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比让自己孩子痛苦一生是更大的恶?
这种医学伦理方面的问题我喜欢,没人邀也腆着脸主动来答。
有个英国作家说过:
没有比自认为正确更大的罪恶了。喜剧小说给我们的经验是,我们道德上的狂热让我们变得顽固、肤浅、单调。
医学伦理学是讨论医生工作中要遵循的伦理规范,但是你不能把伦理学原则简单的和对错联系起来。因为人是一个复杂的动物,不是所有事情都是非黑即白那么简单,更多的是充满了矛盾。当你设定好伦理规范的时候,随之而来的就是伦理困境。医学伦理学更重要的不是确定医生应该如何如何,而是在于对生命的思考。
既然说到安乐死,这一医学伦理学最最经典的常青树,那么有必要介绍几个和安乐死相关的名称。
这其中的被动安乐死,在大多数国家被广泛接受认可,而更多的争议点在主动安乐死。不过这里也不讨论主动安乐死,而是说说题主的问题。
如果出生后发现严重缺陷,家长是否有权让孩子安乐死,我认为是可以的,而且作为医生也会尊重家长的意愿去做这件事情。
这里先要厘清几个概念。首先严重缺陷的评判,不是家长,而是由医生做出。像提问说明里提到的艾滋病,我认为还不能算作严重缺陷,仅仅垂直传播的携带者,不一定在短期内就会出现严重后果。而严重缺陷应该是由医生专业角度判断,经过积极治疗之后,预后良好的概率比较低。再一个概念,就是让孩子安乐死的方法,应该是被动安乐死,就是说既然是严重缺陷,那么应该需要马上积极治疗,如果放弃治疗的话很可能就会死亡,这种情况下停止治疗就是一种被动安乐死的方法。而以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医生没有权利主动杀死这个已经出生的新生儿,就是说不能给予主动安乐死。
关于对新生儿非自愿安乐死的伦理困境主要在于,家长是否有权决定这个孩子的生命,是否有权提出放弃治疗的要求。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做出把这个孩子带到这个世界的决定的时候,就仅仅是孩子的父母单方面做出的决定,而不可能征求孩子的意见,所以在新生儿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时候,它的父母有权利代它做出决定。另一方面,患有严重缺陷的先天性疾病,如果权衡日后的生活质量,那么”结束生命是对患儿最有利的做法“这种说法是成立的。所以,如果家长提出放弃治疗的要求,我认为是正当的。
因此,我觉得对于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医生接受家长要求,放弃治疗,使其被动安乐死,我觉得是可以的,这还不是最大的伦理困境。更大的伦理困境是,如果这孩子不是非常严重的出生缺陷,即使放弃治疗也不会马上死去,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比如患儿患有染色体疾病,比如21三体,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出生缺陷,很多患者在儿童期即死去,而且有智力障碍,影响日后生活,会造成个人和家庭的负担。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有权利让孩子安乐死?我个人认为不管是父母还是医生,都没有权利主动让这个孩子死去;但是,这真的是一个痛苦的决定!你当然可以说生命是神圣的,只要他能活就不能强迫他死去。这种高尚的说辞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是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罢了。每一个抚养着染色体疾病患儿的家长都承受着巨大的负担,生活上心理上感情上,而且付出了极大的爱心。有人说国内有这种伦理困境是因为这种孩子是家庭负担,而国外这样的孩子有社会提供帮助,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了。照样有。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对有限的社会资源如何分配,总是要涉及到伦理问题。你把社会帮助用在这样一个患病的孩子上时,可能就有另一个生命不能得到更好的社会支持,既然生命是平等的,那么对于潜在的可能失去社会支持的那个生命,这就是不公平的。所以,永远不要简单的说”应该“,不要简单的说对错。
其实,随着产前诊断的发展,很多情况下,严重的出生缺陷可以在出生前就被诊断出来,比如题目说明中提到的连体婴儿,或者其他一系列的严重畸形。如果在产前就发现,那么可以通过引产的方式来终止妊娠,而且医生会建议这么做。尽管胎儿也是一条生命,尤其是28周之后的胎儿,但是,对于出生之前的生命,相比出生后的新生儿,父母的决定权明显更大,那么伦理困境就相对弱一些了。
但是产前诊断是也照样有前面提到的那种困境,就是如果出生缺陷不是致死性的,经过积极治疗有可能有效果,甚至可能效果还不错,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有权利终止妊娠,不要这个孩子?这确实也是一个争议点。目前临床上对于这种问题,医生会给出关于疾病详细的解释,告知可能的预后情况,不会建议孕妇把孩子引掉,但是会尊重孕妇和家属的意见,如果他们决定放弃胎儿,医生还是会做引产手术;当然,如果孕妇要求把孩子生下来治疗,医生也会全力抢救。这其实也是默认了家长对于胎儿生命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