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种限制措施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规定,在突发事件的预警期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以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因此,我认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为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护群众生命健康,采取限制人员出入公共场所的措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具有法律依据,不代表一定合法。但是这种限制措施是否合法,不是一般人或者法律人可以判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是判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合法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判断「封闭小区」措施是否合法,关键就在于:这个措施对于控制疫情是否是必要的、适当的;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是否选择了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其实,这样的判断,就已经超出了法律判断的范畴,而需要结合传染病的传染特点、疫情发展趋势、城市人口流动和分布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由公共卫生方面的专家来进行专业判断。
最后,关于是否存在「有以防疫之名行限制公民自由之实」。这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目的正当性问题。要想证明存在这个问题,除非你能证明行政机关内心不想防疫,就想着非法限制公民自由;或者你能证明这个措施根本无法达到防疫目的。这种情况几乎没有办法证明。因此,在没有什么证据的情况,不宜对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的目的正当性作出否定性的判断。
更多内容,可以阅读我的专栏「一碗行政法」中的文章《封闭小区是否合法?也谈行政应急措施合法性的判断》:
在职场,领导让你无偿加个班,你会去跟领导这不公平,这不平等,这不合理我拒绝?
我想不会,大部分人不会去拿劳动法找个律师去告公司,也不会因此自由、权利受损,而辞职,重新换个工作。
那就别特麽的说自己对平等自由视为最高选项,个人选项就是看利弊,相对划算那个。
作为个人都是这个选择方式,现在国家、小区遇到紧急疫情,在还没有有效药物和疫苗,疫情的传播性很强,眼下最为主要的是控制传播,自然会出台一些临时政策,目的就是要解决最紧急的那个问题,这也是个选择题,权衡利弊。
所以才有了封路,封小区,虽然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比起疫情传播,更为划算。
自己都是利弊选择的行为模式,又问国家政府要自由,这是双标狗。
想要自由的,我觉得可以去加拿大,在那里,新型病毒的防控方式不需要带口罩,政府更不会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就医医疗费用感人,保证你在感染后会用尽最后一个铜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