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亲子园、红黄蓝,以及各种慈善基金,已经是很接近你所说的了,正如马前卒及其拥趸所说的那样,所谓的“社会化抚养”,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当然至于后果?他们是从来不考虑的。
如果有时间的话,我会写一篇更加详细的文章说明题主的问题。
其实对于我来说,我所能想到的目前只有“民法”问题。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孩子的监护人只能是其所在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