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美国的检察官频繁出现在国内新闻上,他们和中国的“同行”们有哪些不同?有这几点可以了解一下:
1 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州检察官两类,处理的案件类型有所区别。
美国的刑事案件有的归联邦管辖,有的归各州管辖。例如,银行抢劫,绑架,劫机,邮件或电信诈骗等犯罪多由联邦管。这并不是根据犯罪严重程度加以区分的,而是看犯罪行为是否设计多个州,是否侵害了联邦利益。
比如说,银行抢劫一般归联邦管,是因为大部分银行都由联邦政府提供担保,如果因为抢劫收到了损失,那么受侵害的是联邦;再比如,邮件或电信诈骗利用的是联邦通讯系统,劫机犯罪危害了各州之间的旅行,他们侵害的都是联邦利益。
类似地,一些从立法角度由各州刑法加以约束的行为,如果波及了多个州,也可能会触发联邦的管辖权。例如,性侵案件一般归各州管辖,但如果有人将受害者带上自己的私人飞机,从明尼苏达飞到纽约,一路上持续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因为犯罪行为涉及多个州,那就需要联邦检察官出手了。
在美国,联邦检察官和各州检察官并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联邦检察长指挥不动各州自己的检察长。(虽然薪资和社会地位可能有所区别)。与之不同的是,中国的最高检在层级上对各省检察院具有直接领导关系。
2 美国检察官本质是“代表政府的律师”,而中国的检察官属于司法系统。
这一点, @個人意見 在本题目下的回答解释得非常清楚:美国的检察权其实是一种行政权,而在中国,检察权独立于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同属司法权。
这一点,从美国检察官的名称也可以提现。美国联邦检察官被称为U.S. Attorney,“美国的律师”,各州检察官被称为XX County Attorney,“某某郡的律师”。他们的职能,本质上是代表联邦或者地区政府从事法律工作。
大家从新闻上看到关于美国检察官的报道,多是出现于刑事案件,其实检察官也代表政府参与其他类型的诉讼。假如明尼苏达州汉宁平郡因为疏于维护法庭前的人行道,导致居民掉坑里摔断了腿,被居民起诉了,那么就要由“Hennepin County Attorney” 作为政府的法律代表出庭应诉。
比较大的郡,Attorney's Office ,也就是一般人们所理解的“检察院”普遍会设有专门处理民事案件的部门,部门雇员可能很少处理刑事案件。相比较之下,我国的检察院职能就更加纯粹了,基本上完全负责公诉业务,检察官并不是政府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
3 美国检察官的裁量权相当大。
在美国,刑事案件是否起诉,按照什么罪名起诉,要不要撤诉,要不要和被告人讨价还价达成认罪协议,这都是检察官可以自主拍板的事情。
拍板拍错了怎么办?没关系,有种东西叫做“检察豁免权”(Prosecutorial Immunity)。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Imbler v. Pachtman, 424 U.S. 409案中的判决,检察官即使滥用了自由裁量权,也不会被追究民事责任。本案中,一名姓Imbler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经过庭审,被判谋杀罪名成立,而后来新发现的证据为其平反。重获自由的Imbler起诉检察官Pachtman,称其滥用职权,要求就错误定罪一事获得民事赔偿,而法院最终以检察官享有豁免权,免于民事诉讼为由,直接驳回了原告起诉。
相比之下,我国的犯罪受害者如果在检察院吃了闭门羹,还可以寻求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204条具体规定了自诉案件的类型。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越过检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真是個大問題,這可太不一樣了。要搞清楚中美檢察官的角色差異,必須要搞清楚中美檢察制度的差異,這可以說是兩國司法體制裡差異最大的。很想簡要回答,看了看覺得沒啥希望…
1. 權力性質的不同。
美國於1870年設立了司法部,由司法部長兼任聯邦總檢察長,統領聯邦檢察官,負責在聯邦案件中行使檢察職能。隨後各州紛紛建立了檢察制度,各州有自己的檢察長,負責在州內案件中行使檢察職能。故在美國,檢察權由司法行政機構行使,屬於行政權。中國(不包含香港和台灣)的檢察制度繼受於蘇聯,一大特徵是設立了獨立於政府和法院的檢察機構,將檢察權從行政權中剝離出來,設立了與審判權平等的檢察權,與審判權同屬司法權。
2. 職能的不同。
美國檢察機構的職能是代表聯邦政府或州政府提起公訴。中國檢察機構的職能比美國強大很多,除了代表國家提起公訴,還有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對法院審判進行監督。這個權力比美國檢察機構大多了,美國法院的司法監督由上級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進行,檢察官只負責提起公訴。事實上,美國確實曾經在水門事件後設立過獨立的檢察機構,將檢察權從行政權中分離出來,結果造成了三權分立的體制被破壞,檢察機構的腐敗比之前更嚴重,於是不久獨立檢察權就被廢除了。所以從這個角度看,美國檢察官的權力不僅不比中國檢察官大,反而小的多。不過「法律監督」這種東西,在中國這樣一個司法不獨立的大環境下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3. 稱謂的不同(體現權力性質和職能的不同)。
主要是說美國。美國有兩套檢察制度,一套聯邦的,一套州的,這是與美國行政、司法各有兩套制度對應的。在美國,「Prosecutor」一詞,通常廣義上指的是「檢察官」這一類人,或者說是「提起公訴的人」,狹義的「檢察官」這個稱謂,在不同州或不同司法管轄權內都不一樣。比如:
The titles of prosecutors in state courts vary from state to state and include the terms City Attorney (in Missouri cities that have city prosecutors and all Washington state cities), Commonwealth's Attorney (in Kentucky and Virginia), County Attorney (in Arizona), County Prosecutor (in New Jersey), District Attorney (in Massachusetts, New York, Pennsylvania, Oklahoma, and Texas), District Attorney General (in Tennessee), Prosecuting Attorney (in Hawaii, Idaho, Indiana, Ohio, Michigan, Washington counties, and West Virginia, and in Missouri except cities that have "City Attorney" prosecutors), State Attorney, State's Attorney, State Prosecutor, Attorney General (in Delaware and Rhode Island), and Solicitor (South Carolina). Prosecutors are most often chosen through local elections.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represent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federal court, in both civil and criminal cases. "Private attorneys general" represent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federal court, in both civil and criminal cases. (Wikipedia)
以上種種,在中文裡都會翻譯成「檢察官」,所以不是每個地方檢察官都是「D.A.」的哦。另外,在泛指的時候,檢察官也會被叫為「Governmental Attorney」,有時候還會被翻譯成「政府律師」。技術上講沒什麼問題,因為在美國,成為檢察官的條件之一就是先成為律師,檢察官就是代表政府的律師,其地位和律師也沒什麼差別。
這裡插一個題外話,關於檢察官的稱謂,還有一個有趣的問題:為什麼法院領導叫「法院院長」而檢察院領導叫「檢察長」而不是「檢察院院長」?原因就主要來自其權力性質和職能,簡單的概括說:(1)除了中國以外,大多數國家的檢察機關,最早基本上隸屬於法院或司法行政機關,故並不稱呼「檢察院」,因此檢察機關的首長通常並不稱呼「院長」;(2)法院院長稱呼「院長」是因為作為法院院長(而非首席大法官)時的最主要職責是管理法院,而不是管理每場審判;檢察長的最主要職責,在大多數國家的檢察機關是代表檢察機關,即「代表全體檢察官」或「代表檢察權」,管理檢察院反而是其附屬職責;(3)中國的「檢察官」可能來自日語「検察官」,民國時期繼受了「檢察總長」「檢察長」等概念,新中國移植了蘇聯繫統後亦繼承了「檢察長」的稱呼。(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是院长,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长。为什么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4. 不起訴裁量權的不同。
美國檢察官的這個權力就大多了。這也是為什麼你會感覺美國檢察官比中國檢察官在法庭上牛多了的原因之一。美國檢察官幾乎可以完全自決針對某一個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訴,以及提起公訴之後是否要撤回公訴。你肯定聽過一個詞叫「控辯交易」,在美國這是合法的。有一些中國學者常抨擊「控辯交易」會造成司法不公,其實「控辯交易」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的正面作用還是非常大的,節省了很多社會成本。是否起訴、是否撤銷起訴、是否通過「控辯交易」更改訴訟請求,幾乎完全由檢察官來決定,陪審團和預審法官無權過問,而且這種交易的效力是受保護的,檢察官不能在交易完成之後賴帳。在中國,檢察官的不起訴裁量權只有「酌定不起訴權」,受到刑訴法的嚴格限制。「控辯交易」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比如當年的李莊案,重慶檢方誘使李莊在二審前與其達成控辯交易,李莊當庭「認罪」後,重慶檢方卻拒絕履行交易條件,依照原訴訟請求向法庭求刑。
5. 偵查角色的不同。
這個調過來說,先說中國。在中國,一般的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由公安部門主導,警察負責搜尋證據、組織證據從而「破案」,然後將案件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在偵查過程的角色主要是對公安機關搜查的證據進行審查評估,是否滿足公訴條件,另外如果覺得偵查不充分但不必退回的可以進行必要的補充偵查。在美國,20世紀以來,檢察官的「偵查指導權」越來越大,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由檢察官主導,因為檢察官要把握公訴前整個案件的走向和進程,偵查工作也不一定由「警察」進行。說道這個美國的警察體系實在是太龐大太複雜了。聯邦層面有司法部下轄的聯邦調查局(FBI)、司法警察(Marshal,此法警和中國法警的區別也很大)、禁毒署等,國土安全部下轄的海岸警衛隊、特勤局,還有非常特別的國會警察;地方級別則有州警察、縣治安官(Sheriff)、城市警察等等。除非特別或重大刑事案件,一般的由檢察官主導、由地方警察(比如NYPD)參與偵查的刑事案件中,警察的主要偵查是搜集證據,而組織證據、審查證據、評估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等工作都有檢察官負責或指導。所以美國檢察官在訴訟中,特別是在庭審過程中的戲份就相當重了,而負責輔助偵查的警察就成了打醬油的角色──在證人席上說說「Yes, Sir.」「No, Sir.」「在案發現場我確實看到了,Sir.」什麼的。
就「簡單」地列這麼幾個不同吧,其他關於文化背景、政治體制上的東西就不能多談了,否則再寫三天也寫不完,可以搞一篇大論文出來。其實中國的檢察制度是「很有特色」的,縱觀世界各國的司法體制,檢察機構要麼附屬於政府,要麼附屬於法院,通常是「檢察署」「檢察廳」「檢察官辦公室」。中國自蘇聯繼受了獨立檢察制度並將名稱改為「檢察院」,名義上賦予了檢察機關更大的權力和職能,實際上由於司法不獨立而效果上飽受爭議,在實踐層面上檢察院在「公檢法」中被主導偵查的公安和負責審判的法院夾在中間,受兩頭擠壓。
事實上檢察官在美國的地位一般,在美國法官的地位是非常高的,檢察官和律師差不多。在一些美劇中,檢察官氣宇軒昂、神采奕奕的形象,可能為了喜劇效果而被誇大了。而在韓國,檢察官的地位更高,大概主要是因為其職能更大,指導偵查的權力也更大,通常從立案偵查階段就介入了,多數時候連「沉默權警告」都由檢察官宣告。而中國檢察官擁有相比韓國、美國檢察官更大的「權力」,卻往往被邊緣化,你說這是因為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