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真正的难关开始了。
我国二审改判率在一成左右。
根据alpha案例库,过去近5年,有49万余件刑事二审,其中维持原判的26万余件,撤回上诉的10万余件,改判的只有4万6千余件。
而且这不到一成的改判里,一般认为有七成以上属于量刑标准变更的改判:本来判你三年,结果法律修订了,依新法只需判两年,遂改之。
像货拉拉司机想要从刑事变更为民事,成功率大概在1.5%到2%之间。
我拿某地法院的通稿举例,你就能懂:
在很多地方,一审判决的生效率是直接和考核挂钩的。一审的判决被上诉、被改判、被发回重审,这都会直接影响案件经手人的前程。
其实这个设计怎么想怎么奇怪:我挽回错案,反而有可能造成我的污点?
但由于眼下治理只能先靠数据,所以就是这么设计的。
这是最直接的原因。
其次,二审法院并不超然。
由于长期的分片对口管理(数个基层法院在二审案件上会长期接受一个合议庭的指导),上下都很熟。
面对二审案件,合议庭不仅仅要考虑法律问题,还得考虑体制关系问题。轻易影响别人的评优晋升,不是好事。
所以二审法官往往又会把改判交给庭长甚至院长来审批。
但这样等于让自己的上级去背这个压力。
二审法官的空间就更逼仄了。
最后,是本案的难点。
整个案情认定基本建立在司机老哥的口供上,且司机老哥也签了认罪认罚书,并表示是自愿。
即使司机老哥现在不愿认罪名和量刑,抄近路、没有理会死者、没有做所谓的“紧急制动”,这些情节,老哥是不好否认的。
现在老哥要翻盘,等于和自己的口供及签字作对,这在司法上风险太高。
如果硬要说出路,那就两条:
一,新证据。
想尽一切办法来证明,死者从探出车窗外到跳下,只有3秒。
如果这个情节有新证据可以佐证,那就有一线希望;
二,一审程序纰漏。
认罪内容没有告知清晰、自己对判决后果不理解,总之尽可能往程序正义上靠。
我知道很多小胖友听到“程序正义”就会电击般地想起西方那一套。但现在,老哥最需要的恰恰是程序正义。
别的我也想不出来了。
接下来,老哥和大嫂将要陷入比较漫长的拉锯战。对于没有稳定收入的家庭,这是一种煎熬。
只能寄望于社会支持了。
各位好,我是在知乎成功预言一审判决结果的真预言家。
也许正因为如此,有朋友发私信告诉我,司机上诉了,问我二审会怎么样。
讲真,听到司机上诉,
我第一时间的情绪是欣慰,
然后陷入到深深的悲哀与同情。
欣慰的是他终于不再麻木地任人宰割;悲哀与同情的是,二审实际改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个无罪之罪恐怕已经像附骨之蛆一样伴随他。
根据公开信息,长沙市是湖南省的省会,目前正在搞“她经济”项目。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位于长沙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是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
这件事,希望得到公正处理,具体就不展开了。
我这里想讨论一下,一直没有展开的货拉拉也好,滴滴乘客伤害司机,以及阿里周某等事。这些事件中,有几点,对我们整个社会的稳定是产生重大影响的。
1、不同社会身份的公民之间的有效沟通和理解。
2、心理与精神不完全健康的公民在社会舆论方面的权利及影响力。
3、个体成熟与理性,以及公共生活中的规范及教养。
//待续
不聊法律,聊聊历史。
实际上,我特别赞同王局 @不想上吊王承恩 之前的回答,这次长沙政法系统对于整件事的处理,相对于过去已经有了很大很明显的进步,但是,这些进步依旧掩盖不了这是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在过去,民众对于这种事情多多少少还能忍耐,但是疫情后的今天,这已经不可能了。
伟大的胜利,往往代表着巨大整体的社会期待。
然而这种社会的期待一旦没有被满足,那么巨大的危机便会到来。
然而,历史和我们的经验已经证明,从信任巅峰跌落的后果会很惨烈。你越是信任某人,你投入的情感就越深,你就越依赖此人来维持自己的世界观和心理定位。所以,一旦这种信任遭到背叛,我们就会异常残忍地惩罚曾经最受自己信任的人。信任的丧失会留下一片真空,它会威胁我们业已达到的均衡状态。它会损害我们的掌控感、确定感。许多一度魅力四射的领袖人物在失去民众的信任后,最终跌落凡尘。帝国和民族在失去自己民众的信任后,会迅速地陨落,古罗马帝国就是一例。古往今来,有多少一度备受敬爱的人物,在背信弃义、滥用职权或招摇撞骗后,受到了严厉惩罚。--------《金融危机史》
从历史上看,1947年的国民党在统治水平和能力上是远高于1943年的国民党的。当对于抗战时期国民党对整个社会的敲骨吸髓和社会的大规模动荡,1947年的国民党起码在国统局保证基本的社会稳定和和治安,但是1943年的国民党起码还背负着很大一部分中国人的期待和信任。而到了1947年,国民党几乎被整个中国的所有社会阶级抛弃。
民众可以忍受8年抗战中的战乱,饥荒,可以忍受一切的苦难和折磨。但是当抗战胜利后,民众发现他们为之付出一切才取得的伟大胜利并没有让他们过上他们期待的生活时,那种内心不满和被背叛的愤怒直接把当时“世界四强”之一的中国民国政府送进了历史。其速度之快,翻遍史书都难找到第二个。
巧合的是,二战期间,英国人为了胜利,可以一边吃老鼠,一边顶着轰炸,一边投票给丘吉尔。但是当快胜利的时候,民众发现丘吉尔还想接着在殖民地接着让他们去打仗的时候,他们便毫不留情的通过选票把丘吉尔送走。
货拉拉这件事情,在疫情之前可能不会有多少人关注具体细节,即使关注了最多也只是私下里骂一骂,大众对于这种事情还是有很大忍耐程度的。但是,疫情后,大众对于这种这种事情的容忍程度急剧降低,处理稍有不慎,便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危机甚至会出现某些更大的问题。显然,长沙的政法机关还没有意识到这次问题的严重性。
在之前的回答中,我想象过这样一个场景:律师劝被告人尽快签下认罪认罚书,尽快和家人团聚。
从澎湃新闻的报道来看,这个想象的场景,和现实情况不能说是如出一辙,也可以说是大差不差:
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不得不感叹,我国的认罪认罚,可别学了美国辩诉交易的糟粕,律师成了控方的喉舌,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让被告人接受价码。
律师说过致人死亡很恰当,有待商榷,因为从过往的相关案例来看,还有得一争。
一方面,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的确有多个司机与乘客发生争执、乘客跳车死亡的案件以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告终的案例,例如(2019)陕10刑终39号、(2019)豫06刑终33号、(2017)豫15刑终178号等(都是上诉维持原判)。
但另一方面,从各类媒体报道来看,也存在不止一起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或者根本就没有提起公诉的跳车案件:
在实体层面,关于司机有无制止跳车的可能性、到底是轻信可以避免死亡结果还是根本来不及反应(按照被告人的说法,乘客探出车窗外的过程只有三秒钟)、乘客是否存在自陷风险的情形、跳车和司机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还有得一争;而在程序层面,也可以针对疑似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提出主张。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自行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二审法院在程序层面也应当进行审查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还有一个角度,感谢评论区提醒:
评论区有人问,律师怎么能知道「绝对缓刑」?如果的确如周先生所说,律师做出了这种承诺,涉嫌构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得虚假承诺(毕竟,即便签下了同意书,也不能保证法官会适用缓刑,律师没有权力和能力做出这样的承诺)。
关于这部分,我就不班门弄斧了,诚邀各位国内刑事辩护律师来解读。我想顺着之前的回答,再谈谈一个理念层面的问题:认罪认罚制度,需要什么样的配套措施?
一方面,需要法院对案件证据做出充分实质性的审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能完全依赖认罪认罚书进行裁判,不能沦为确认控辩双方交易结果的橡皮图章;
另一方面,要确保被告人获得了有效的辩护。
即便是广泛采取辩诉交易制度的美国,也要求律师在达成认罪协议时尽到勤勉义务。如果律师怠于履行职责,被告人能够以「未获得有效的律师协助」(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为由提起上诉。如果律师在传达控方提出的认罪协议时,未能中立、准确、全面地介绍可能的结果或者夸大了拒绝认罪的风险或认罪的收益,那么法院可以拒绝接受认罪协议。(美国各州法律有所不同,判例所确立的原则在不断变化,这里只是说一般情况。)
希望这一案件能继续引发关注,对于厘清律师辩护权的问题、避免认罪认罚制度被滥用也有积极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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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如果周先生希望聘请律师,我愿意提供 5000 元现金资助,无偿赠与,立贴为证。如果周先生本人或者亲属看到了,可以发私信给我并在开头注明【周某春上诉】并提供能够确认身份的信息,我一般不看陌生人私信但这几天会特别关注下。
漂亮,光回来了,终于开启第二回合了!
之前有报道称货拉拉司机暂未决定上诉,现在看来,应该是终于整明白了这刑事案底会有什么影响,决定死磕到底了,那就支持上诉!
“可能会面临无法找工作,导致家庭困难,以及对孩子后代的影响。”周某春妻子说。
货拉拉的判决书里,对跳车的描述写了一大堆,但其实整个过程只有一分钟。周某春现在又补充了“从她探出身子到跳车,只有3秒钟”,显然,这么短的时间内,没有哪个司机可以预判到她会突然跳车,而且他开双闪减速靠边,这已经是最优解了。如果这个判决合理的话,那就是在逼货车司机这个职业圣人化,这完全不讲道理。
更离谱的是,周某春的法援律师居然说“很恰当”,然后直接劝他认罪。但凡学过“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部分的律师,都不可能说过失是恰当的。这里的因果就是强加上去的,这两个法援律师到底是什么情况,也就不想多说了。
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
当然,上诉也是有风险的,当时检察院让他签了认罪认罚书,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后手。他一上诉,检察院就可以以量刑畸轻为由抗诉,认为他现在拒不认罪,就不应该从宽处理,应该将刑罚调整为正常的刑期。
所以,有可能上诉反而会加刑,可能会抓回来坐满剩下半年,甚至可以加刑到三年以上,上诉不加刑只适用于检察院不抗诉的情况。
我猜司机一家已经预见到这种可能了,之前联系的律师应该有介入分析,但是他们还是鼓起勇气上诉了,这应该是为了不影响孩子,可怜天下父母心啊。
现在从报道来看,司机是要翻供的,这次可以请到自己的律师了,估计成功率还是不小的。希望二审法院能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收到判决书后,他觉得有些与他此前说法不同,“比如车某莎说‘停车’,其实我当时并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侦查人员)他们问,‘那你认为是什么’,我说那应该是说‘停车’,但我当时确实没听清。还有一些话是假设的情况,比如轻的话怎样,重的话又怎样,是他们问我,假设我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我就回答。”
不要说死者为大,死者再大也大不过公平正义,这是货拉拉司机的大事,也是中国司法的大事,往大里说也算是肩负历史使命了。
完全彻底地支持货拉拉司机的上诉!
伐木须从根上动,
有人担心货拉拉司机上诉后检察院会抗诉加刑,
甚至立即把他又给抓进去。
碰巧大肥今天收到了一张王炸,
四个二带大小王的那种----
我们学校有校友私信大肥
说他发现了当事检察院
一些头头的学位论文可能存在问题,
真是好事成双啊~
有些人自己本身就有问题,
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
来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
在法律上我们要依法展开斗争,
货拉拉司机顶住了重重压力决定上诉,
相信进入正式二审程序之后,
在上级部门和群众的关注下,
这个奇葩案子应该能到公正的判决.
虽然我们不是法律工作者,
也不从事司法岗位工作,
我们心中有是非,有正义!
但是伟人教导我们
----你打你的原子弹,
我打我的手榴弹。
比如,你敢用法律方法栽赃无辜,
我就敢用学术方法让你身败名裂,
搞学术,大肥我是专业的。
楼主发的新闻不全呀: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收到判决书后,他觉得有些与他此前说法不同,“比如车某莎说‘停车’,其实我当时并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侦查人员)他们问,‘那你认为是什么’,我说那应该是说‘停车’,但我当时确实没听清。还有一些话是假设的情况,比如轻的话怎样,重的话又怎样,是他们问我,假设我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我就回答。”
周某春说,最为关键的是,他根本没有料到车某莎会“跳车”。
“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1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3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周某春说。
律师:认罪认罚不影响上诉权利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早在9月10日该案开庭前,周某春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进行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检方出具量刑建议,提出对周某春判刑1年,可适用缓刑。
庭审中,周某春也表示认罪。但周某春的妻子称,律师对周某春的无罪辩护只是“走过场,没有发挥作用。”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派出所、看守所领导都对他很关心,经常找他聊天谈心。“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想出去,另外就是想省钱。”
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书,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这是司机师傅明白过来了。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派出所、看守所领导都对他很关心,经常找他聊天谈心。“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想出去,另外就是想省钱。”
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书,周某春解释,“我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说这个‘过失’定得很恰当。而且签了认罪认罚书,绝对缓刑,马上就可以出去。所以我后来也对他们说,希望尽快给我判决。”
派出所、看守所工作做的不错呀
知乎有律师查了长沙法院的法援记录发现对这位司机师傅法援也是特殊优待了
周某春如果涉嫌犯罪,其如果经济困难,是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法律援助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列支,尽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不高,但也要节约开支,一般只指派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该院公开的数十件指派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其中指控绑架罪、组织卖淫罪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也只是指派一名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辩护人。本案,办案机关对周某春却特殊对待,指派二名法律援助律师,让周某春及其近亲属无法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周某春的妻子虽主张为其代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却因与周无法面对面沟通而无果,尝试让周某春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努力也告失败,让人不解。
周某春如果涉嫌犯罪,其如果经济困难,是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法律援助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列支,尽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不高,但也要节约开支,一般只指派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该院公开的数十件指派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其中指控绑架罪、组织卖淫罪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也只是指派一名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辩护人。本案,办案机关对周某春却特殊对待,指派二名法律援助律师,让周某春及其近亲属无法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周某春的妻子虽主张为其代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却因与周无法面对面沟通而无果,尝试让周某春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努力也告失败,让人不解。
律师选的也好呀,不知道这次还会不会给周师傅选两个好律师
https://www. zhihu.com/question/4866 69437
另外这位周师傅刚被释放的时候接受西安华商报采访,自己被单独关押5个月签了认罪书才被放出
「货拉拉跟车用户身亡案」司机周某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这是我得分析
最后货拉拉上次的判决书写得好,我以前一直以为看法律判决书是很枯燥的事情, 因为都是客观称述, 像看说明书一样, 没有感情,没有生命。但是这次我看的挺带劲, 判决书把事件发生时活着的罪犯以及死去的受害者的心理动态,心理斗争全写出来了,什么司机心怀恶意,小仙女心生恐惧写的栩栩如生,看着就给人如临其境的感觉,虽然发生了什么还是没有写清楚(也有人说是故意不写清楚),不过瑕不掩瑜,如果以后判决书全能这么写就好了,我就不用去起点看小说了。
谢大家邀,集中回复:我确实半年前就预测了司机如今的结局。
半年后澎湃新闻报道,司机要求上诉的动机和我说得一模一样。
无奈啊!
上图是我当时的预言,
下图是如今澎湃新闻的报道。
对于这次起诉,
同工是真的不想预言了——你难受、我难受、大家难受的事情就不要做了。
只有祝愿了。
然后针对知友们私信我的问题,回复一下:
(1)上诉法院就是指上一级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院,
只能是这个法院审理二审,不存在所谓的“一直告到北京去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同时二审判决也为终审判决了。
(2)二审判决一般是这样三类结果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货拉拉这样的舆情案件,其实一审判决前肯定会经过当地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讨论。
这类会议的列席人员
其实已经就---------其实就有(打住了都懂)
哎,不说了,
同工是真的不想预言了—— 我难受、你难受、大家难受的事情就不要做了。
只有祝愿了
我有个疑问,这种地方案件,有没有概率到最高法去审
毕竟如果是可预见性的未来会影响整个社会对于某些事件的看法时,
例如彭宇案,如果可预见性的会对未来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那么最高法去审,会不会更加合理。
当然,类似彭宇案,最后是三输,
法官最后去街道办、老人也被骂到搬家、小伙还赔钱了
最后,我支持货拉拉司机上诉,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飞机上你试试打开门跳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