户口,有没有搬家,完全都和本案无关。记者不应该把这个牵扯进来。搬家不能证明她心里有鬼,不搬家也不能证明她坦坦荡荡。同理,不接受采访不能证明某人心里有鬼,接受采访也不能证明某人坦坦荡荡。文章在这方面落笔太多,有点偏题。可能会泄露隐私的问题,很多人都说了,不再赘述。
2.记者不应该有试图利用报道来找人的心态。这个案子,哪怕有一点性侵案成立的可能,找到受害者的结果,对受害者而言都是毁灭性的。
3.报道从标题到内容,都包含了大量暗示。比如,写她长期住校,意味着很可能没机会被长期强奸;又如,写寄宿期间还经常回宿舍得晚,似乎在暗示少女晚归与案子有什么关联;又如,写花几千块给小孩上学,似乎在暗示父母不会为了50块嫖资而出卖女儿。到底是应该明写,还是这样暗示?请读者自行判断。
4.标题是最值得玩味的。“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请注意,送人进监狱的主体永远只能是检察院和法院,而不能是疑似被害人。而一旦我们说某个自然人把别人送进监狱,很多时候都隐含了一种不正常的状态。要么是作者的法律观念可能还比较陈旧。要么是作者的确已经相信是小女孩自己把这么多家人“作”进了监狱。
5.作为同行,虽然并不从事调查报道,但深感调查报道不易。有这种监督意识是很赞的。但是如果能再挖一挖,再磨一磨,至少把养父母和办案参与人磨出一两个愿意接受采访,整篇报道的说服力就会强非常多。甚至有可能发生倾向上的根本性变化。不是时效性要求很强的报道,不要着急。
6.我记得某个给我上过课的业界老师对我说,哪怕你猜测再多,哪怕某人再可疑,都不要把他如何可疑写进来。因为无力的证据等于没有。还有另一位同行前辈和我说,要写就写成铁案。你知道贪官可能贪了1000万,但是手头上的铁证只证明他贪了五万,那就只能写五万的事情。
转自微博via我不是谦哥儿
审理了四年,二审维持原判的案子,你们凭着案犯的描述之词,就把受害者的户籍信息,个人信息都给爆出来了,还要“寻找汤兰兰“,你们想做什么?你们要做什么?
整个行文里,皮里阳秋暗示受害者害了全家人,你们做了多少调查?采访了法官?采访了办案民警?采访了检察院?采访了受害者?
抓人的是警察,起诉的是检察院,判决的是法院,一审,二审,前后四年,在新闻里一笔带过。如果办案程序有问题,判决有问题,你该怼谁怼谁,我没意见。但你谁都不怼,专找已经被依法保护的受害者,是想要做什么?因为对方只是个小姑娘?
你全文通篇有没有拿出半点能够证明案情有问题的实证?你们还要寻找“寻找汤兰兰“!找你玛逼,祝你全家原地爆炸。祝你们家孩子被这么坑害以后,还在家等着你们出狱回家一起共享天伦。
(又有人说,案情很可疑你跳的太快了吧。我跳你爹个蛋。不管这个案情最后如何,在现阶段,这个小姑娘就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受害者,她受到了应有的保护隐匿了行踪,在判决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人也没有任何理由能够逼着她出来面对案犯。如果觉得冤枉,你们该上诉去上诉,该上访去上访,该找警察,检察院,法院你们去找,唯独不能找受害者。懂吗?)
呼格吉勒图案,受害人1996年4月9日死亡,呼格吉勒图1996年5月23日被判处死刑。从案发到判刑,历时1个半月。
聂树斌案,受害人1994年8月5日死亡,聂树斌1995年4月25日被判处死刑。从案发到判刑,历时8个半月。
张氏叔侄案,受害人2003年5月18日死亡,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从案发到判刑,历时17个月。
汤兰兰案,受害人2008年10月3日报案,2012年底二审维持原判。从案发到判刑,历时四年。
黑龙江的公检法水平再差,也不至于一个冤案搞四年时间吧?效率是不是太低了一点?
而且这根本不是什么重要命案,不存在“破案率”一说。法院要是真怕麻烦,划划水踢皮球多容易的事情?何至于这么劳心劳力?
四年啊,够司法人员跑多少趟案发地了?
他们四年的调查取证得来的信息还比不上你一个网民在微博上指点江山?
他们花了多少力气,找妇联做心理辅导,特事特办改户口本,然后在记者的文章里,全成了阴谋论?
excuse me?
黑龙江的公务员是闲的有多蛋疼用四年时间造一个根本没法往自己脸上贴金的冤假错案玩玩?
ps.不懂这个案子的人可以看看《狗镇》、《盲山》、台湾宜兰姐妹乱伦案,再不济想想你小学初中那些被全班孤立过的倒霉孩子。不要觉得被十几个亲友轮奸这种事情很天方夜谭,群体的恶意是很可怕的,尤其是在偏远的乡镇。
所以我一直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哪里保护得了受害人。。。虽然现在受害人已经成年了。。。但是其未成年时期的加害者竟然可以找到她的现今住址。。
我不得不佩服司法机关的脑回路。。。
看了下新闻。。。不论这个案件结果如何。。估计。。。这都会成为网络上黑东北的又一证据。。。。。
我是做传媒行业的,这个新闻的编辑犯了发表文章的大忌,新闻媒体是不能表达立场的,不傻的人都知道整篇文章都有偏袒,这个社会还有更多不可置信的黑暗角,我曾经做过关于卖淫小姐的专题采访,相信我,10个里有8个都比这个小女孩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一开始也不相信,但是她们又没有理由骗我,而且我有什么立场和资格去质疑别人的灾难呢!不同的是她们都已经麻木了,甚至有的过年回家还和亲生父亲再做几次,你说你不信吗?你有什么资格不信!
基于自己的智商,与看到的资料。
我无法判断真假。
以往,我听到这种新闻,会很难相信。后来看到许多类似的新闻,比如那个留守女孩,曾被村里许多男人诱奸,强奸。
这两天还看到一个视频,两位伴娘,被一群男人堵在屋里。全身衣服被拔的干干净净,被人推搡,摸胸,掏私处。
尽管一再尖叫,哭泣。
男人们却更加欢快,做的事越来越夸张。
我慢慢相信,有些人真的会突破道德底线,做出禽兽不如的事情。
尤其当他们夹杂在人群中,受到众多情绪的蛊惑,又以为自己只是随大流,占点小便宜,做出来的事往往非常残忍。
人性,有时候相当可怕。
想起这种事情,会感觉很恶心,也有种说不出的无力感。
只能告诫自己。
如果碰到这种事,一定不能当个看客,即便在婚礼上,新郎是自己至亲,也要把他们砸个稀巴烂。
如果新郎新娘劝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记得和他们绝交。
同时,不要陷入那种欲望。
远离狂热的人群,发狂的人,即便平日表现的再温顺,本质上仍是不如狗彘。
新闻专业学生、媒体行业从业者来答一波~
实名反对目前最高票回答!
很多普通读者读完此篇报道的第一感觉都是报道太偏向被告方,不够客观中立。而最高票用逐字分析的方法试图向大家“证明”澎湃的稿子没有问题。那我就用类似的方法,揭穿最高票破碎的新闻原则和道德逻辑!
首先这个标题 “十四岁的她把全家送进了监狱” 就很有问题。这个主动态的用法引导读者认为受害人全家进了监狱的原因是这个十四岁的女孩,而不是背后可能发生的罪行。这是典型的 “victim blaming”。受害者归因。
我的第一问:用受害者归因的话语方式来塑造新闻标题,这真的客观吗?
这里点出了新闻稿的来源:被告方找到澎湃,试图用媒体的力量呈现“他们被告方所认为的真相”。这里澎湃饮用的都是采访人的话,算是客观呈现采访事实,我就不批了。
澎湃在这里引出了本案的矛盾之一:受害人是否怀孕。一边是被告方提供的案卷材料,另一边是警方询问笔录。此处澎湃引用了控辩双方的材料,算是符合新闻报道中的平衡原则,可以说这里是客观的。
这里,澎湃向我们展示了判决书中的部分原文,这也是展示客观事实证据,这里澎湃也没有做错。
最下面一段,澎湃说明自己试图采访案件侦办人员而不得,这里是符合新闻媒体报道要求的。新闻报道要尽力做到平衡,采访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只报道一方说辞。当采访另一方未果时,要在报道中向读者表明自己的确尽力寻找另一方并尽力想要获得采访。这里澎湃做的是对的。
这里也展示了记者没法联系上受害人。似乎没有问题对吧?可是这里其实是有大问题的。
作为性犯罪受害人,加上受害时年仅十四岁,法律和媒体报道是要依法保护受害人个人信息的。在强奸案报道中,记者采访受害人需要比采访其他新闻报道更加具有同理心。当受害者拒绝采访时,应当尊重对方意愿,而不是在报道中一再渲染受害者 “拒绝对话、拒绝回应” 的形象。
通常情况下,一篇正常的性犯罪报道,若受害人不接受采访,记者应简洁明了地说明对方拒绝或者是联系不上,而非像澎湃这样站在被告方的角度,全方位展示被告方是如何如何努力寻找被害人,努力和被害人联系却无人回应的状态。首先,被害人通常会拒绝和加害方继续接触,记者就算要获得被害人方意见,也应当是以媒体身份单独和被害人联系,而不是跟着加害人屁股后面冲被害人吆喝:“你怎么不出来说话!”其次,这样全方位报道加害人努力寻找受害人却不得的过程,让读者产生一种 “被害人必须出来给一个说法” 的要挟感。好像记者的写作对象并不是拥有拒绝采访权利,并且应当受到保护的性犯罪案受害人,而是一个欠了农民工工资不发的老赖。
这里,澎湃的的确确是不够客观公正的。说得严重一点,澎湃这样报道是倾向于加害方,损害了被害人的名誉,没有尽到保护性犯罪受害者基本权利的义务。
当新闻报道的其中一方联系不上或者拒绝回应的时候,澎湃大篇幅采用了加害方的说辞,这是完全不客观公正的。
还有我画线部分干妈的说法,引用内容并非来源于警方口供记录,也并非来源于法院判决书,而是 “李忠云也曾向警方描述过类似情节”。那么这句话后面的内容,是澎湃记者采访到李忠云本人,李忠云亲口向澎湃记者说的呢?还是万秀玲告诉澎湃记者的?还是记者看见了警方笔录?如果是亲口述说,应该直接报道:“李忠云在采访中向澎湃记者表示”。如果是警方笔录,那么澎湃肯定会更愿意写:“根据警方侦查笔录”。但是澎湃都没有点明,说明这段话后面的内容,很有可能是澎湃记者听万秀玲自己这么说的。如果是万秀玲自己说的,那么这段话的事实加强意味就没有那么重了。可澎湃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引导读者以为后面的话是可信第三方说的,进一步加强受害人曾经敲诈被告方的说辞。通过隐瞒部分事实,来引导读者相信其中一方的说辞,这叫客观公正吗?
录音这段就更让人匪夷所思了。首先这个录音来自于被告方,第二这个录音在法院审理中并没有被采纳为证据。第三记者在拿到新证据时第一个工作是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如果澎湃拿到了这个录音并仔细听过,澎湃记者应当说明记者听了这个录音并且证实录音中的内容的确是记者听到的。可是全文并无这样的说法,完全是直接引用被告人的说法。难道澎湃记者怕以后出什么差错被连累所以故意没写?如果是这样,那么我有理由怀疑是否真的存在这个录音,以及记者是否真的听过这份录音。而且,如果这个录音是受害人可能敲诈被告人的重要证据,为什么法院没有采纳?不采纳这个证据的理由是什么?澎湃记者就这个证据录音的问题采访过该案法官吗?如果这个录音是真实的,澎湃记者也听了,为什么不进一步去挖掘背后的原因?而是仅仅听从被告方说 “法院没有采纳” 就放过这个线索?如果是这样,澎湃记者不追根究底地行为无疑是帮助被告方给受害人泼了一身脏水,一身 敲诈勒索 的脏水。这样的报道,真的公正客观吗?
澎湃大概以为他们这篇报道的结尾写的很棒吧?可是问题在于,澎湃明明知道采访不到受害人,却全程大量使用被告方的材料和说辞,文章结尾还不忘引用加害人之一的说法,让读者产生 “汤兰兰害了许多人,是汤兰兰的错” 的错觉。并且最后一句还在追问受害人到底去哪儿了,为什么不站出来。
我想请问澎湃,你这是在追老赖还是追受害者?受害者被侵害时才14岁,即便今天也才24岁。她现在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有权决定要不要就十年前的案件接受采访,有权决定要不要继续和曾经迫害她的家人联系。可是澎湃的语调,完全是指责的。好像在说:“你汤兰兰再不站出来说出真相,我们就曝光你!那么多人进监狱全是你的错,你难道不出来为他们说几句吗?”
总之,澎湃此篇读下来我是出离愤怒的。不仅仅因为这篇报道突破了新闻报道的底线,还因为它是澎湃!澎湃算是国内比较有公信力的媒体了吧?为了阅读量居然也玩儿起了吃人血馒头这一套。
作为一个路人,我不评价这个案件本身的事实性,我也无法评价。但是就承载着社会公信力的新闻报道来说,无端揣测受害人,向受害人泼脏水,不平衡、不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证据,就是无耻!
有人或许要说万一被告真的是被冤枉的怎么办?在这里我回答你,一个有良心的媒体,应该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去报道所有自己知道的事实。事实不等于真相,这世界上多的是利用媒体无法获得全部的事实,去伸张他们自己所认为的真相和正义。如果媒体不能做到客观公正,而是先入为主,先站队再去搜集事实资料,那就不是媒体了,那叫 公关公司!
媒体只能尽可能去寻找事实,去核实它们,然后报道出来,让读者自己去感受、去理解。而不是代替读者和司法机构,去审判、去下结论。
一个媒体不应当带着立场去评判自己报道的对象。如果必须要带着某种立场,那也应该是永远对权势保持怀疑,而对弱者给予同情!如果一个媒体,手上没有任何实锤证据,报道却鞭鞭打在受害人身上,显示自己的 “理客中” ,这样的媒体,就是坏!
PS:我没有截澎湃贴受害人户口信息的图。私以为,这一点澎湃没的洗,我都懒得去反驳这一茬。
澎湃妓者实在无良,预先站在汤母立场上,先将汤兰兰预设成一个说谎者的身份,故意将受害者的身份信息曝光出来,再号召网友将她揪出来说出真相。
当年的被害人不在了,JC和公检法人员却都在,媒体要真想寻求真相,怎么不敢将枪口对准这群人怼,却只敢把受害人身份曝光,再振臂一挥,以“寻求真相”的名义号召网友将当年受害女孩揪出来,让她在全国网民的质疑中再陈述一遍当年被全族亲人性虐的过程?无非是欺软怕硬,既想要流量,又害怕惹上硬茬
当年的于欢案媒体和于欢一家吃足了人血馒头,当时妓者写案件好歹还遮遮掩掩用用春秋笔法,或许是尝到了甜头,这次汤兰兰案媒体竟然直接把受害人的身份信息爆到网上了,再利用网友去人肉受害者,谁给了媒体这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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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
新京报更恶心了,不把受害者逼出来不罢休啊,“性侵”和“失联”还特意打了引号,人血馒头这群妓者是要舔到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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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60浏览器,火狐浏览器,网易首页等多家媒体都推送了该条新闻,用的是“14岁少女将全家送进监狱”类似标题,内容引用自澎湃新闻+新京报内容,下面的高赞评论不堪入目,通过记者的主观词汇引导,这些文章下面的论坛网民更相信汤兰兰是刻意诬陷亲人的问题女。
在没有提供确切翻案证据的下,这些媒体故意用主观性词汇误导网民,引导舆论,故意将受害人信息P上网,号召网友人肉受害人的目的是什么?
汤兰兰的小叔和表哥想申请国家赔偿15W(这案子还没翻案)
律师想利用疑点打到无罪
更倾向于又是一起于欢式舆论操作案,媒体+律师用春秋笔法炮制新闻,引导网民舆论,律师通过网民舆论向司法机构施压,无论最后结果与否,反正这期间媒体流量有了,律师知名度进一步大增,网友茶余饭后的谈资有了,至于再一次受到伤害的汤兰兰,又有谁会去真正在乎她?
媒体又开始新一轮的人血馒头啦???!!!黑龙江高院这次立的案是什么,是(2018)黑刑申17号,意思是高院立案审查那些[强奸犯](现在在法律层面他们就是强奸犯,我就是不理中客了)的申诉是不是成立,这个案子是不是符合再审条件,你申诉我受理,简简单单的法律流程,跟原案性质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张口就说高院决定再审汤兰兰案的,还在那欢呼雀跃的,是文盲就去学习,是黑心的就滚去下水道。
[20180131更新]澎湃现在改口了,开始说希望尽快启动调查了,那第一篇报道又为什么不直接怼公检法,而是火力十足对准了受害人呢?并且直到现在,他们依然死死纠缠女孩和干爸干妈不肯走向公众的事。在这件事的性质没有确实改变之前他们作为受害人及相关人,没有任何义务走向台前,哪怕事实反转他们也有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可惜澎湃不懂他们有这样的权利,依然话里有话地描述他们的缺席。
同时,澎湃丝毫没有对自己将受害人推出来的事有丝毫反省,而澎湃的评论下,有人在说[澎湃做了一件大好事]。
(以下是原回答)
事件真假目前可以说除了当事人和当初的一线调查人员没有人知道。
所以,我抵制一切对案件真相进行猜疑的行为,因为以目前得到的公开信息做出的任何猜测,说白了都是消费惨案的自娱自乐,很恶心。可以关注,可以积极要求来源更多样的全面调查,但是对阴谋论的津津乐道早已超出了合理关注的范畴。
而澎湃的报道最恶心的地方在于,它没有权利这样公布目前为止身份仍是“受害人”的女孩的个人信息,没有权利!它可以为了报道的平衡性(这是新闻报道的基本操守)去联系女孩要求采访,如果联系不到也可以如实写在报道里,但是把女孩的信息用这种看似掩盖其实什么都曝光了的方法写出来,还呼吁寻找女孩,太下作!
事件已经爆出来了,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希望看到媒体能够给予我们的报道是对当年事件翔实中立的复盘,而对于其中一些相当有爆炸性的噱头信息,比如性侵细节,逼供传闻等,先认真核对确定信源再有节操地进行呈现,而不是只要有说法就要摆出来堆叠在一起,只为了突出事件中的耸人听闻效果。对于现今流传出来的信息做一次甄别,却有问题的深挖,假消息辟谣。
同时,既然汤母在申诉奔走,那么持续关注进程,尤其是这过程中涉及司法程序的部分,在懂法的情况下做好监督者,也对民众进行一次普法教育,如果这一过程暴露出制度性问题或渎职腐败等问题,或者出现具有可信度的之前没有披露过的信息,要敏锐识别大力关注深入追踪。
这么多应该做的点,应该做的事,可是澎湃选择了把最后的焦点落在了[寻找汤兰兰]上,并且报道中篇幅笔墨具体到了寻找细节和个人信息上,我只能说除了遗憾还是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