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美国大法官斯图尔特评判什么是淫秽的一句名言,"我说不清什么是淫秽,但是当我看到它时,我就知道它是淫秽。"(i know it when i see it)。
当我看了罗一笑事件的简介,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诈骗。
分析犯罪构成的标准和流派很多,但是有一些犯罪的,其实并不需要去过多解释。比如什么是杀人,需要解释成用各种手段剥夺他人生命,包括但不限于刀砍,电锯,枪子儿等手段吗?显然是不需要的。杀人两字本身就是对罪名最好的解释。而诈骗,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和杀人,强奸,盗窃,抢劫等一样,从人类有文明史以来就存在着,真的不需要去过多的解释。
"我说不清什么是诈骗,但当我看到它时,我就知道它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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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很多朋友并没有看白我的意思。
先说说我国的刑法典对诈骗罪的规定吧。刑法第3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原文,对诈骗罪的描述只提到了两个字"诈骗",没有去扩展开讲到底什么是诈骗,而像这样类似的罪名还有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等,为什么立法者立法时会如此简单?因为这类罪是不言自喻的,一般人一看就明白,不会产生误解的,所以这也是我为什么说不需要过多的解释,按照一般人理解的诈骗已经足够。
我很反感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讨论一大堆细枝末节的东西,却忽略了事物的本质。然而今天我自己却絮絮叨叨写了这么一堆,把问题复杂了,自己做了一回反感之人,罪过。
最后说一点,关于这件事我觉得判断诈骗的核心问题就两个:(1)如果你是一个捐款者,你会不会觉得自己被骗了?(2)捐的钱最后到了谁的手里? 能回答这两个问题,对是不是诈骗就有个大概判断了,剩下的可以自由发挥、自圆其说,毕竟立法者对诈骗罪也只用了诈骗两字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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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看了回复,想到一个成语,贼喊捉贼,有那么一些朋友高喊着罪刑法定,答主无权解释法律,却在回复里自行随意解释答主的答案,双标也是玩的6,答主何时提到过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答主何时提到过人民民主专政?答主自认才疏学浅,没能力讨论这么大的问题,答主就是小小的探讨一下到底什么是诈骗,却有朋友自动帮答主脑补,把答主塑造成某一意识形态代言人,答主怕了,答主只要再引用一句孔子的话就证明答主是封建糟粕,答主引用一句委员长的话就代表反党反社会。不过答主还是要说的,理不辩不明,至于你们愿意替答主脑补,那是你们的言论自由。
回归到问题的本质探讨,到底什么是诈骗?立法者在法典里里只用两个字回答"诈骗",没有进一步展开叙述。为何不展开?因为一般人的认知能力足以判断,没有必要展开描述。就像答主问题的评论回复里一样,哪些人是来讨论问题的,哪些人的是来抬杠的,哪些人是来扣帽子的,需要答主展开吗?不需要,大家一看就明白。有些人,学了点法学,就觉得自己比别人高一等,只有自己对法律才有判断力,普通人不懂法,对法律没有判断力。你们是不是太低估普通人的智力了,你们是不是太高估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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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更新,真不好意思,答主不凑巧也是法学专业的,让某些误认为答主不懂法,以法律人身份教育答主的人失望了。想反答主真的怀疑有些人的法学是怎么学的,一方面说答主自己分析犯罪就是违反罪刑法定,一方面又说答主不讲犯罪构成。答主也是好奇,既然讲罪刑法定,那一切只以法律条文为准,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律不看。如此你们又为什么又拿着犯罪构成理论和答主谈?要知道所有的这些犯罪构成理论什么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理论,统统都不是法,它们只是法学教材中的学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你们和答主谈这个,不都是违反你们所谓的罪刑法定吗?所以说千万别学了几个法学术语就往答主头上扣,真搞清楚了再来和答主讨论吧。
有些朋友爱分析一堆,虽然我很反感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但也不妨聊一聊。<让子弹飞>里有一段经典的案例:“得先让豪绅出钱,带着百姓捐钱。豪绅捐了,百姓才跟着捐。钱到手后,豪绅的钱,如数奉还,百姓的钱,三七分账。” 表面上没人逼百姓捐钱,都是自愿的,那问题来了,姜文到底是不是诈骗?暗示,煽动行为怎么评价?这个案子和罗尔案可是有几分相似的哦。
从刑法的角度看。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事实”,即“女孩罹患白血病”和“罗某没钱治病”。前一个已经得到证实,而后一个大概率是假(尚无直接证据证明为假)。典型的诈捐,如童瑶案,这两部分“事实”都是虚构的。
那么就此就产生一个问题,在基础事实不是虚构的情况下,开通公众号,称自己“没钱治病”并开通打赏功能的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这是存在一定疑问的。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大致从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一下,还没找到类似案件的判决文书。另外,就是否构成犯罪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地步恐怕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但,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应是没什么大问题的,主张因欺诈撤销合同,进而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理论上也是可以的。
刘侠风在我微信上,他发了个澄清的文。
这篇文按照他的描述,出笼的过程是这样。
罗的女儿病了,第二次进去重症监护室后费用大增。
罗有房有车是真的,虽然东莞的房子没法短期变现。二手车也不值很多钱。
罗每天负担的医药费数字确实不小。罗的收入不稳定。
这个文出笼是刘侠风写,小铜人出钱,等于定向利用刘侠风的文,和罗一笑的事情发自媒体,然后广告费捐给罗一笑治病。
刘侠风的材料依据是罗以前写的文,求点击量的自媒体写文方式你懂的。最后通过一个大号出来,在爱心下被迅速传播。
不来打赏模式的话,就是传播越多广告费越多,给罗的钱越多。
而以后就是疯狂的打赏和转账。收到的的钱转眼成了大数字。打赏有上限,而罗收到了大量转账。然后罗的信息和治疗费用曝光。
公众转而愤怒。
罗自己的文有一定不实,刘整理后更加煽情,而引发的后果很严重。如何处理后续很重要。
希望处理好。
嗯,虽然有人感觉被骗捐,肯捐款甚至在打赏封顶后主动找罗的微信转账,说明我们的社会还是肯为素不相识的付出。
但是互联网的真实性还是很成问题。如果没有人有病,写这样一篇文传播会如何呢?媒体平台如何知道真假?如何剔除假消息避免真骗子?
我认为罗尔的行为涉嫌诈骗。从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看罗尔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有好几个回答也提到了(参看
@静空的回答,清晰明了)。但之后即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甚至进入了法院审判阶段也存在许多现实的问题,例如证据的收集举证方面。
另外,希望有一些大咖能来讨论一下其中涉及到的民事法律问题。罗尔收到的打赏是否是属于不当得利,打赏人和罗尔之间是否存在赠予合同关系,如果双方存在赠予合同那是否属于附义务的赠予合同,打赏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罗尔的行为涉嫌诈骗。
主体:合格。
客体:侵犯了打赏网友的财产权。
客观方面:首先他做出了欺诈行为。即“重症室的费用,每天上万块,她悲痛我们花不起这个钱,更悲痛我们花了这个钱也可能救不了笑笑的命”的这样一个事实是虚构的。罗某参保,个人支付的医疗费为2万元。罗尔有不动产三套,深圳房产均价每平米4.6万,东莞1.8万。如果每套100平方米,则他拥有的不动产就价值800万以上。虽然没有调查他拥有的动产,但有理由相信该家庭财产超过1000万。两万元对他来说是支付的起的。
其次,这个虚构事实的行为让打赏的人产生了罗尔支付不起医疗费,或支付了也会使家庭陷入困难的错误认识。
再次打赏人打赏了超过200万人民币,这些钱现在归属于罗尔。
所以,客观上罗尔实施了诈骗的行为。
主观方面:
罗尔在文章中虚构了事实,客观上开通了打赏功能,可以推定他主观上有骗取他人信任,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即,开通打赏功能表明他具有获取财产的故意。且其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是非法的。
罗一笑,与另外一个法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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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消息称自费3.6万,不影响结论。
谢邀。
诈骗是公诉罪,当然要由检察机关公诉。
但从现有的情况看来,暂时不能定为诈骗,因为无论小铜人还是罗尔,都没有号召捐款的行为,只是一次炒作而已。而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除非有证据显示其公众号发文和号召转发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否则很难认定诈骗罪。
说着说着,突然发现好像get到了什么邪恶的新技能……在互联网消息真假难辨的情况下,请大家扎紧钱包,不要盲目献爱心。有太多等着吃网民爱心生存的怪兽了,且目前还没有一定能打死这些怪兽的法条。
得到一些新的消息,同时阅读了大家的答案和评论后,对于一些问题,特别是罗先生的主观故意,有一些不同看法,与大家讨论。为了逻辑通顺,更新放在最后。
刑法狗简答一下,抛砖引玉。
结论放前面,若我是一个民警,面对已有证据,我会立案侦查;如果我是一个检察官,面对当前证据,我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无法补得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会提请检委会作存疑不起诉。
微信对我来说只是一个替代短信的工具,附带转账功能,许久没有的看过朋友圈。罗一笑的事情,还是在饭桌上听别人说的。听到这件事,我的第一反应就是“骗流量的”。不过,这个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呢,司考以后就没有再做过案例分析的我不禁蠢蠢欲动。
违法性和有责性阻却事由不作赘述,以下仅讨论该当性。
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获取财物。判断主观要件的时候,我们不仅要听其言,而且要观其行。就罗先生目前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因为缺少第一手资料,也没有相关经济账目的支持,目前可以看到的是罗先生接受了大家的打赏,也享受了,微信文章引流带来的利益,我只能给这个主观方面挂一个存疑。
主体,不多说,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一点将结合客观行为作具体分析。
本罪的客观方面,一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钱财。
回到本案来看,首先,罗先生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是有的
在这段文字里,罗先生不仅虚构了事实(我们花不起这个钱),而且隐瞒了真相(笑笑的医疗费用大部分已经报销,家属承担的仅仅2万元),那么是不是罗先生的所作所为就已经构成诈骗了呢。这就取决于,是否使得受害人,作出不合理的财产处分。
微信引流带来的收入,因为没有使被害人处分钱财,不能认为是诈骗所得收益。其侵犯的客体,也不是公私财物,所以“骗流量”不能成立诈骗。
下一步要分析的就是读者对这篇文章的赞赏。
可以看出,赞赏从人数到钱数上来看,都是规模极大。但是由于微信朋友圈不显示评论,所以我们无法得知赞赏是出于什么目的。虽然我们可以由常理推之,一定有很大一部分人是基于文章中所表达出来的生活困难,而为医疗费筹款。但是一个好的辩护律师完全可以辩称,这部分人发放的赞赏是出于对这篇文章的肯定。(罗先生请付我律师费。)由于此次事件涉及人数庞大,超过10万人付出钱财,对这部分人中是否有潜在被害者,进行逐一摸排,会造成极大的司法成本浪费,也使得这个案件的破案,趋近于不可能。由于微信赞赏最高金额为256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诈骗的起刑数额为三千元。如果依被告人所在地管辖的话,这个起刑标准会更高。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要控告罗先生犯有诈骗罪的话,至少需要十二个以上给予赞赏的被害人的有效证词。
然后简单回答一下第二个问题,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不在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之内。根据我国刑事案件管辖原则,犯罪地和被告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均可立案侦查,检察院均有权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如果诈骗罪成立)犯罪地包括微信文章编写的地点,被害人给付款项的地点,被告人取现的地点。以本案覆盖人数之广,估计全国都有管辖权。
更新12.1
一、几点新情况
1、罗先生在微信赞赏到达上限之后,还接受了网友的转账。我把这一情况列在最前面,是因为这对此次事件性质认定有重大影响。首先在转账过程中,网友有极大可能会有附言以及与罗先生的对话,这部分证据对于认定财务转移的动机以及罗先生的主观故意都有极大意义,而且易于取得和固定。
2、罗先生承认文章有夸大。夸大是一种文学说法,在刑法上就叫做虚构事实,可见罗先生对文章的问题是有一定认识的。
3、结合医院发言,笑笑此次住院连同前两次的治疗费用总计在3万余元,钱数与之前估算数目略有出入,不影响定性。
4、这点与案件无关,罗先生表示“没人关心我的女儿,只关心我是不是骗子”。这明显就是把水搅浑,几十万人的阅读和转发,上百万的钱款,如果不是关心笑笑,这都是从何而来?显然罗先生
想说的是:“你们只要质疑我,就是不关心我女儿”。还请罗先生不要把笑笑推上来当挡箭牌,孩子生病已经很可怜,请不要一次次消费她的疾病。
二、几点讨论
1、主观故意方面
之前我在主观故意方面挂了一个存疑,经过一天的发酵,更多事实浮出水面,当事人也出来表达了观点,结合这些新证据,目前我更倾向于罗先生具有主观故意。
在刑事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不能单单凭借嫌疑人的自述,要结合其客观行为判断,如前几天法制频道的一期节目报道了一起以网恋形式进行诈骗的案件。犯罪行为人称她向受害人要钱的原因是因为她觉得自己配不上受害人,想借着向其提出钱财要求,使得被害人主动和自己分手。如果据此认为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显然是不对的。
回到此次事件,罗先生作为一名受过良好教育,且有多年媒体从业经验的成年人,应该说对于此次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有清醒的认识的。罗先生自己也承认文章内容不属实,那么发表该文章的目的是什么?开放赞赏的目的是什么?最为重要的,微信转账是需要接收的,罗先生接受了网友的转账,说他没有占有财物的目的怕是说不过去吧。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能能意识到网友的转账是基于文章中的不实信息(期待更多转账附言以及对话信息),他有没有就此作出说明?
至于有答案说因为他没有上轻松筹等平台,而是发了公众号文章,没有直接说要钱,而是求转发。所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我觉得这仅仅是一个手段问题,说得难听点,是一个话术。要是不想要钱,可以不开放赞赏功能,最起码,可以不接受转账。事实上,如果这篇文章发在了轻松筹,很可能不能引起如此大的反响,也无法筹到这么多钱。
2、客观行为方面
因为笑笑是真的生病了,所以有人认为这不是虚构事实。本案的核心事实不只是笑笑生病,而是在家里有个白血病患儿的情况下,家庭无法负担医药费用。事实上很大一部分成功的骗局都是半真半假,比如当年的万亩大造林,也的确有林地,这就不是骗局了吗?
继续更新
3、罗先生声称将成立基金会,将钱用于白血病儿童治疗。如果他真的这样做了是不是就能证明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呢?并不是,对于诈骗来说,财务一旦完成转移,即为既遂,犯罪行为人如何处置钱款,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简单说,劫富济贫,也是抢劫,大义灭亲,也是杀人。目的和动机只能作为酌定情节。(顺便说一句,私人基金会那笔烂账。。。呵呵)
再写下去,就太长了,关于一些评论区的个性问题,就留在评论区讨论。下笔千言,不知所云,感谢每一位阅读者的时间。
手机打字,如有错漏,请多包涵。一点拙见,欢迎各位同仁讨论。
我既没有转发,也没有看微信上有关这个话题的任何文章,仅从一般角度来评论。
根据不告不理的一般法律原理,本案只讨论涉嫌诈骗罪的可能。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首先,从最简单的说起:此类刑事犯罪一律为检察机关公诉。受害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并请求调查,由公安机关将侦察结果呈送检察机关。
下面是针对是否涉嫌诈骗罪的分析:
可能牵涉的人: 罗一笑、罗一笑的家人(本案中应该是父亲罗尔)、小铜人、以及各位转发的受害人(同时涉嫌从犯)
犯罪主体要件: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自然人,罗一笑本人太小不符合,罗一笑的父亲罗尔符合条件,转发者达到法定年龄符合,小铜人为法人不符合条件,但是如果认定小铜人构成诈骗罪的话其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可能触及法人犯罪的相关规定。
犯罪的客体:
侵犯公司财务所有权,其中转发捐赠一元并不构成对公私财物的侵犯,不过如果有受害人打赏的话是可能构成犯罪客体要件的。
犯罪主观要件:
主观故意使受害人做出错误的财产处分,本案中罗一笑本人无法故意,各位转发的人主观上推定不是故意犯罪,罗一笑的父亲和小铜人有故意的可能。而这个主观的故意又分为故意诱导受害人转发并关注公众号和故意诱导受害人对自己的财产作出错误处分。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小铜人只是希望大家能尽量转发并关注自己的公众号,并没有故意诱导受害人作出财产处分的意图,故此不应该构成诈骗罪。而罗尔方面似乎也没有证据证明罗尔明确号召大家捐款,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也不构成诈骗罪。各位转发的人虽然客观上可能成为从犯,但是无主观故意所以也不构成犯罪。
犯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基于题主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事实是否有虚构或伪造,题主提供的社保记录恰恰能证明确实有一个叫罗一笑的女孩生病并在医院就医。同时,本案中执行“虚构或隐瞒事实”这个行为的行为人不能判定是罗尔还是小铜人公司所为,故现阶段推定无罪。
其次是数额问题,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地规定略有不同,不过一般都要满足人民币数千元的总额度。因为转发捐款这部分不涉及犯罪,只有打赏的捐款总额达到才行,根据罗尔后来的发文声称收到的打赏达到上限,这里默认数额达到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本案中有人涉嫌诈骗罪。
本答案添加时题目中尚未有医院的明细账目,所有不清事实都是基于无罪推定做出的假设。
非专业吃瓜群众仓促码字,不足之处,欢迎各位法学大家指正。别打脸就好。
1,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自然人具有组织和发起募捐的主体资格,但也没有具体条款对个人募捐有禁止性的规定。
2,慎用网络资源,尤其涉及孩子。大家可曾想起几年前的五道杠?受伤最深的是家人和孩子。
3,网络暴力比这个募捐事件本身更可怕。
4,祝一笑早日康复。
不是有检察机关吗?
请顺便普及下检察机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