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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那么容易被律师摆布,为什么还有那么大权力? 第1页

  

user avatar   jiang-yuan-7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好意思,之前的好些答案我都点了不同意,因为有很多常识错误。

陪审团之所以有那么大的权力,并不是因为这种方案是优秀的,相反,你可以找到一大把的缺点。之所以保留陪审团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习惯和传统,改变一个司法制度的根本要素代价太大了。陪审团的另一个好处是合法性基础很强,简单的说,英美人即使知道陪审团不怎么靠谱,还是很信任陪审团的裁判结果。

先说几个基本常识:

第一、陪审团只判断事实问题,但是不对法律后果和刑罚轻重进行判断。

第二、陪审团在英美的适用范围确实被不断限缩。在英国,陪审团的审判的案件我记得占总体审判案件的个位数。而在美国,数量多一些,但是大多也限于刑事审判案件。所以,陪审团的重要性在英美法国家其实没有想象中那么重要。【这两个数据是印象流,如果有知友知道详细数据,请补充或打脸。】

第三、陪审团理论上是可以有法学专业人士的。关于这个问题,我跟三个不同的美国法学教授确认过,一致得到的结论是,所谓陪审团的成员不能有法律专业人士的规定在美国肯定是不存在的。不过事实上,极少有律师能够被选入陪审团,通常都会被无因排除掉,至于原因嘛,按照其中一个教授的原话,律师不能容忍在陪审团里有一个和自己一样聪明的人存在。所以,根据排除专业人士而阐发形形色色的理论全部是自说自话。

第四、陪审团有很多零零碎碎的小麻烦,比如普通人根本没有动力去参加陪审团;比如案子必须一次审完,如果审不完,陪审团就必须被限制在某个特定的地方;比如现代的案件越来越专业,陪审团根本听不懂等等。

第五、操纵陪审团是美国律师的基本技能,这一点从选择陪审团名单的时候就开始了。最简单的例子,如果出现一个白人伤害黑人的案件,白人的辩护律师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想尽办法把陪审团候选人里的黑人全部赶走。

然后正面详细说几点可能对于出题人有帮助的信息吧。

第一、陪审团在历史上出现的原因在英美各不相同。在中世纪的英国,法官到各地巡回判决,坦白说根本搞不清楚当地发生了什么,只能先找一些当地人问问过去半年出了什么刑事案件,这帮人后来就成了负责起诉的大陪审团的雏形。再找另外一帮人,对这个案件是否真实发生进行判断,这帮人就成了小陪审团,或者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陪审团。所以陪审团制度在英国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王权比较弱小,没有能力对司法审判进行全方位的介入和管理才想出来的权宜之计。关于这个问题还有更黑历史的一种解释。在中世纪,判处他人刑罚按照天主教的观点是有下地狱的风险的,所以英国的法官群体就把这个风险推到了陪审团头上,这也是为什么在陪审团制度的早期,大量英国人逃避担任陪审员的义务。至于美国,美国对于陪审团的爱据说是因为在独立战争时期,英国派驻在殖民地的法官通常倾向于迫害独立志士,而陪审团则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保护作用。总而言之,英美产生出陪审团制度的原因和我们现在想到的理由差异是很大的,而且没有怎么考虑过陪审团被摆布这个问题。但是既然这个制度运行的不坏,所以就保留下来了。

多插一句嘴,补充一个冷知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被创造出来的原因不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相反,如同前文已经提及在普通法制度的早期,陪审团成员会尽量避免判一个人有罪,因为一旦判错,是要下地狱的。为了减轻陪审团成员的思想负担,才有这条原则,具体说来,如果陪审团成员在裁判时已经排除了自己内心的合理怀疑,那么即使搞错了事实,也不会下地狱。所以这个原则其实是为了便于定罪才搞出来的。如果对每一个制度做仔细考证的话,都是黑历史啊,现在很多法学家的解读,真的是拍脑袋胡说啊。

第二、陪审团易被摆布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实际上,不仅双方律师,法官也可以采取很多手段影响陪审团的判断。英美法的整个司法审判制度,包括陪审团,包括对抗制,包括证据规则,都并不利于揭示事实的真相,这是英美法制度中固有的缺陷,只不过他们认为这个缺陷相比于优点是可以被容忍的。如果有兴趣,你可以去看看这本书《

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 (豆瓣)

》。

第三、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和很多人的直觉不同,发现事实是一件极度困难的事情。实际上,百分之八九十的案件的争议都是发生在事实认定部分,法律适用出现问题反而是少数情况。如果你去法院旁听过案件就会发现,一个真实的司法审判往往讨论的问题是欠条有没有写过,钱有没有付过,货有没有送到这样的问题。刻薄点说,双方律师多多少少都会做出对己方有利的表述、曲解,或者就是在撒谎。这种情况下,如何根据证据判断事实真相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我国的法官很多时候都需要反复开会、讨论、研究才能够搞清楚情况。就我个人的观点,也正是因为在客观上,事实难以判断,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都很有可能被误导,所以陪审团搞错也就没有那么不可接受了。

第四、发现事实真相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制度的唯一目标,一个好的司法制度还应当有较高的效率,占用不那么多的财政开支,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与一个国家其它法律制度相融合等等,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每一个制度不可避免都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很有可能这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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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容易被“摆布”吗?

也许是的。美国有一个职业叫做“陪审团分析师”(Jury Consultant),下图中就是其中一家陪审团分析公司的网站截图。

这类公司,可以按照律师的需求,选择“模拟陪审团”(Mock Jury)供律师在开庭前进行预演。有的机构声称,能够选择背景与诉讼中真实陪审团最相近的模拟陪审团,供律师练习各种辩护策略,并提供反馈以确定律师采取陪审团最能够接受的庭上发言方式。另外,还有的陪审团分析师会随律师一同出庭,在庭审进行过程中记录陪审员反应,随时向律师提出意见。

在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有一个细节: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随法官前往辛普森家中实地调查,辛普森的律师团队临时把豪宅墙上辛普森和各界白人社会名流(还包括后来的美国总统特朗普)的合影换下,特地换上辛普森和黑人的合照。

有一名辛普森团队的律师,在后来接受纪录片《辛普森-美国制造》摄制团队采访时,坦言道,如果陪审团主要由墨西哥裔组成,他们随时准备好换上辛普森带着草帽的照片。

陪审团权力真的有这么大吗?

这也未必。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申请"JNOV" (Judgement Not Withstanding the Verdict),要求法官驳回陪审团判决,可以申请“JML”(Judgement as a Matter of Law)要求法官在陪审团审议前作出判决,直接跳过陪审团。(经@小状师张指出,JNOV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推翻”陪审团判决,而是由法官宣布,任何有理性的人不可能像本案的陪审团这么判,所以法官背下这口锅,说这事本来就不应该交给陪审团,事实上陪审团的决定依然存在,只是不作为判决依据。)在刑事案件中,虽然宪法第六修正案赋予被告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会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以我们拉姆西郡为例,就连一级谋杀这样的重案,也完全可以依赖认罪协议,不经过陪审团审判即可定罪。

为什么美国还保留陪审团制度呢?

在这个问题下,我最赞同的是 @姜源 的解读:陪审团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认定事实,在刑事案件中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并在此过程中运用扮演“一般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

理性,这个词是法律中最扯不清楚的一本糊涂账,就好比菜谱中的盐“适量”,胡椒“少许”。你问法官,什么才是符合情理的?

前些年饱受争议的彭宇案中,法官在判决书里写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 这份判决书还写道:“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是一份荒谬的判决书:法官一人高坐公堂之上,代表社会公众振振有词大谈常理,社会情理,生活经验,显然不能服众。

十二个臭皮匠加在一起,未必脑袋瓜比一个法官好使,但至少能够更广泛地代表社会中的理性。

这也体现一种制度设计上的制衡思想:陪审团可以在事实认定中发挥社会人的一般理性,法官可以在适用法律方面作出解读,以“陪审团指示” (jury instruction)的方式向陪审团说明相关法律,并有权否定陪审团的决定,两者既互相补充又彼此制衡。

另外,在 @姜源 回答的基础上,我再为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合理性提出一点个人解读:

陪审团,也许并非是最为优秀的制度设计,甚至不能最大化确保结果的公正,但它可以让社会成员觉得服气。

这里的服气,不在于陪审团多么雄辩,多么睿智,而在于就算你不服,你也没法找他们评理去。

陪审团来自于人民群众,随机挑选产生,作出判决后风流云散,消失在茫茫人海。他们不像法官或者国家官员,法官在明处,而陪审员在暗处,在你我中间。他们的讨论过程不会留下任何公开记录,你不知道陪审团如何做出的结论,所得到的仅仅是一个结果。你也许会质疑他们,但他们并没有义务作出回应,永远不需要解释自己的决定。

另外,陪审团还有一层很深的政治象征意义:直接让人民参与司法,不需要任何代理人。

陈佩斯小品《主角与配角》里有一句台词,“我代表人民,代表政府,我枪毙了你。”

然后就是bia的一声。

让握着枪的人来代表人民决定其他社会成员的命运,一次授权终身有效,这在西方政治哲学看来是件非常危险的事情。

我们的社会发展到今天,现实上已经不允许广泛的直接民主,但人们还需要一些具有仪式性的符号,至少在表面上,让人民感觉到,还是你们说了算。

今天我旁听了一个宣布陪审团决议的法庭程序,指控是非法贩卖枪支。陪审员即将走进法庭时,书记员宣布“面向向陪审员起立”("Rise to the jury"),于是全场肃立,迎接陪审员列队进场。

当法警接过写有陪审团决定的信封时,书记员询问陪审员代表,这是不是陪审团一致的决定,询问的最后一句,我印象很深刻,说的是

"...say you one, say you all."

“一人如此,人人如此”

全体陪审团回应道,"say we all", 人人如此。

不知为何,那一瞬间我突然想到了《权利的游戏》中守夜人的誓词,

"今夜如此,夜夜皆然.”

书记员拆开信封,宣布陪审团认为被告有罪。随后,书记员逐一点陪审员的名字,一个个询问是否认同有罪的决定,陪审员一一答是。

固然,这类的程序,象征性意味很强,甚至有点表演的意味,但在法庭上,我的确看到了“人民”,

有位光头大叔,手里攥着棒球帽子;有位身材丰满的黑人大妈,乍一看以为怀孕了,后来意识到怀孕的话肚子不可能这么大;有位穿衬衫带无框眼睛的年轻人,像是位小白领,有位小哥全程在挤眉弄眼,似乎在看一处好戏。

也许吧,他们真的容易被迷惑,容易被摆布,如果美国有微信朋友圈的话,他们也许就是那些转发养生秘籍以及”不转不是美国人”文章的“亲戚们”。

今天,他们作为人民,以自己的名义,宣布了自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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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50岁,丈夫03年意外过世,自己带儿子至今。事业单位工作,业务优秀,职称也评下来了,目前做行政。在帝都,工资不高,再带个儿子,压力还是蛮大的。曾经数年,周末在外面兼职,直到儿子工作。目前一大一小两套房,大房子和车都给儿子,自己去住上班更远小房子。总之,做了一个母亲能做的一切。

工作上并不开心,我应该是个业务型,不适合行政,每天各种瞎忙,也没什么成就感。

至于想什么,感觉自己只有眼前的苟且,攒钱给儿子结婚,自己熬到退休,那时经济压力就小了。

我的诗和原方,就是退休后能去四处走走,好好锻炼身体,拥有好的生命质量。至于再婚,已经不抱希望,过往的经历让我清醒了,有的男人一听说你是儿子,连面都不想见。交往过的,有的对我各种算计。好容易遇到不算计的,却出轨……呵呵,而我偏偏眼里不揉沙子,即使有时候一个人很孤独,也不想将就。

原本不信命的我,现在信了,任凭命运安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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