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在检察院公诉的起诉状以及法院的审理判决里均涉及了两罪名,一个是故意杀人罪,一个是放火罪。
那么这个案件中,被告人杀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故意杀人判处没有问题,那么怎么还有放火罪以及放火罪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出来,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行为,如果仅仅是在自己的区域不涉及公共那么不会产生危害。但是从法院审理认定来看,被告人在家里焚尸的行为以及所在家处的其他关联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性都存在可能造成不可预控的危害性存在。
并且被告人主观上再实施了杀人行为后放火,已经明知放火焚尸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公共区域损失并且放任了这个行为后果的发生,主观上也存在故意。
所以,法院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放火罪进行相应的判罚符合法律规定。
不知道他会不会上诉。