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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跟车用户身亡案」司机周某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1页

     

user avatar   zhu-yuan-38-13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尊敬的中央巡视组:

我是一个来自重庆的普通市民,XXX,身份证号Xx,自从长沙货拉拉跳车案案发以来就很关心这个案件,毕竟没有人能够确保自己不会遇到所谓过失的情况,所以对于过失的认定非常关切。

但是我对长沙司法机关目前对于舆情的处理,感到非常的不安,希望中央巡视组能够调查并给公众一个回应,让大家重拾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1、 货拉拉跳车案犯罪嫌疑人只是一个过失的犯罪,司机也只是初犯,为什么非要羁押长达半年?

2、 货拉拉跳车案家属有经济能力请律师,为什么司法机关非要浪费公帑指定法援律师?

3、 为什么指定一位法援律师不够还非要指定两位,完全排除了家属聘请的律师的介入?

4、 在长达半年的羁押中,犯罪嫌疑人完全没有家属律师的帮助,会不会被迫认罪?

5、 判决书上大量的内容是对内心活动的猜测或者是在长达半年的羁押中取得的口供,如何保证重证据的司法精神?

6、 法院是否存在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我就不用认真分析其是否真的有罪,直接根据认罪来判决,避免承担责任的思想??

7、 为什么法庭不能除了指定旁听人员以外的社会公众旁听?如果怕疫情也可以直播甚至是录播庭审?为什么对这么重大的案件不回应公众关切?

我不敢用最坏的揣测来说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在半年时间内被迫认罪,但是法院对这种社会关注的案件不透明不公开(名义上公开开庭,但是社会公众不能充分参与,仅有指定人员能够旁听,也不直播或者复原庭审情况)是事实。可以说这次事情是对长沙司法形象的一次重大的打击

相信中央巡视组的各位领导也是有良心有社会抱负的人,没有不敢得罪的人,为了扭转湖南司法机关的风气和形象,恳请中央巡视组深入调查该案并回应公众关切,让司法的尊严照耀进每个人的心中。

如果继续对公众的关切不闻不问,该案的影响将远远超过彭宇案,对社会的打击是巨大的,特别是对于一个普通案件就让犯罪嫌疑人隔绝半年认罪的强力手段让民众感到恐惧。我不知道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被迫认罪,但是如果是我,即使是无罪,把我关半年见不到家人及律师,我是否会被迫认罪?

我们草民没有能力质疑司法机关,只能恳请中央巡视组能够不怕阻碍不怕自身风险,调查并回应民众对此案的关心。

此致

叩首!

2021年9月13日

Y


user avatar   chen-wen-bo-88-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完这个判决我非常愤怒,

作为一个司机我不理解什么叫

轻信可以避免

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

我怀疑写这段话的人究竟有没有晚上开过车,

在黑夜里60km/h的情况下,

车里会是一片漆黑的,驾驶员的注意力会集中在被大灯照亮的路面上。

特别是车某能探出身去说明车窗是开着的,

说明是有风噪的

司机根本没法注意到车某解开安全带的声音,

而且有些货车跟轿车不一样,

副驾驶没系安全带也不会有报警提醒

那么司机怎么提醒车某系好安全带?

而且系好安全带不应该是常识吗?

上车时司机可能随口提醒一句,

但谁™在开到一半路的时候还时刻关注着副驾驶系没系好安全带。

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从警方通报中可以了解到,

司机在注意到车某探出身子出去以后,

采取了点刹的动作。

结果到了这段判词里叫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那么谁来教教我什么叫有效措施?

拉住乘客?踩住急刹?

还是拉住乘客的同时踩住急刹?

学过交规没有啊?知不知道双手不能离开方向盘?

而且双手离开不控制方向盘那可能就得死俩。

双手不能离开就只能单手拉。

那学过物理没有啊?知不知道有个东西叫惯性啊?

不信邪的可以做个实验,

弄个一百斤的假人在货车副驾驶上,

时速60km,假人半个身子在车窗外,

这时候踩急刹,

单手把假人拽住了别让它飞出去。

我看有几个人能做到。

所以我非常的不理解什么叫轻信可以避免?

司机有本事避免的了吗?车某的死亡是因为司机主观判断失误造成的吗?

他能注意到车某解开安全带吗?他能单手拽住乘客不让她飞出去吗?

他做不到。

的确司机应该对乘客尽到照看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每一个驾驶的司机是普通人,不是超人,不是蜘蛛侠,你不能指望他全知全能吧。

所以我对这份判词非常的不满,我认为这份判词不能说服我,根据我自己的驾驶经验,我认为作为司机,周某被赋予了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照看乘客的责任和义务。

我认为这份判决不公平、不公正,

如果谁支持这份判决,那么请告诉我什么叫

有效措施

并且不要口嗨,亲身实践做到了再说。


user avatar   Seele_L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尊敬的中央第十督导组湖南小组你们好!

以下信息均来自公开渠道,以下信息均来自公开渠道,此案件受到了女权舆论干扰,致使司机蒙受长达半年之久的不白之冤。恳请督查组排除女权舆论干扰彻查此案。

2021年2月6日,长沙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在接网络订单运货途中,随行货主作为乘客从行驶中的汽车中跳车死亡。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自3月3日被实施逮捕后,周某春被羁押已超过五个月,期间无法与其家人联系,其妻子聘请为其辩护的律师也无法与其沟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行为涉嫌超期羁押,违反《刑事诉讼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对今日(2021年9月10日)开庭的本案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疫情为由,对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的公民也同样拒绝旁听,并且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也未查询到本案庭审及直播信息。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岳麓区检察院、长沙市公共法律援助中心违规办案,系严重的违法应当彻查
2021年2月24日,司机家属委托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李律师、郑律师担任周某春的辩护人。
2021年2月25日10时,李律师接受周某春妻子李某平的委托律师持全套手续向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办案机关合法申请会见周某春,先后被看守所、办案机关先后以周某春体温不正常、周某春正在隔离、周某春正在被侦查机关提审等多个不同的理由未安排会见。
当日16时许,看守所副所长冷所长电话通知辩护人称:“周某春拒绝律师会见,要请法律援助律师,周某春家属马上会通知你解除委托”,并拒绝给与律师相应的书面材料。
2021年2月25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民警邀周某春妻子李某平到该局后多次劝解其解除对瀛启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而转委托法律援助律师,遭到李某平的拒绝。但至今,家属委托的辩护人尚未会见到周某春。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形下才能申请法律援助,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岳麓区检察院、长沙市公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法援律师的行为严重违法。




4、2021年3月11日11:00司机家属会见长沙市高新公安分局副局长张震,申请与当事人周某春会见商榷律师问题,当时回复家属请示市局领导下午就可以安排会见,当天下午5:00与市局领导周习文支队长在长沙公安高新分局见面,告知家属此案件铁板钉钉,已办成“铁案”的事实。


5、法院审理说明与警方通报存在出入,警方通报的案件还原经过已经确认司机已经开始制动并打开应急双闪灯,而法院审理中则说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与警方通报完全相反,违背了事实依据,严重违法违规,无视基本事实。




综上所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原则,值此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希望中央第十督导组湖南小组相关领导能够彻查此事,给当事人以公正司法,给社会以公开透明,给政府以公平公信,谢谢!

实名QQ邮箱已发送!


user avatar   liquangaoy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标题取得真好,刻意忽略了很容易说清楚,此事最标志性的特征——“跳车”。各种媒体在此案前后的作为,很值得关注。


user avatar   bao-zi-tou-ya-k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原本司机都被放了,然后女拳在微博大肆打拳,通过舆论压力强行绑架司法,然后司机就被拘留了。

结果,哪怕最后事情澄清,也骑虎难下了,所以最后哪怕舆论有一定程度的反转(但女拳依然在微博绑架司法),为了息事宁人,只能象征性的判缓刑一年。

所以我们需要更加警惕舆论绑架司法,尤其是女拳和女拳背后的资本,可以无底线的带节奏,控制舆论并进行绑架。

想要解决舆论绑架司法,必须先要解决网络邪教,现在也是现实中的邪教,那就是()主义。


user avatar   a-ji-la-50-3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位老哥找到一件类似的案例,而且跳车死亡者是未成年男性,但司机却只赔钱就行:

请问这该怎么解释呢?


user avatar   a-hua-68-2-50 网友的相关建议: 
      

被删过回答,不想多说,这两个相似案件,大家细品吧。


user avatar   nathan-d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车某某先后15次从1楼夹层将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宠物狗搬至车上,致使周阳春等候装车36分钟。订单总金额仅51元,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

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

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在57秒时间内先后四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

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于是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自车某某把头伸出窗外到周阳春停车拨打急救电话,共经过了23秒

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中国语言博大精深,真话说一半,果然比谎话还厉害。故意忽略重要信息,周阳春因为一点小事就会心生不满的变态杀人狂形象瞬间跃然纸上。故意在事发经过的时间上使用模糊的用词,一下就表现出了周阳春对弱小女士长时间的无助哀求置若罔闻,对车女士跳车以死相逼的行动无动于衷的冷漠嘴脸。执笔之人真是好文采。

但我内容基本未改动,仅仅根据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情况通报,把缺失的信息加粗补全进了文章,故事好像一下就不一样了。

周阳春原来不是平白无故心生不满,而是等着车某某搬东西搬了半个多小时,开车可能又要半个多小时,到地方可能等车某某卸东西又还要半个多小时,而大半夜折腾这么久,仅仅能拿到51块钱,而心生不满。

车某某原来不是长时间不停的哀求不要偏离导航路线,周阳春不理不睬态度恶劣。而是车某某仅仅提醒了四次,还都发生在不到一分钟之内。

车某某原来不是把身子探出车外苦苦哀求停车,周阳春置若罔闻依然猛踩油门极速狂飙。而是车某某从探头到跳车一气呵成,估计只用了十几秒,周阳春作为老司机已经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依然没能把人保住。

我上面说的可不是猜想,也不是胡编乱造,甚至都不是小道消息。一字一句都在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情况通报中,大家有兴趣可以亲自搜来核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阳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

法院认为,货拉拉司机不应该心生不满,大半夜被折腾一两个小时,只拿到51块钱的底层货车司机,依然应该和和气气,对顾客笑脸相迎。不知道这算不算强人所难。

我没咋用过货拉拉,但网约车用的很多。专车,司机稍微态度不好一点我都差评,因为我花钱了。但对于快车司机,哪怕导航声音吵得吓人,哪怕他一边开车一边听小说,一边开车一边聊电话,我都很少提意见。一分钱一分货,那快车的钱,有什么资格要专车的服务态度。

将心比心,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是顾客,但每个人在工作里都可能是服务人员。别人给你开路边摊的工资,要求你有星级酒店的服务态度,你愿意?底层人民已经过的够不容易了,何必苛责呢?

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

法院认为,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很重要,按导航走很重要,不能开到偏僻路段很重要,不然乘客死了就怪你司机。

那以后,乘客不系好安全带司机是不是就可以拒载,乘客要求不按导航是不是就可以拒载,乘客回家路上有一点比较偏僻是不是就可以拒载了?

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法院认为,司机应该是神,应该能预见乘客坠车会死。我想知道,这个车某某到底有没有预见到自己的危险举动会坠车会摔死?如果车某某预见到了,明知道会坠车摔死还要这么干,那用我们普通人的理解,这个应该叫跳车自杀。如果车某某没有预见到自己会坠车摔死,那车某某都没预见到,凭什么要求司机能预见到?

况且法不该强人所难,司机已经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了,如果这样还不行,那什么才叫采取有效措施?一边双手紧握方向盘开车,一边用超能力把乘客拉回来?还是说赶紧呼叫超人?还是说应该猛踩刹车,期待乘客能不被甩飞或者甩飞之后不被摔死?

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阳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说实话,我能想到的唯一避免这种所谓因果关系的手段,就是拒载。

当年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致使如今多少摔倒老人无人敢扶。今天一句因果关系,不知道又会使得多少普通女性搬家叫不到货车。


时代不同了,如今的老百姓可以接受权力机关犯错。毕竟任何机构都可能犯错,知错能改,不仅不会削弱,反而会大大增强权力机关在老百姓心中的权威和公信力。相反,犯了错,死鸭子嘴硬,一条路走到黑,不撞南墙不回头不到黄河不死心的危机公关方式,才更会失去老百姓的信任。犯了错,改了,下次就不会再犯了。犯了错,遮遮掩掩,老百姓又不傻,那只能说明以后还会再犯。

就像有贪官可怕吗?不可怕。哪个政府没有贪官,说出来谁信?把贪官揪出来,打到,那贪官就少了一个,就说明政府的大部分官员是好官,和贪官不是一路人,老百姓反而会更信任剩下的官员。

如果出了问题,不把问题纠正,不把出问题的人揪出来,反而非要把冤假错案办成铁案,那你赢得的不是老百姓的信,而是怕,怕你整个官场都是办冤假错案的人。


最后我想说,法院怎么判,都可以,但请把话说清楚。我现在站边司机,是根据当初的情况通报。如果当初公安局的情况通报有错漏,那就及时更正。如果后续侦查期间有新线索,那及时公布。我站错边无所谓,打脸无所谓,能尽量还原真相就好。

就像当年的彭宇案,据说有证据证明彭宇是真的撞了人,那就第一时间讲事实摆证据好啦。法官用词不当,及时更正就好了啊,何至于黑不提白不提,在致使大家的信任沦丧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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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发现,最近男女对立的各种新闻越来越多,越来越热,越来越火了。

究其原因,其实就是官方一两个和稀泥处理的舆论反噬。


互联网时代的危机公关,已经与过去的纸媒体时代截然不同了。

纸媒体时代,舆论发声的权力是集中的,话语权掌握在少数机构手中。只要少数机构把嘴闭上,热度过几天也就没了。所以纸媒体时代的舆情公关,最好的方法就是和稀泥,把闹事的安抚住,也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如果现在是纸媒体时代,这个案件也好,近期的西安地铁事件也好,别的事件也罢,都不会有那么大的舆论反应。惩罚了老实人,闹事的就消气了。而老实人不管是不是冤枉的,反正都不敢吭声,活活稀泥,事情也就过去了。

但如今是互联网时代,每一个人都是媒体,每一部手机,每一台电脑,都是一个发声的渠道。和稀泥式的舆情公关,会面临一个全所未有的窘境。官方在一件事上和稀泥,舆论会像个好奇宝宝一样,把一个又一个类似的事件怼到官方脸上,问怎么办。


就像当年的彭宇案,官方一直在掰扯撞没撞老人。可老百姓关心他撞没撞人吗?撞没撞人跟我有什么关系?老百姓关心的是判决背后的和稀泥逻辑,是“你没撞人为啥要扶”。

官方的一次和稀泥,面临的会是未来无数次的拷问,当再有人摔倒,有人去扶,所有人都会像个好奇宝宝一样去问官方,他撞人没?他没撞人他为啥去扶?当再有人摔倒,无人敢扶,所有人又都会像个好奇宝宝一样去问官方,没人撞他,所以没人扶他,是不是很合理?这是官方想要的结果吗?

西安地铁事件,官方下场说保安没有执法权。然后呢?现在环球影城游客插队,评论清一色聊的是啥?聊的是插队没法管,威震天没有执法权。男子偷拍女生裙底,被热心小伙当场抓住,原来大家都会说男子臭流氓,小伙好样的。现在大家说的啥?现在大家都调侃,热心小伙没有执法权。女子商场遇到流氓,保安袖手旁观,原来大家一定都是骂保安。现在大家说啥?说保安没毛病,保安没有执法权。这真的是官方想看到的结果吗?


货拉拉车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判一缓一。真相重要吗?老百姓真的关心吗?

真相不重要,老百姓也不关心真相,老百姓关心的是判决背后的逻辑。

老百姓真正关心的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我自认无法预见,也不知道该如何避免才算不是轻信。

为什么要禁止严刑逼供?因为严刑逼供太轻松了,如果不禁止屈打成招,谁还愿意花时间辛辛苦苦去找线索,去梳理证据链呢?

和稀泥也是如此,法不该强人所难,更不该和稀泥。因为和稀泥太简单了,谁弱谁有理,谁伤的重谁有理,谁死了谁有理,是再简单不过的安抚情绪方法了。但谁又能保证自己永远是更弱,永远是伤得更重的那一个呢?

我们每个人可能不是货拉拉司机,但我们都会和人打交道。打交道,就会有态度,有情绪。你能保证对遇到的每个人都和颜悦色吗?如果不能,如果你态度不好,如果对方随后死了,你难道不怕自己随之被扣上一个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帽子吗?你赌得起吗?


最后我想说,其实我更担心的是由此引发的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猜疑。

假设你是司机,面前有一百个乘客,其中有一个有被害妄想症,会莫名其妙跳车,害你判一缓一。那请问,这工作你还干吗?这乘客你还拉吗?确实,你拉的那一个不一定是会跳车的,但你敢赌吗?你又赌得起吗?

更可怕的是,假设你是乘客,你知道和你一起的另外九十九个乘客中,有一个是被害妄想症,会莫名其妙跳车的人,你认为还会有司机敢来拉你吗?如果有司机来拉你了,你认为他为什么敢来呢?他敢来,是不是意味着他就不怕你跳车呢?而什么人,连你跳车害他判一缓一都不怕呢?

社会陌生人直接信任的崩塌,就是从这一点一滴开始的。最终就是现实版的黑暗森林,乘客是好乘客,但乘客不知道司机是不是好司机,所以乘客要时刻准备着先下手为强,以防万一。而司机是好司机,司机也知道乘客是好乘客,但司机不知道乘客知不知道自己是好司机,也不知道乘客会不会莫名其妙先下手为强,所以司机也只好时刻准备着先下手为强。

这就是猜忌的力量,忠臣明君又如何?主疑臣则诛,臣疑主则反,主疑臣不诛,则臣必反之,臣疑主而不反,则主必诛之。


user avatar   pig-30-34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着央视新闻开直播

直播中被人嘲讽

最后关掉了互动

这一切都发生在她推送给我判决书之后




9.13又开直播辣

我作为小黑粉

居然还敢在首页推给我

勇气可嘉


user avatar   feiyizh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转发


因本案存在的诸多程序和事实方面的错误受到全国各界广泛关注,在中央依法治国的号召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舆论监督权。


一、程序错误


一-1:第一个重大程序错误在于本案“使用法律援助律师”占据辩护名额,故意阻止被告人周某春妻子李某某聘请的律师依法工作。


李某某于2021年8月26日向长沙市司法局对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投诉,其聘请的律师、其他了解和关心此事件,愿意共同监督此事的律师,都认为剥夺被告人周某春受到自己家属聘请的律师的权利是违法的。并且公开声明:“不需要,也不接受两个辩护人都是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自身聘请的律师。”以上事实均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声,全网都可以作为见证人。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亲属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当事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等情况的,须向法律援助机关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释义:“而且不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安排律师会见”


结合到本案:被告人周某春的律师被相关部门以防疫为由多次干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载明的是“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应当……”,并没有给相关司法单位“应急情况下的豁免权利,在紧急条件下可以无限推迟。”


就算有防疫需求无法当面谈话,在四十八小时内应当有充分准备:如律师笔录交予当事人签字,远程视频拨打、通讯等等。何况长沙根本不是中高风险涉疫地区。


对此,大家更想明白的是:如果从疫情开始,时至今日,每个长沙市岳麓区的被告人,律师都无法顺畅会见,请问长沙市岳麓区的办案部门到底在多少案件上侵犯了律师的会见权?如果说疫情开始之后,为了保障会见权,设立了视频会见、预约会见等涉疫的特殊保障措施,其他案件都能保障,唯独这个案件不能保障,那又是什么意思??


对于“法律援助律师已经到达,其他律师不能再参与、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这一说法则更是荒唐。与家属委托的律师依法会见是被告人的权利,在法律援助之后,家属认为有更为合适的律师,被告人应当与这个律师见面了之后进行谈话,才知道到底是法律援助合适,还是家属聘请的律师合适。对聘请的不同律师,根据其对案情的见解而选择最好的两位来辩护,当事人选择律师又何错之有?让当事人在什么不了解的情况下,从多于两个律师中选择两名,没有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更令人毛骨悚然的是,家属聘请的律师和当事人一面未见,其他法律援助律师没有义务时刻和家属交谈,了解其新聘请了律师,进而没有条件告诉当事人。也许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家属给他聘请了律师。


一-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之规定:本案应当交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审理。


三、职能定位:8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5)拟选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根据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媒体报道: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且当庭宣判。


首先,本案符合以上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的规定,社会舆论关注度高,但以上所有媒体都没有提到“审判委员会”之事情。没有经过充分评议和研究,就不审慎地当庭宣判。


其次,被告人的两位法律援助一位做无罪辩护,一位做罪轻辩护。只要律师做无罪辩护,提交无罪证据,就有可能宣告无罪。拟宣告无罪的案件,当庭草草判决,完全不符合程序。


(若移交审判委员会,相关工作应当做成笔录备份,将会有痕迹可查)


二、事实和证据错误


公安机关警情通报中,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体现。此为罪与非罪的明显界限。


二-1:大前提:司机周某春认真行车,没有注意到副驾驶位的异常,所以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指控的“过于自信”。


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中:被告人周某春车况良好,车内没有搏斗痕迹、受害人衣物没有被告人痕迹,没有与被告人接触、车辆行驶平稳,没有大幅度摇摆、频繁变道等情况。充分说明被告人周某春正在专心行车,并没有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受害人车某某有冲突达到影响行车的情况。


就算因夜晚行车,疲惫和环境可视度不佳,导致司机与车某某有一定语言争执,或“态度不满”,但司机周某春仍然恪尽职守,认真行车,同时,也证明了在主观上,周某春没有将这样的争执认为是一件很烦躁或很有伤害的事情,司机完全在执行认真行车,在司机聚精会神于行车操作,视频证据也说明车辆行驶没有大幅度摇摆变道等异常情况下,没有分心驾驶。不可能“一心二用”在主观意愿上有制造争执的可能,也不可能有故意杀人罪中指控的“过于自信导致死亡结果发生”。


二-2:相关通报中自相矛盾,完全无法自圆其说。非但没有证明司机疏忽大意,反而清晰地说明了司机履行到应尽的责任。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中,原文为;“21时29分许,车辆行驶至林语路佳园路口时,车某某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未搭理……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且打开车辆双闪灯,车某某从车窗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21时30分34秒,周某春拨打120急救电话,21时34分拨打救护车电话。”


首先,上文摘录本通报的文字中,自己就存在前后矛盾。


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且打开车辆双闪灯。


周某春轻点刹车减速,并且打开车辆双闪灯(可能有相关视频和汽车检查证明),不能叫“没有采取行动制止”。这一前后矛盾无从解释,更有甚者,在法院当庭宣判的通报中,这一部分直接被删去,被称为“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这更是无法自圆其说。在机械术语中,使运行中的机械、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停止或者降低速度的动作,叫做制动。


“轻点刹车减速并且打开车辆双闪灯”。是明显的应急避险行为,也符合“制动”的概念,充分证明了司机预见到了这一危险、并且采取了措施,为防止前后可能有其他车辆造成安全问题,还打开应急报警双闪灯。这从主观上说明了司机对可能存在的危害是起到阻止作用的,是不愿意危害后果发生的。这也从事实上推翻了“司机不作为或者没有预见到应当预见”的观点!


二-3:根据一般大众的认知和身体能力,司机周某春的反应及时,其他未尽的情况,不属于“应当预见”。且司机周某春的做法:坚守驾驶岗位,是相较语言劝阻和行动拉扯的最优解!


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中,原文为;“21时29分许,车辆行驶至林语路佳园路口时,车某某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未搭理……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21时30分34秒,周某春拨打120急救电话,21时34分拨打救护车电话。”


21时29分许,到21时30分34秒司机发现乘客坠车,最多有1分钟的间隔。而乘客离开座位,开始准备有跳车打算,并且翻出车窗,则最多只能以“数十秒不满一分钟”的单位来计算。前文提到:聚精会神专注驾驶的司机,并且已经主观上想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在轻点刹车减速,并且打开双闪。大脑思维已经被充分占据,也一定有紧张情绪。


根据司机经验和主观意愿,以及社会的共同认知:司机开始减速操作避免损害后果发生是第一要务,操作车辆才是司机的第一义务,根据学习到的驾驶相关知识,开始平缓减速才是最应该做的,而不是使用,也来不及在这数十秒内反应过来,用语言来劝解。语言劝解,乘客可能不会听,而操作汽车速度减缓。不仅在空间距离上,汽车操作件离司机最近,最方便操作,也是最有效的减少损害发生的方法。


至于“其他行动制止”,则更是妄下断言。在这样的危机情况下,司机不能抛弃驾驶室对汽车驾驶件的操作,转而使用探出驾驶室到副驾驶、伸手对乘客进行拉扯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一定能拉住乘客,还可能引发斗殴等误会,或者因操作分心,汽车操纵失灵,从而造成更严重的,车毁人亡的后果。


二-4:司机周某春轻踩制动,缓慢减速,相较“紧急刹车”更为合适。


在乘客有离开座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在有一定车速的情况下,结合乘客自身惯性,结合紧急刹车制动距离中,紧急、猛烈减速带来的巨大推力,再结合乘客本身可能在车内站不稳,导致的倒向伤害:


(根据物理分析,此刻汽车的物理参数:速度在短时间内剧烈变化,从一定速度降到零,从而汽车的物理参数:加速度的表现量极大)。在乘客自身质量一定的情况下,受到的推力与加速度(速度的变化状况)呈现同步递增关系。这带来的巨大推力和上述所有对乘客可能有伤害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乘客很可能在车内就会因为碰撞而受到重伤,更有可能被巨大的推力甩出车外,更有可能因为这样的甩出,乘客因巨大推力,其身体在坠落过程中冲击到其他车辆或他人的财物造成破坏,从而造成更为严重的公共安全后果。这相较缓慢轻点刹车减速,是更为不谨慎,更为猛烈,更为不安全,风险更大,可能造成损害更严重的行为。


二-5:通报中其他地方仍有疑点。


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中:原文:“同时,专案组回看视频发现,涉案车辆行驶时,副驾驶室车窗玻璃一直为半开状态,车内情况无法看清。”后文又出现:“周某春发现车某某离开座椅并且将身体探出窗外。”


副驾驶室车窗玻璃一直为半开状态,相较全部打开而言,车某某是不太容易翻出车窗的。


根据常理可以认为:“有车窗半开保护,不容易翻出车窗”,何况,驾驶员周某春还进行了缓慢减速,打开双闪应急灯等主观上愿意避免损害后果,客观上也确实明显有证据的对应措施。更何况,车某某的身体探出车窗,如果周某春紧急刹车,或者拽拉车某某,显而易见地,车某某绝对会撞上车窗边沿。所以这更印证了周某春的缓慢减速是最正确的做法。


专案组回看视频发现,涉案车辆行驶时,副驾驶室车窗玻璃一直为半开状态,车内情况无法看清。


既然车内情况无法看清,对司机周某春的想法和是否明知,就更没有客观证据,周某春“一定注意到车某某的异动,并且疏忽地或过于自信地没有予以预防和应对”。这个说法就更有疑点,更不能成立。不能排除周某春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车某某的异动,“周某春已经意识到”,这样的推定是缺乏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情况的,也要做被告人有利推定。“一切疑点应当归被告”。


周某春也确实采取了措施,并且根据上文,认为这样的措施是最优解。但是开始这样的措施之时,也许反应过晚,这样的反应时间也是符合正常人的身体能力和大脑思维能力的,这与“过失和自信致人死亡”完全没有关系。


综上,针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机周某春没有在主观意愿上有自信而导致过失的情况,且在主观意愿上有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而在“疏忽大意”上,周某春的做法是相较其他做法的最优解。


希望相关工作人员就以上事实和证据,依法监督此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法制、爱国、友善”。是每一个网民对中国法制的关心,是对中国司法公正的信任。对于素不相识的周某春,依法保障他的权利,是中国公民应有的利他主义精神和人民友善的最好诠释。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体现出公平正义。有你有我。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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