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这事,今日说法中演过,90年代左右,某村出现一具高度腐尸,衣服身高和失踪的一男子很像,平时和他有仇的一个村民就被怀疑然后认罪了。十几年后,证据不充分,放了出来。后来那个失踪的人回来了,当年自己是上门女婿,很受气,于是跑到深圳打工去了,心想着将来赚了大钱再衣锦还乡,所以从来没有和家人联系过。回来后才知道这件事。
A坐牢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如果杀了B,那么还是杀人罪,没办法,世道如此。
有罪
两案独立
之前那个直接申请国家赔偿惩处办错案的人(如有的话)
之后那个妥妥故意杀人死立执
之前冤枉的20年走国家赔偿程序,按照现在的赔偿标准是360元/日左右,赔偿完即完结。
新杀人就是一个故意杀人罪,另算。
我猜测题主是想问:之前的错判刑期可否抵扣之后实罪罪罚,答案是不行
这个B真是到了血霉了。
先是被司法机关无辜认定为凶杀案的死者,然后又被假凶手无辜杀害。真就怎么招都会死呗?
看这意思,B应该生活在法考宇宙。按照法考宇宙刑法题的规律,被害人无论如何都会死。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一个概念,即如果一个人被司法机关误认为已经死亡,那他在法律上就成了尸体吗?
当然不是。
这里举个民法的例子。民法上有宣告死亡制度,一个人如果被法院宣告死亡,但是其实他并未真的死亡,他仍然可以与他人做生意,交易行为仍然有效。这就是民法典第49条的规定的通俗理解。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交易的前提是,这人得仍然是法律上的主体,尸体是不可能与他人交易的。毕竟不是鬼神世界。
被司法机关误认为是凶杀案的死者,其实跟被宣告死亡的人差不多。两者都被认为死了,两者都仍然具有主体地位,通俗地说,仍然是大活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故意将B杀死,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结论应该是没有争议的。
有评论说,这A也够冤的的,因为一条命坐了两次牢,这不是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吗?
其实不违反。前面一次是冤假错案,应该国家赔偿。后面一次是故意杀人,该咋判就咋判。两者其实是不冲突的。
有争议的可能在于,A出狱以后,有一天B半夜到A家敲门,A开门一看,发现b披头散发,面色在月光下的反衬下惨白如雪,他吓尿了,心想完了,这是冤魂索命来了,虽然我没杀B,但是B的鬼魂信赖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凶手就是我。A于是持刀防卫将B误杀了。
在这种情况下,B是否构成犯罪是值得讨论的。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B有被认定为无罪的可能。
因为司法机关既然已经认定B死亡,A无法预见B仍然存活,在此情况下杀害B,一般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可归于意外事件。
并且在此情况下,A的行为不符合杀人的定义,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当然,现实情况比较魔幻,评论有知友认为A即使认为B是鬼魂,也不可能免罪,我认为也有道理。
举个例子,A虽然认为B是鬼魂,但是一刀下去B痛得满地打滚,还滋滋冒血,这时候一般人都会醒悟过来,认为这是个大活人,进而不会继续下刀。
此时,A有义务将B送医救治,否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技术上:光刻机的制造和使用工艺。
金融上:打破美元的霸权。
军事上:台湾问题。
别的问题(房产绑架经济、老龄化、东西部平衡等)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都是可能通过发展来解决的。
上面列的3个问题是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
从道理来说,早减晚增本身是没啥毛病的,毕竟只是个选项,丰俭由人。
大家怕的是某些人通过这些选项,再加点私货。而且这个说法和推迟退休一起出来,由不得大家多想。
按照目前的舆论情况,如果你敢允许早退减拿,估计只要不在体制内的人就统统早退了,反正也没啥规定领了社保就不能接着打工,对吧?甚至还可以把原来交给社保的那块放自己口袋。
所以,让你早退减拿是不可能的,忽悠大家晚退多拿的可能性比较大。
当地居民就偷着乐去吧!
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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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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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