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王瑞恩 大佬召唤,斗胆蹭一下热度。
根据<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自由与权利宪章)11 (e)
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有不得被拒绝合理保释权利的保障。
对于被告的保释遵循两个要件:合理保释(reasonable bail)和正当理由(just cause)。
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尽量不羁押”和“犯罪控制”的最大限度平衡。加拿大对保释的定义只限于“judicial interim release”,既由法官决定的司法性的暂时释放,这属于审前释放的一种。除此之外审前释放还包括警察决定的暂时释放,由于并不是法官做出的决定,并不能定义为保释。
根据加拿大刑事法典,两种人不予以保释,
a)接受认罪的人。
b)根据加拿大<刑事法典>469章被指控下列犯罪的人:叛国、危害女王陛下、恐吓国会及立法会、煽动及煽动叛乱、盗版及盗版行为、贿赂司法人员和谋杀。同时拒绝保释的理由可以是:有逃庭或不按时出庭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有再次犯罪可能以及损害司法公信力(参考因素包括罪行严重程度,维持公共秩序,认罪可能性和量刑长度)。以上几点独立存在,如有合理理由证明其中一点即可拒绝保释。
加拿大明确规定法官在被告保释听证会中采取阶梯式判断方式,结合实务保释条件可分为三类:
1 “无条件的承诺(undertaking without conditions), 有条件的承诺(undertaking with conditions)”。这类保释被告人只需出具一份承诺书,保证按时到庭。如届时拒不到庭且未给出充分理由将按违反〈刑事法典〉145(2)(3)判处两年以下徒刑。
2 “无担保人但可能有条件(recognizance without sureties but possibly with conditions), 有担保人但可能附条件(recognizance with sureties but possibly with conditions)”。这一类保释适用于保释理由不足以承担上述类型的,法官指定一位或数位担保人(根据财力和人品决定)并出具担保承诺书,其中规定具体数额的保证金(并不需要实际交付)。如届时拒不到庭,则检察官追讨担保承诺书中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能如数支付则可举行针对保证人的听证会,如不能给出合理理由则保证人面临承担部分保证金或者被羁押。被告则承担未到庭的处罚(刑法典145)
3 “无担保人但可能附条件并交付保证金和其他有价实物做抵押担保(recognizance without sureties and perhaps with conditions but with actual deposite of money and valuable securities ),有无担保人但可能附条件并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有价实物做抵押担保(recognizance with or without sureties and perhaps with conditons but with actual deposite of money or valuable securities) ”。这类保释适用于保释理由不能承担上述两类以及被告不是本省人(本国人)或者居住地距离羁押地200公里以外的。这里的保证金和有价抵押担保需要兑现才能暂时释放被告人。如被告违反出庭义务或保释条件中规定义务则面临被没收其保证金或实物抵押担保和两年徒刑。
上三类保释中提到的条件(conditons)包括:
a)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治安官(peace officer)或指定人员报告。
b)依照指令不得离开规定区域。
c) 如居住地址,雇佣关系(地址)发生变化需要通知治安官。
d) 除非法官明确同意,不得接触任何受害人,证人和其他指定人,或者进入任何命令不能涉足的场所。
e)如何被告持有护照,需交出护照。
f) 遵守其他法官认为保证证人和被害人的条件。g)遵守其他法官认为必要的条件。
根据加拿大<刑事法典> 515 (4)(5)中规定,被指控有暴力犯罪,或暴力骚扰和侵犯他人,恐怖袭击,恐吓司法系统,违反毒品管制以及信息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还应当增加被禁止持有危险工具,及火器武器,或相关违禁工具,对此工具实施管制,扣押,代为储存或移交持有人的执照,授权和登记证书等等。(这里不做具体对应说明)
1 常规程序:由检察官提出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列举犯罪事实和犯罪记录(如果有的话),提出应当羁押的要求并列举羁押的理由并举证,被告予以辩护反驳及举证,法官决定是否羁押,如羁押的理由不充分应当予以保释。进入到保释听证环节,由法官先提出比较轻的保释条件,检察官如不满意可以反驳并提出为何应当采取比较重的保释条件并举证,被告作为辩方可以反驳并举证。
常规程序中举证责任属于检方,保释条件由轻到重在对抗中递增。
2 特殊程序: 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法官会先考虑羁押被告人,由被告负责举证被羁押的理由不充分,法官才会考虑保释。而保释听证中,法官也会优先考虑最严厉的保释条件,由被告提出反驳并举证证明可以被较轻的条件保释,法官予以考虑。
在特殊程序中,实行举证倒置原则,举证的责任属于被告辩方,保释的条件由重到轻在对抗中递减。
特殊程序中提到的特殊案件包括:
a)被告在被保释期间因另一可诉罪被指控。
b)被告被指控没有按时出庭或违反保释义务的刑事犯罪(刑法典145)。
c)非加拿大居民被指控刑事犯罪。
d)被指控违反麻醉药品管制法有关条款。
3 未成年认保释程序:根据<Young Offender Act>(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在正常保释听证中被命令羁押对原裁决不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法庭复审,未成年人法庭可以复审后推翻拒绝保释的原裁决做出保释裁决。<刑事法典>515 中规定不能被保释的某些罪名(叛国及谋杀),被告也可以向未成年人法庭提出保释申请。
为了保障被告正当权利,<刑事法典>515第二款中有两个marginal note(附加事项),规定保释听证以被告亲自到场为条件,如在听证会中需要取得证人证据,则被告可以通过视讯电子设备或电话出庭,以达到和证人视像及口头实时沟通,且被告不得以闭路电视录像形式出庭,这些都需要得到被告和检察官同意,证人才可以出庭作证。
对于被保释的被告,违反按时出庭义务和保释条件中规定的义务,将被指控违反<刑事法典>145(2)(3)面临两年以下徒刑,如保释条件中有保证金或有价实物的抵押担保,则没收该保证金和实物抵押。如保证承诺书中约定保证金具体金额而未实际交付,既本文保释条件中第二款情况,法院可以在被告违反上述义务后发出warrant(或不发)并举行由被告,被告保释担保人(如有的话)以及检察官三方出庭的听证会,在被告及被告担保人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裁决追讨未交付的保证金。如保证金未全额追讨,法院可单独针对被告保释担保人设立听证会,如担保人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则面临承担部分保证金或被羁押。
保释期间,被告及其保释担保人都可以因对方不正当行为或可能发生的违反义务行为提出申请要求撤换担保人或撤销担保责任。
P.S. 本人并不专修加拿大法律,但专门通读了加拿大<刑事法典>及国内检察官撰写的相关文献,文章做过两次结构改动和内容调整以便更好的阅读和理解。加拿大保释条例在结构上比较精密,本文没有提及救济条款,保释金没收及追讨程序以及复审程序等等细节,因想要避免违背失去回答主体问题的初心而造成文章过于冗长,如经发现相关遗漏或错误欢迎指正。
参考文献:
Judicial Interim Release, Arrest of Accused on Interim Release, <Canadian Criminal Code>.
李哲,<加拿大保释制度评介>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