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睡前消息聊到专利问题的时候,我就在评论区公开建议:睡前消息节目组需要一个律师了。但至今为止也没见节目组有法律顾问。
让我重复一下这句话:
任何一个稍有规模的活跃组织长期缺乏法律常识运行都是极其危险的。其效果犹如一辆车在高速上飞奔,而司机睡着了。
马前卒工作室长期在法律问题上满嘴跑火车,其结果就是煞费苦心建立起来的理性人设被一次次地疯狂消耗。
黑我之前请学习法律,公众号整理的全部内容,都是别人对我视频或文字的评论,我无意对评论者反向要授权,只是整理别人的评论,在法律上是出让权利一方: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我的视频和文章发出的评论,应该视为对原作的注释。而我整理这些评论,又显然属于“汇编”。别人不经我允许,就对我的内容“注释”,就必然要同时承认我“汇编”的权利,否则不如自己先删了评论。
马前卒的回应简直离谱,我都怀疑他语文是不是不过关。把评论等同于注释,重新定义的注释的含义就不说了,离谱。他对著作权法的理解……没见过这么荒腔走板的。
第一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写的明明白白,注释的著作权由注释人享有。只要注释人没有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把注释拿去出版同时未经原作者同意带上了原作品。单单注释行为并不构成侵权。),马前卒居然能理解成注释人需要经过原作者同意才能注释,离谱。
事实上,为了说明问题,适当引用本身也不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评论的时候适当引用都不算侵权,何况单纯注释。
第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啥叫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就是比如你出一本唐诗选,你选了李白的10首、杜甫的10首,这种选择和编排顺序体例是编选者的独创,这一部分才是汇编人的著作权。其他人想出唐诗选,不能跟你选诗篇目相同,也不能编排顺序相同。但是,就内容来说,李白的诗著作权还属于李白,杜甫的诗著作权还属于杜甫。你汇编的时候并不能侵犯李白杜甫的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什么呢?按照著作权法第九条,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等。公众号属于一种发表形式,跟图书、报纸等是一样的。
综上,马前卒公众号里面到底怎么使用了他人的评论,我没看原文不清楚。但马前卒这个回应就一个词,离谱。
马前卒回应的原文:
艺术生被人鄙视是有原因的。
共产主义政党长期治理的喀拉拉邦在印度处于人类发展指数的前茅,这就是共产主义对印度的影响。
另外,南亚人是非常非常喜欢取经名的。这也是一个地域特色了。
许多类似的游戏,总希望用种种的道德悖论让大家对统治者产生一种错觉:原来剥削我24小时工作都是迫不得已,原来让我的孩子去冒险工作是迫不得已,原来他派我们去送死是在下一盘大棋………
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感谢寒霜朋克,感谢11bit,让我们在这个游戏中明白了,其实没有什么大棋,
小人们被冻死,被饿死,被抛弃,绝望的呼喊,愤怒的抱怨,甚至怒而破坏、叛乱,
都只是因为你菜!
原来,我们本可以让我们的人民,有饭吃,不受冻,勇于探索,积极乐观,活的,像个人一样。
我们本可以做到,我们本就应该做到。
领导者们,本就应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