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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香港法官几乎都是英国人」这种现象?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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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香港法官全是英国人的,拜托好好读读基本法行么……网上随便搞出一张错误百出的图片(而这张图片竟然还流传广泛),也能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当年起草基本法时候,不放心法官问题,在终审法院和高等首席法官的任职中特地加了两个条件限制,即:


第一,必须特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第二,必须在外国无居留权


所以那些张口就来,说香港法官全是外国人的,以及图片上不知从哪弄的信息源,各种乱标注的,真想甩给他基本法条文读读……香港的确有外籍人士担任法官职位,我们也可以基于国民族裔的认同感批评外籍法官的问题,但批评要有理有据,不加了解的批评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耍流氓式的批评。


以下,仅就我所知道的,尽可能相对中立地、简单地梳理下外籍法官的问题:


香港的法院等级分为,等级由低到高为,裁判法院区域法院,然后高等法院(分为原诉庭上诉庭),地位最高的是终审法院(依据基本法享有终审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处理单一特别事务的法庭(例如死因裁判法庭、淫亵物品审裁处等等)。而外籍法官存在于除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之外的法官行列。


1.那为什么香港会有外籍法官的存在?


外籍法官的存在,简单的来说,是历史遗留问题。众所周知,我国香港地区,曾经经历过殖民统治,特区的司法制度沿袭的是普通法法系,而我国内地则是大陆法系。在英治时代,香港的法官多为英国人担任,如果97回归后我们强行变更司法制度,或者强行规定法官必须由中国人担任,那么司法会出现真空,内地司法人员由于法系不同,不能互补,我们一时间找不到那么多合资格的人担任法官,所以维护顺利平稳地回归,基本法在制定中,规定了香港保留普通法,并允许外籍法官的存在,但允许外籍法官又不太放心,所以基本法对两个高级别的法院,即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中的首席法官,做出了国籍限制,保证在司法的顶端是中国人。(即97后第一任终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和现任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都是中国人)


2.那法官列表中那么多外国面孔,是外国人掌控着香港的司法吗?


在讨论外籍法官问题中,最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论的是终审法院的法官名单,即下图

在香港的司法系统内,除了法律规定的首席法官需要明确公开国籍,其他法官的国籍是不公开的,公众只能从面孔、名字作初步判断。很多外籍人士,都会给自己起中文名字,虽如此,但外籍人士的中文名,通常我们可以一眼看出来。即在图片列表中,很多名字虽没有配图头像,但我们也能读出来差不多是外籍人士,例如包致金、贺辅明等等。


那非常任法官中那么多外籍法官,是他们以人数压倒性优势控制司法吗?并不是,法官列表中,除首席法官外,终院法官分为常任与非常任法官,通常情况下,一份正式的终审法院判决书,要由五名法官投票作出,其中仅包括一名首席,三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非常任法官。


即终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全体法官表决,外籍人士居多的非常任法官并不能控制司法最终的判决。


3.香港回归至今这么多年了,为什么我们不干脆废掉外籍法官制度?


前文所述,外籍法官的存在是历史和实际现状所遗留的问题,说得通俗些就是“缺人头”,这个问题,几十年后仍然存在。香港的法官队伍编制,根据公开数据,共计只有200人。



其中,在职法官只有一百多人空缺十分严重(没错,七百万人口的地区,只有一百多位法官,维持司法的高效运转),而香港奉行普通法法系,法官的遴选标准十分严格和公正,除了为人正直,不能有明显的政治倾向,还要拥有数年甚至数十年的律师经验等等,这造就的法律行业的高度精英化。而内地法系不同,人员不能互补,香港的人口相对又少,本地无法一时间培养出来这么多合适人选,即使有外籍法官的存在,法官的空缺问题仍旧十分严重,现任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对此一直提倡,要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应对法官人手不足……断然废除外籍法官,至少在现实中并不可行。


4.外籍法官制度的现实评价?


以下仅作正反两方面的观点性描述,任何一方的观点不代表笔者赞同或反对。由于问题的指向性,故将反面观点置于前。


反面:

包括饶戈平、梁爱诗等一些学者、法律界人士认为,外籍法官的存在,是香港司法的殖民化的痕迹,外籍法官由于语言文化的认同差异,很多时候并不理解一国两制,也并不熟悉基本法,并不熟悉我们的法制,虽然外籍法官制度是历史遗留的存在,但时至今日外籍法官制度不应该继续存在。


亦有观点认为,法官的国籍,涉及的是司法主权的问题,而在主权问题上,不能容许外籍法官的存在。


正面:

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石永泰,曾经在一场讲座中对于外籍法官的争议问题,作出回应,大意即,香港的司法体系中,低级别的法院中的外籍法官,左右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所以讨论低级别法院的外籍法官问题,是无意义。那么在掌握终审权的法官中,首席法官是中国人,判决由五人作出包括一名首席(中国人),三名常任法官(通常是中国人),以及一名非常任法官(外籍居多),判决的结果无非是五比零、四比一、三比二如果外籍法官是少数方,影响不了大局,无意义。而如果外籍法官在多数一方中,那么我们对外籍法官作出批评时,为什么不对同属多数一方的中国籍法官同样作出批评?即通常时候,我们所谓的“批评”,并不是读过判决书、了解案件情况后,基于判决内容作出的批评,而多数是纯粹地因为批评而批评……石永泰同时认为,外籍法官制度的存在,以及外籍优秀的法官肯到香港任职,可以保证香港的司法与世界普通法地区保持一致的水准。


香港事务律师任建峰,也曾对外籍法官的批评和争议,作出过回应,大意指,外界批评外籍法官制度,通常的理由之一即认为外籍法官,并不太懂中国香港的基本法,也并不理解内地与特区的关系和制度,这种批评也几乎是毫无根据的……举个最典型的例子,回归以来,曾经有人对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对基本法解释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有没有界限,进行过诉讼,而在法庭的判词明文判定全国人大常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无限制的……写出这样最有利于内地权力的判词,是一位来自澳洲的法官梅诗贤爵士。


——————

注1:香港地区终审法院法官列表截图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网站,關於司法機構 - 法官和司法人員名單


注2:由于本话题涉及敏感议题,故会对评论区作出一定限制,请谅解,但欢迎友善地讨论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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