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中国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人们之所以流传这样一种说法,是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而为了加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特别保护,该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相当于暴力胁迫的手段,均以强奸论处。
因为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了特别规定,因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强奸妇女”的规定就被认为适用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也就让大家产生了这样一个理解:我国法律认为妇女是指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但是并非如此,我国法律在使用“妇女”一词时,通常指所有女性。最为典型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保障了所有年龄阶段的女性权益,保障范围涵盖“女婴”、“女性未成年人”、“老年妇女”等等。“妇女”是我国法律中描述所有女性的通常用词,根据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检索结果,共有94部法律使用了“妇女”一词,而“女性”仅有24部。在使用“女性”一词时,通常作为定语使用,例如:“女性工作人员”“女性人民警察”“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女性公民”“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女性公务员”等,单独使用“女性”只有两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和《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至于我国法律为何偏爱使用“妇女”一词,这应该与中国近代的革命话语有关。
另外,最早的中国文字中“妇女”本来就是指所有女性,“妇女”包括“妇”和“女”,嫁了人的就是“妇”,没嫁人的就是“女”。
而关于法律用词的含义与词典含义不一致的问题,这与法律解释方法有关。
一个词语在法律上的含义和在词典中的含义不一致,是一个常见的现象。通过一个词语的通常含义来理解法律,是一个基本的方法,但不是全部的方法。一个词语的词典含义并不能当然代表法律所欲表达的真实意思,因为语言文字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来探寻法律的真意。例如民法中使用的“善意”一词,词典中解释为“好意”,而法律上的含义是“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