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了怪了。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问题描述部分不是已经解读过了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花都某房由丘某父亲继承,继承后,丘某父亲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
二、丰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丘某的遗产,由小霖继承,继承后,小霖享有该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份额为丘某遗留的债务,由小霖母亲阿霞承担。裁判理由
如何界定花都某房、丰顺某房中属于丘某的遗产范围?
关于花都某房:该房由丘某婚前购买,丘某在《财产处置遗嘱》将花都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其父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原《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据此,花都某房虽然是丘某婚前购买,但丘某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霞占有一半份额。即该房中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应为“50%婚后共同还贷本息部分+50%按婚后还贷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其余部分属于丘某的遗产。
关于丰顺某房:该房由丘某与阿霞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丘某与阿霞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即该房的二分之一属于丘某的遗产。
如何继承处理丘某的遗产及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原《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首先,被继承人自书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丘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属于继承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就此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必造成其生存危机,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
其次,丘某将其主要遗产指定由父亲继承,而丘某父母除丘某外,另有其他子女可以履行赡养义务,丘某母亲每月也有养老保险金,两人有足够生活来源,故分出一部分遗产给小霖既保障了小霖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丘某父母的养老利益。
因此,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花都某房由丘某父亲继承,相应的该房尚欠贷款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补偿阿霞该房中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同时,为充分保障丘某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酌定由小霖继承丰顺某房中属于丘某的遗产部分,即小霖继承占有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该房尚欠贷款债务中二分之一属于阿霞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另外二分之一属于丘某遗留的债务,因该房中属丘某的遗产由小霖继承,阿霞为小霖的母亲,是其监护人,故该房属于小霖的债务由阿霞承担。
简而言之:立遗嘱人要通过遗嘱分配财产,那只能分配自己名下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对方的部分,显然不在立遗嘱人的分配范围之内——那是属于人家的。
婚前买的房怎么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全款买的,婚后升值部分是个人财产;但婚前贷款买的,婚后共同还款部分(无论夫妻谁还多谁还少或者谁还谁不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是房产婚后升值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比例。
这是说财产的,说债务也是一样。
问题中立遗嘱人丘某似乎跟其妻子关系不好,因此想要把房产全给自己的父亲。那如果反过来,丘某跟妻子关系极好,但没有资产却有大量债务呢?法律也不可能允许他把遗产(实际上是债务)单方转移给自己的父亲,而免除丘某妻子应该承担的债务部分啊。否则到时丘某父亲以“替子还债以从儿子那获得的财产为限”,那这些债权人岂不是欲哭无泪了。
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立遗嘱之前不读法律文书,也不请教律师,那怪得了谁呢。
还选个毛
几个老头,谁能活到11月谁自动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