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以是一个行动,但不是一种权利。
权利,意味着法律需要保护。那么这意味着法律需要允许奴隶的存在,并保证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我们不必讲自由意志之类的大道理,就讲讲现实好了。
因为“自愿为奴”绝大多数都是“逼迫为奴”。还不了债了、被暴力逼迫了……诸如此类。也许有极少数奇葩确实想要自愿为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成为奴隶的,都是逼迫为奴。真正的“自愿为奴”是几乎不存在的。那么为什么法律要为了这种几乎不存在的需求而敞开一道通往地狱的大门呢?
所以,自愿为奴是不可能被法律承认的,也不可能是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