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一定要给一个最重要的“独立”时间点,那么,加拿大是在1931年12月11日《威斯敏斯特法令》生效时,在法律上成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但是,这样说其实不够确切。
加拿大从英国殖民地变成一个国际公认的独立的主权国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开始于1867年,完成于1982年,时间跨度长达115年。这个过程的特征是高度的规范性和法制化,即加拿大通过一系列英国议会(后来还加上加拿大议会)的立法,在大英帝国的宪制体系内逐步获得自治权,最终获得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主权。
下面通过这个过程中一系列标志性的法律文件描述一下加拿大走向独立的过程。
1、《1867年英属北美法》(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
在1867年前,英国政府通过总督对包括北美在内的各殖民地进行直接管理,英国议会对这些殖民地的事物进行直接立法。殖民地的行政和立法大权由总督掌握,虽然一些主要由英国移民定居的殖民地拥有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但基本属于咨询性质,没有立法权。
为了顺应北美殖民地人民争取自治和联合的要求,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1867年英属北美法》,将北美的三个移民殖民地加拿大省(Province of Canada,后来分为安大略和魁北克两个省)、新不伦瑞克(New Brunswick)和新斯科舍(Nova Scotia)合并组成加拿大自治领(Dominion of Canada),并规定,加拿大自治领选举产生自己的议会(Parliament of Canada),在自己的内部管理事物上行使立法权,英国议会和政府保留宪法性事务、外交和军事方面的权力;同时规定,加拿大模仿英国的政治制度成立自己的政府。政府不再由总督任命,而是依靠加拿大议会的支持而存在,议会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加拿大总理,管理加拿大的内政,总督则代表英国政府管理加拿大的外交和防务。这部法律在大英帝国体系内部成立了拥有高度自治权的自治领(dominion),成为白人殖民地走向独立的起点。
遵循这个模式,澳大利亚于1900年成为自治领,新西兰和纽芬兰(Newfoundland,1949年成为加拿大一省)于1907年成为自治领,南非于1910年成为自治领,爱尔兰于1922年成为自治领,至此,大英帝国已经有了6个拥有自己的议会和责任政府的自治领。但是,毫无疑问,这些自治领都还不是主权国家,大英帝国在国际上被看成一个主权实体;作为主权国家享有的关键权力,各自治领的外交、防务和制宪修宪都掌握在伦敦的英国政府手里,必要时由英国议会直接立法。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英国对德国和奥匈帝国宣战,各自治领自动随英国参战,派出本国部队参加英军。可以说,到一战爆发为止,加拿大等自治领基本满足于这种大英帝国之内高度自治的状态,并不追求独立的主权国家地位。
2、《1926年贝尔福宣言》(Balfour Declaration of 1926)
一战重创了英国的实力,使其对包括自治领在内的帝国领土的控制力下滑;自治领在一战中的流血牺牲又大大激发了本国的民族意识,自治领独立开始成为一种不可遏制的潮流。1919年,各国在巴黎召开和会,讨论对同盟国的和约,英国本来打算让各自治领派代表参加英国代表团,但加拿大坚决要求各自治领自行派出代表团,最后被英国和其他大国接受。因此,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纽芬兰、南非这5个自治领都以主权国家的身份参加了巴黎和会(虽然在法律上还不是);随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4个自治领以主权国家的身份签署了《凡尔赛和约》等对同盟国的和约,同时成为国际联盟的创始成员国(纽芬兰没有单独签署和约,也没有参加国际联盟)。可以说,从这时起,加拿大就开始以主权国家的姿态出现在国际舞台上了。
帝国内部关系的新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文件加以规范。1926年,在伦敦召开了有英国政府代表和各自治领总理参加的帝国会议(Imperial Conference),会上,英国枢密院议长贝尔福勋爵(Lord Balfour)领导的委员会提交了一个备忘录,会议采纳后公布,成为指导英国和自治领关系以及规范自治领地位的文件,即《1926年贝尔福宣言》(贝尔福作为外交大臣在1917年曾发出一篇更有名的宣言,承诺一战后帮助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建立民族家园)。
《宣言》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英国(the United Kingdom,不包括各自治领)和各自治领都是“大英帝国内部的自治共同体,在内政外交上没有从属关系,共同效忠于(英国)国王,自由结合成为英联邦(autonomous Communities within the British Empire, equal in status, in no way subordinate one to another in any aspect of their domestic or external affairs, though united by a common allegiance to the Crown, and freely associated as members of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2)规定英国国王从今以后也是自治领各自的国王,在每个自治领的事物上主要听取该自治领政府的建议,比如在加拿大的事务上依据加拿大总理的建议行事,不再听取英国首相的建议。 3)各自治领的总督不再是英国政府在各自治领的代表,而只是国王本人在该自治领的代表,不再掌握外交和防务上的权力,由各自治领的总理而不是英国首相推荐任命。 4)各自治领自己掌管自己的外交和防务,建立和指挥自己的军队,与其他主权国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宣言》标志着,各自治领不再是英国政府管辖的地区,而开始成为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格的主权国家;各自治领不再从属于英国,而是和英国一样平等地效忠同一个君主。这之后,自治领互相之间、和英国之间开始互派相当于大使的高级专员(High Commissioner),建立正常的国家间关系。
《1926年贝尔福宣言》把自治领朝独立主权国家的地位推进了一大步,英国政府不再干涉自治领政府的内部事务,英国国王拥有了各自治领国王的身份,各自治领的总督也不再是英国的代表,而是被完全纳入了本国的政治体系;最重要的是,自治领在国际事物上基本获得了主权国家的活动资格。1927年,加拿大与英国和各自治领互派高级专员,与美国等国家互派大使,从此正式被各国承认为一个主权国家。
但是,《宣言》只是政府的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文件,规范性不够,尤其是没有改变英国议会和各自治领议会之间的关系,英国议会仍然有权就自治领事物进行立法。
3、《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
根据《贝尔福宣言》的精神,英国议会在1931年制定了《威斯敏斯特法令》,重新规范了英国议会和各自治领的关系。《法令》规定,自其生效开始,除非经有关自治领议会要求或同意,英国议会的立法不再对自治领产生效力(No Act of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passed after the commencement of this Act shall extend, or be deemed to extend, to a Dominion as part of the law of that Dominion, unless it is expressly declared in that Act that that Dominion has requested, and consented to, the enactment thereof.)。自治领的法律此后将完全由自治领议会制定,各自治领由此获得了立法主权。
同时,《法令》还规定,各自治领之间唯一的联系就是共同效忠于一位君主(united by a common allegiance to the Crown),为了保持这一联系,今后任何有关(英国)王位继承规则的修订需要经过各自治领议会的一致同意(英联邦16个君主国根据这一原则在2011年分别立法,修改王位继承规则,规定今后在同一王室支系中,女性的继承权与男性相同,继承顺序完全由出生顺序确定,也就是说,威廉王子和凯特的第一个孩子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将继承父亲的王位)。1953年,伊丽莎白二世即位第二年,在她的加冕典礼前夕,女王正式开始使用“加拿大女王(Queen of Canada)”的头衔,她在加拿大时就是百分之百的加拿大国家元首,而不再是英国国家元首。她的继承人也将继续在加拿大使用这一头衔。
在各自治领已经获得内政、外交和国防上的主权之后,《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又赋予各自治领议会完整的立法权,因而可以看作让自治领完全获得独立的标志。不过,《法令》只在加拿大、南非和爱尔兰三个独立性较强的自治领自动生效;《法令》规定,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纽芬兰三个自治领,《法令》必须经其议会批准后才生效。澳大利亚议会在1942年批准《法令》并将批准的效力追溯到1939年,新西兰议会则直到1947年才批准《法令》。纽芬兰议会从来没有批准《法令》,1934年由于经济和政治危机,甚至自行终结了自治领地位,回归英国政府管理,最后在1949年并入加拿大成为一省(纽芬兰和拉布拉多Newfoundland & Labrador)。
在加拿大,《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直接生效,因此,如果一定要找一个加拿大的“独立日”,《法令》获得国王批准的1931年12月11日,可以视为加拿大成为完全主权国家的日子。不过,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法令》在加拿大生效时留了一个尾巴:由于加拿大政府和各省政府在某些内部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奠定加拿大自治地位的《1867年英属北美法》不在《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赋予加拿大的立法主权范围内;作为加拿大基本的宪法性文件,这一法律的修改权仍然掌握在英国议会手里,只不过英国议会修改该法需要得到加拿大议会的请求或同意。
4、《1982年宪制法》(Constitution Act, 1982)
此后50多年时间里,加拿大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一遗留问题,通过和各省政府解决分歧、协商一致,把1867年法的修改权拿到自己手里,然后制定加拿大自己的宪法性文件。这一目标被加拿大政府称为“分立(Patriation)”。这期间,加拿大议会提请英国议会对其权限内的加拿大宪法性事务进行了符合加拿大政府需要的立法,逐步向目标靠近。
1982年,在皮埃尔·特鲁多担任总理期间,条件完全成熟。3月,英国议会通过《1982年加拿大法》(Canada Act 1982),放弃修改包括《1867年英属北美法》在内的所有有关加拿大的法律的权力;接下来,加拿大议会通过了《1982年宪制法》,将《1867年英属北美法》改名为《1867年宪制法》(Constitution Act 1867),使其正式成为加拿大本国的法律,并将此前已经通过的人权保障法律等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条文包括在内。同时,加拿大的法院正式获得司法终审权,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不再有权受理加拿大案件的上诉(此前已有几十年未接到加拿大上诉案件)。4月17日,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渥太华正式签署并公布了《1982年宪制法》,加拿大在本国的宪法性事务上也最终获得了完全的主权地位。至此,长达115年的加拿大独立之路最终走完了,英国和加拿大共享一个君主和一套王位继承规则,但在法律和政治权力上已经完全是互不隶属的国与国关系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931年12月11日《威斯敏斯特法令》的生效使得加拿大无可争议地成为一个主权国家,但由于这个事件的规范性意义较大,而对加拿大人的实际生活影响并不大,而且加拿大走向独立的过程是在此之前和之后若干年中逐步进行的,所以,加拿大人并不特别重视这个日期。目前,加拿大政府和人民于每年7月1日庆祝“加拿大日(Canada Day)”,这个日子是为几年1867年7月1日《英属北美法》(《1867年宪制法》)的生效,相当于加拿大的国庆日;因为这一天,现代意义上的“加拿大”作为一个政治实体(虽然还不是主权国家)正式诞生了,加拿大的主权国家之路起步了,因此这个日子最被加拿大人看重,其社会影响远大于其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