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越地平线 已经把判决全文放上来了,判决里面明确写明了这三株蕙兰的获得地点是“ 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 ”。
这个柿树沟大概就是下图红色圈起来的地方,卫星地图显示该区域是山区林地,而非报道中所称的“田边”。
判决写的并不详细,没有见到详细卷宗不好说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不是有问题,但事实也绝对不是像媒体写的一样是个农民在自己田边随手采了3株“野草”。
其实想想就知道,一个50岁的初中肄业的普通农民会不会跑到离村子几里地远的海拔1200多米的山里去“随手”采几株“野草”?然后还准备把这几株“野草”带回家?
记者也真敢写……还田边……是我认识的农民老伯都那么俗气吗?他们在田边拔的野草都直接扔了好嘛!
我还是有点资格回答这个问题,卢氏是我们的邻县,有些情况还是了解的。卢氏是山区,国家级贫困县。
首先十几年前就有这类判决,那时兰草比较值钱,一株几千上万的都有,类似的判决也很多,一年最多有几十起。现在兰草不值钱,案件也少了。
其次, 当地政府及法院十几年来也不遗余力地宣传,兰草是保护植物,不能挖,挖了要判刑,在当地几乎是无人不知,十几年前,我看到类似的一个判决时,曾想给大河报今日说法版写个以案说法的稿件,但编辑说他们报那几年都登了好几个类似的新闻稿,有些重复,就没写。
第三,别以为挖草的老农民傻,因为无知误挖了兰草,对于不懂兰草的人来说,兰草不开花与普通野草没区别,反正我是认不出来,各位可以百度一下兰草长啥样。可以说老农民上山就是奔着兰草去的,人家不仅知道那是兰草,还知道那是保护植物,那值多少钱,谁愿意买,地下有完整的产业链条。
结论:记者无良,炮制了又一篇掏鸟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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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了,看到某答案提到兰草没有列入保护名录,不是保护植物,恰巧,当年为了写说法稿件,我也查了一些资料,没有列入名录是事实,是不是保护植物却不一定,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II。 该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国际公约对国内有没有约束力?可探讨,可争议!
而且我记得,当年为了这些案件,当地政法机关为此多次向上级请示,高检、高法,公安厅最后专门联合出台了一个指导意见,时间太久,也好久没干刑事了,只记得指导意见,大意是列入公约的植物是刑法中规定的保护植物。当然河南公检法出台的意见是不是对法律的扩大化解释,也可争议,也可探讨,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但指责基层公检法胡搞,那就呵呵呵,至于说找个律师就能翻案,那就更不可能了,我就不信,省里的那帮货会打自己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