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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论网传“天津首判:以炒房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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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很奇怪,可能非法律从业者看不懂,我这边解释一下: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份合同要“不生效”,至少有两种情况,一种叫做“合同无效”,另一种叫做“合同可撤销”。

前者要求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效力问题;而后者往往是合同双方之间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显失公平,比如受到欺诈,这个时候合同不是当然无效,而是法律会赋予受损害方一个“撤销权”,如果你要求撤销,法院就支持你的诉请,这也是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把所有的合同效力瑕疵都叫做“无效合同”,其实这在法律概念上是不对的。合同无效 ≠ 合同可撤销。

这是合同法一个非常非常基本的概念,也是司法考试的一个必考点,所以法律人看到这个新闻的第一反应会觉得很奇怪。新闻内容中存在欺诈是合同撤销事由,判决书中应当是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请,绝不会得到合同无效的判决。


去评价一个判决书,不先去看一下基本的法律概念问题,我觉得这种态度是不合格的。

有了这份“奇怪”,我开始着手查询原判决。因为我很难相信以天津法院的水准,会犯这种低级失误;而且退一步讲,如果判决书真的如此“法盲”,我下一步肯定是列法条怼正面,拿着道听途说的新闻报道去怼法院正面,这事未免有点荒唐。(然后这么荒唐的事,上面已经有不少经典范例了)

所以我开始查(注:我在zhihu.com/question/5682这个答案中写过了部分裁判文书网基本要点,所以为了内容不重复,这里主要使用进阶技巧,也顺便节约篇幅)

登录裁判文书网

注意绿色标识,进入,使用高级检索,如图:


知道多少信息键入多少信息,结果如下图:


注意,我按裁判年份2016年进行筛选,仅余一份,但这一份是关于因政策变动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的争议,显然和本题无关。

除此之外没有符合条件的其他判决了,所以很明显,新闻报道至少有部分信息存在错误。

但是仅仅通过查找发现新闻报道有失实之处绝非我的本意,记者是否有记载错误不能真正回应对于判决的质疑,所以我接下来还是决定继续去找寻是否有相关案例。

我首先思考的是会不会新闻报道把判决时间搞错了,所以我把时间筛选去掉


找到总计5份判决书,不是很多,我一一打开看了一下,发现没有目标判决。

继而我怀疑所谓采访的李桂华法官并非承办法官,而是记者随机采访甚至是扯虎皮拉大旗。

所以我去掉“审判人员:李桂华”的限制,加上关键词“无效”,限定文书内容“判决书”


很巧,也只有5份,也就是说,从2014年至2016年,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共也就判决了5份房产交易合同无效。

那问题就很简单了,一份一份点开看,最终发现刘冲与刘定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内容大致和新闻一致,关键部分截图如下:


最后我简述一下前后经过:

本案是买房人告卖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赔偿违约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合同有效,但关于转卖的部分无效,所以支持买房人解除合同的诉请,但不支持违约金赔偿的请求。


我再打一遍: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是买房(炒房)人自己要求解除合同,所以法院支持了他的请求,只不过由于转卖的条款涉及违法,炒房人的违约金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所以,合同是双方自愿解除的!!!!!


ok,事情到这里基本结束,最后加几点:

1、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禁止房产经纪自己买卖。

2、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禁止以房产经纪人员个人名义进行房产经纪活动。

3、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 规定了居间服务费不得超过成交价2%

4、即使是个人转卖,此处也涉及逃税。(因为转手第三人实际上相当于两次交易,但只交一次交易的税)


所以说,新闻报道搞错年份搞错法官搞错判决内容,你们跟着再说一次,你们也是有责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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